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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的技巧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9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前言】今天我受院里的委托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法律文书写作当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谚语说“兵行诡道是正道,文走曲径是坦途”。那么对于我们的法律文书写作是不是也要走曲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法律文书的受众也就是读者想要看的重点在于结论以及结论所依据的理据,所以我们的法律文书要求的是严谨、平实和技术。

法院法律文书写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9年10日上午9点,大审判庭讲稿)

(二)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

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

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刑事判决书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

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如果勘察房屋坐落情况就要说清房屋四至等具体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这部分应该是我们要着力提高的部分)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虽然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05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

篇二: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高检察人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最基本途径。今年6月至7月,成都市检察院分别对近年来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21个检察院)公诉、民行检察部门撰写的法律文书开展评查活动。从评查结果看,多数法律文书能够以静态的形式全面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客观地表达出案件的焦点和证据的对抗,阐述了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合法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文书存在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等现象。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文书格式不够规范。公诉、民行检察部门对外叙述性法律文书的首部对于人民检察院名称的表述应在本院名称前标注所在省的名称,而一些法律文书却忽视了这一要求;部分法律文书编号存在问题,如将“检刑诉  号”误为“检公诉  号”;一些法律文书字体、字号、间距与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异,使人阅读起来格外吃力,形式不够完美;有的法律文书在数字、符号等书写上不规范,本应用大写却为小写,或本应用小写却为大写;起诉书中只标明对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而未标注具体的地点;对涉案主体基本情况的叙

写不够准确,有的缺少关键内容,有的则啰唆庞杂。

2.个别文书未反映案件基本概况。法律文书是对整个案件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法律文书,应该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思路。然而,部分法律文书却没有对案件受理时间、案件来源、证据补查等问题进行详尽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事

实、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法律文书反映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3.存在方言、土语、口语等非规范性语言。一些承办人撰写法律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辩高度概括,而是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讯(询)问过程中的一些方言、土语乃至黑话,使法律文书谐而不庄,失去了严肃性。个别法律文书中存在非规范性语言,如直接书写当事人的

绰号、把“连襟”表述为“老挑”、把“妻弟”表述为“舅子”等等。

4.叙事不够简练和清晰,缺乏内在逻辑性。法律文书认定案件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顺序叙述。如故意伤害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到定罪量刑,应先把伤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又如对嫌疑人所犯重罪的叙述要占

主要篇幅,而轻罪应占次要篇幅,不能不分轻重,两者几乎同等叙述。

5.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罗列完整。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其正确性显然要受到质疑。个别法律文书对证据的罗列不是很完整,主要表现为对不是很重要的次要证据没有完全罗列出来,客观上影响了证据之间的衔接和印

证作用。

6.论理部分不够充分,个别文书存在“不讲理”的现象。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检察人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一份好的法律文书不但能使当事人看到检察人员辨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使当事人达到胜败皆服的息诉效果。但有相当部分法律文书在论理部分阐述理由时,要么寥寥几笔,草草收尾;要么虽有阐述,但很不充

分,也不完整,难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7.引用法律条款有不妥之处。法律条款往往是法律文书中最具说服力的依据,在撰写过程中加以引用,可以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评查中发现,部分检察人员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在不妥之处:一是引用法律条款发生错误;二是过多地反复引用同一条款,显得重复、

啰唆;三是引用条款不具体,只引用条文而未具体到项或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检察人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必须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制作优秀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人员责任。二是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能力。如检察人员要熟悉法律文书格式,按格式规范制作,同时熟知法律条文、熟悉法理,才能在文书中针对诉讼理由、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把理说深说透,否则,就会使文书内容显得苍白和单薄。另外,检察人员还要具备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综合

法律文书写作的技巧

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敬

业精神和责任感

篇三:法律文书写作

一、概念、特点和作用

民事诉状,是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为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所使用的书状。又叫做民事起诉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提起诉讼,才能判作民事诉状。

二、内容、格式和写法

民事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一法律规定高度概括了民事诉状的内容。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结合民事诉讼实际,民事诉状的一般结构和内容要素,大致如下:

①标题。写“民事诉状”或“民事起诉状”。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分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项。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在原、被告项内,第一项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第二项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有数人时,应依次写出,按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大小排列。享受权利大的原告和应尽义务大的被告分别先列写,然后按顺序列写。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可在各该当事人名下,另起一段写明诉状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列写完当事人之后,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且根据案情需要,证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关系。

(2)正文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即案由。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物,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合同履行或者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事项。离婚案件,应先写明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其次,要明确提出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和要求。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事实部分:要围绕着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叙事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诉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的,但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叙述事实用词要准确,达到表达恰当。

②理由部分: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有关条款作理由上的论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说明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诉状中所叙述的主要事实,都要列举相应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既可以分别写,又可以合在一起写,摆事实,讲道理。根据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分清是非曲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确认民事法律责任。

请求目的 此段在写法上要照顾到“请求事项”,就是说如果在“请求事项”中已写得很具体了,这里就可以简单写为“请依法判决,满足我的诉讼请求”。如果前面没有写具体,此处则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内容较多的,可以分条或分段写清楚。

(3)尾部及附项 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致送机关。

②右下方写:具状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年月日。

附:①本状副本×份;

②证物××(名称)××件;

⑧书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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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要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权益争议问题进行裁决,以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或者确认准许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重视民事起诉状的写作。

二、法律依据

民事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事项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控诉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法律文书。律师代理或帮助原告人制作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

?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 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于给付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给付的标的(如金钱、有价 证券、物品等)、给付的数额,特别是赔偿的数额,要准确估算,适度合理。对于确认之诉 的,要具体写明确认标的所有权归属及行为的有效无效,如确认房屋归属权确认合同及民事 行为的无效等。书写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即所提要求事项能够履行,数字明确,避免 笼统抽象,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数字,请 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

? 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 人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纠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经过和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要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权行为或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要素,将纠纷的过程如实反映出来。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内容:1. 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2.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

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4.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 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 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法律上的事实是有证据有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充分列举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起诉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正文

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项必备的内容:

1.案由,表明原、被告人之间权益争议的性质;

2.诉讼请求,具体写清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即诉讼标的;

3.事实与理由,重点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

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是对证据和证人情况依次列举,说明证据的可信性,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在正文结束前,通常要加“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判”。

(四)尾部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

二、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三、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同的称呼表明当时正处在特定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被告”和“被告人”虽一字之差,但表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程序完全不同,根据刘复之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的简称,是指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只能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使用,提起诉讼的要么是“公诉人”检察院,要么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可称“原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不能称“原告人”),而“被告”则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二者不可混用。

四、案由之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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