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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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自考复习指导正文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文书、侦查文书等

第一章绪论

一、简述法律文书的类别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主旨鲜明,阐述精当;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依法说理,折服有力;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三、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

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

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

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四、法律文书叙写事实主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事实的案件的基本依据,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写明案情事实。法律文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具体叙述;因果关系交待清楚;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财物数量记叙确切;叙述事实平实有序;材料选择真实典型。五、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叙写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列举事实证据确凿;分析事理以法为据;据案引法,依法论理;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一、什么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

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法律文书的一类。

二、侦查文书的功用是什么?侦查文书是整个刑事诉讼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文书的有机体系,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侦查文书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侦查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都要通过侦查文书反映出来。因此,制作侦查文书的保证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总结侦查工作经验教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简要案情”部分主要应写明哪些情况?

写明以下三方面的情况:受案的来源;已知的案件情况;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正文部分包括案件受理情况、立案根据,立案理由和侦查计划等四点内容。

五、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内容: 案件的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六、呈请拘传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应写明拘传的理由及法律根据这两方面内容。

七、什么是取保候审决定书?

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八、什么是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九、呈请拘留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包括哪些内容?应写明拘留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提请批准逮捕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应包括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内容。

十一、通缉令正页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应写明下列几项内容:简要案情、被通缉renti貌特征、被通缉人携带物品、通缉令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附项等。

法律文书范文十二、什么是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审理拘留案件时,于

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语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所制作的文书。

十三、什么是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

十四、什么是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指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

十五、什么是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十六、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包括哪两方面内容?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根据两方面内容。 十七、叙述犯罪事实的方法有哪几种?有以下四种: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按综合归纳法叙述;

多种方法并用。

十八、撤销案件通知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应写明以下内容:

案由;撤销案件的原因;法律依据。

十九、补充侦查报告书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应写明下列内容:案由;补充侦查结果;附项。

二十、什么是要求复议意见书?

是指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十一、什么是提请复核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一、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文书和刑事案件的工作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时制作的文书。刑事案件的工作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按内部制度、规定,进行内部请求、报告、研究讨论、审查、批准、登记等项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二、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几类?

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可以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三、制作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叙述事实要客观、准确。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本身具有同一性。

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 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各种犯罪行为的事实安排顺序不尽相同。一般常见的有“先重后轻顺序”、“客观过程顺序”和“被告人顺序”等。

叙写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一是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二是不写有伤风化的情节;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叙述犯罪事实之后,也应一并叙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按具体情况,妥善

处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数名共犯在逃的,写该在逃犯姓名时,可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四、制作起诉书阐述理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阐述起诉书的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准确概括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准确引用法律。准确阐述定罪处罚的倾向性意见。

准确写明起诉决定。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一、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的内容。

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以下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诉、辩护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分四个自然段书写,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

二、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当写清哪些要素?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写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理由是判决的灵魂。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确认量刑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四、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

概述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的主要意见;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

写明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与原判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五、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

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篇二: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

关于法律文书的特点

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

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四、制作的时效性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五日内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办案贵在及时,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规范。

篇三: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一

《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1.1-6.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各类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2.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组织安排法律文书的组成要素、材料及内容的各种具体形式。

3.笔录类文书:是公安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的法律文书。

4.叙述类文书:是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皆齐备与完整的法律文书。

5.语体:是指在一定的语境中,由于语言运用的不同作用和功能而形成的具有独特表达特点和风格的语言体系。

6.法律事实:是指引起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的总称,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7.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履行其侦查和执行职权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8.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

9.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而制作的体现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法律文书。

10.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1.起诉书: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支持公诉,以起诉书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而进一步揭露、指控、论证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发言。

13.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简答题:

1.答: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1)国家司法、执法机关;(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3)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2.答: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依诉讼法处理的民、刑、行诉讼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一切行政机

关依法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一切企事业单位、团体、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等。

3.答:法律文书的分类:民事诉讼文书 民用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法院文书

专用诉讼文书检察文书

法律文书公安文书

监管文书

仲裁文书

非诉文书公证文书

其他法律应用文书

4.答:法律文书的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外在形式的合法性;制作程序的合法性;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体现:一是法律文书结构的固定化;二是形式规格和技术规范的固定化。

(3)使用的实效性。

5.答:法律文书结构的特点:(1)结构形式模式化;(2)内容事项固定化;(3)结构用语程式化。

6.答:法律文书结构的成因:

(1)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历史条件:法制传统的影响;法律制度的影响。

(2)法律文书结构形成的现实条件:现行立法及法制思想的规制;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融合。

7.答:法律文书结构的分类:

(1)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指法律文书外在的组织形式。其组成部分包

括:首部;正文;尾部。(2)法律文书的内容结构。包括:事实;理由;结论。

8.答:法律文书的主要结构类型:(1)填充、表格类文书;(2)笔录类文书;(3)叙述类文书。

9.答:法律文书语体的特点:(1)真实;(2)准确;(3)庄重;(4)简洁;(5)严谨。

10.答:法律文书语体的分类:(1)通俗灵活的法律对话语体;(2)庄重规范的法律公文语体;

(3)情理交融的法律演说语体;(4)简约自由的法律应用语体。

11.答:法律文书语言消极修辞的要求:(1)明确;(2)通顺;(3)得体。

12.答:法律文书叙述的特点:(1)叙述为主,平实简洁;(2)准确完整,直陈其事;

(3)概述为上,因果明确。

13.答: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①被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②被指控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事实;

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2)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①案件的主要事实;②案件的相关事实;③免证的事实。

(3)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事实:①被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②原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

14.答:叙述案件事实的方法:

(1)基本的叙事方法。自然顺序法,时间顺序法,自然顺序法能够清晰地将事件从头至尾全面呈

现且不易引发理解上的阻碍。

(2)刑事案件的主要叙事方法:①突出主罪法;②突出主犯法;③标题罪名法。

(3)非刑事案件的主要叙事方法:①纵横交错法;②分项叙述法。

15.答:法律文书说明的主要方法:(1)列举;(2)描摹;(3)阐释;(4)分解;(5)分类;(6)比较。

16.答:法律文书说明的基本要求:(1)准确;(2)具体;(3)完备;(4)明确。

17.答:法律文书说理的角度和要求:

(1)法律文书说理的角度:①依法论理;②依事论理;③依情论理。

(2)法律文书说理的要求:①思路清晰,条理分明;②逐层深入、逻辑谨严;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18.答:法律文书说理的方法:

(1)说理的基本方法:①引用论证法(或称引证法);②举例论证法(或称例证法)。

(2)说理的特别方法:①比喻论证法(或称喻证法);②反驳的论证法(名称反证法);

③归廖论证法(或称归廖法)。

19.答: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分类:

(1)侦查文书的分类:

①立案、破案类文书;②律师参与类文书;③强制措施文书;④讯问犯罪嫌疑人类文书;

⑤调查取证文书;⑥延长羁押期限类文书;⑦侦查终结类文书;⑧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类文书。

(2)执行文书的分类:

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证书类、表格类、笔录类、报告类、单据类;从内容上可分为收押

类、监管类。

20.答: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1)体现事实的客观性:(2)体现法律的严肃性;(3)要求格式的规范性;

(4)强调语言的准确性。

21.答: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1)内容的综合性;(2)阐述的补充性;(3)解说的法律性;(4)警示教育性。

22.答:优秀抗诉书的标准:抗之有理,诉之有据,书之得体。

三、文书制作:

××林区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公诉字[2013]×号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男,1965年9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住某省林区木鱼林场育林队。2013年10月2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某省林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向为国,男,1961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某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家待业,现住某省林区供销社。2013年10月30日,因盗窃一案被某省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某省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某省林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盗窃一案,由××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3月犯罪嫌疑人高志国行政拘留期满回家,其后一直住在其兄高伟处(林区木鱼林业队)。2013年8月中旬,高志国得知该区木鱼林业队有现金存放在财务室。2013年8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高志国伙同向为国、屈明亮(另案处理)三人一起秘密策划,预谋到木鱼林业队财务室盗窃作案。高让向、屈两人准备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向为国于8月29日在区人造板厂找了一根约一尺长的钢筋棍,于9月1日中午高志国找向为国要了钢筋棍。2013年9月1日下午6时许,犯罪嫌疑人高志国步行到木鱼林业队,伺机作案。晚12时许,高志国潜入林业队财务室附近,由于随身携带的钢筋棍过粗,作案不便,就随便找了一根抓钉,撬开财务室,进入室内,撬开办公桌,盗窃现金20万元。接着又撬开保险柜挂锁,无法打开保险柜。便又一次打开出纳的办公桌,在抽屉的文具盒内找到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盗窃现金22280元后逃走。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高志国的供述和与其相一致的侦查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

犯罪嫌疑人高志国作案后潜逃,将作案用的抓钉、钢筋棍丢弃于距林业队两里处的树林里,然后找到

向为国,于9月3日逃到法库县香溪镇,找到屈明亮,结识了乔天,四人又一起逃到某省某市毛巾总厂黄华家,大肆挥霍赃款。向为国挥霍68535元(退回400元),屈明亮挥霍1017元(全部退回),乔天挥霍524元(全部退回)。2013年9月9日高志国独自一人携款流窜至湖北、江苏、沈阳等地,10月25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押回某省林业公安局审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屈明亮的供述;(二) 文大力、高伟、黄华、乔天和钱折等证人证言;(三)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志国、向为国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涉嫌盗窃罪。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3

附:

1.本案卷宗×卷×页;

2.随案移交物品×件。

局长:×× 年×月×日 ××林区公安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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