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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法律文书说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3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反贪总结材料

(一)围绕反贪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一支生力军,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案件查处当作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按照“初查精确,立案准确,结案正确”的办案要求,力争做到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统一”。为此,我们将着力提高干警的“四大能力”:一是发现、管理和经营线索的能力;二是案件线索精确初查的能力;三是在法定时间内突破口供和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四是抗干扰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逐步建立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一如既(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反贪法律文书说理)往地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该严从严,宽而有据,严而有度。

(二)立足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严格按照省院出台的《办案工作流程》和《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的规范要求,加强流程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执行到位。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将按照最高检和省、市院的要求,少用、慎用、规范使用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在对象的选择,时间的确定,手续的办理,执行的主体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对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象的规定,做到依法审讯,文明执法。

(三)坚持素质强检,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引,通过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反贪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风纪严明,业务过硬的反贪队伍。

(三)案件查处工作关口前移,规范初查和秘密调查“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法律规定确立以来,传统的“车轮战”,“疲劳战”等侦查方式已经不仅被宣告过时,而且直接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因此,要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突破案件,就必须将案件查处的关口前移,强化初查和秘密调查。初查工作开始前,我们严格按照办案流程的要求,制定严密的初查预案,明确案件的初查方向、范围和规范化要求,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列出初查工作的内容,力求做到精确初查。如在办理供电局系列案件中,针对举报信反映的内容不详实,但具有初查价值的特点,我们对案件的关键行贿人李桂荣几年来所做工程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排,收集了大量的人证和书证,由于准备工作过细,在证据面前,李桂荣很快交代了行贿犯罪事实,从而一举突破供电系统的受贿串案。在查处我区某中学校长周某一案的线索时,我们办案人员围绕行贿人的假名、假姓、假地址,展开精确的初查,锁定目标不放,七上沭阳,终于克服重重困难将其追捕到案,从而突破数起我区中学校长受贿串案。

(四)加强审讯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询问、讯问行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我们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第一位,不仅有完善的讯问谈话设施,而且建立了相关的安全防范制度。自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谈话之时起,始终有两名以上法警在场,法警为专职安全员,

确保不出差错。针对有的受贿嫌疑人在交代问题后有异常表现的,我们都及时安排人员与之谈话,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在查办王某涉嫌受贿一案时,王某有自残的企图,但被我安全人员及时地制止,从而避免了一场突发事件的发生。

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变相剥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和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讯问、取证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对询问、讯问案件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和全程同步录音录象,对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少数干警情绪急噪等情况,我们及时做好干警的思想疏导工作。

严格规范执行强制措施,在对象的确定,手续的办理,执行的主体等方面都能严格按照法律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尤其在对监视居住的使用上,我们始终坚持“少用、慎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如今年我们办理的屠某涉嫌行贿案,从监视居住的对象确定,到手续的办理到措施的执行,我们都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五)加强人权保障,坚持人性化办案对于每一个调查对象我们都能在充分保障其法定权利的同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坚持人性化办案。对于一些患有疾病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我们都主动联系医院或诊所的医生定时定期为其测量血压,心率,安排就医。对于在生活上有特殊要求的被调查对象,我们都做到尽量满足。如我们在办理扬州市新东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丁某涉嫌贪污一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丁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病和“三高”病症等情况,我们及时与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取得联系,请医生定时为其测量血压和心率,购买常用药物,适时安排休息。这样不仅有效防止了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也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工作作风,有力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六)严格办案纪律,加强保密工作如果说纪律是履行职能的保障,保密工作则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办案纪律和保密工作当作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例如在办理扬州新东方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丁某一案的过程中,由于我们在案件的初查、集中突破等环节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纪律,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从而使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举突破了丁某涉嫌贪污公款86万余元的重大犯罪事实。

篇二:论民事判决书的释法说理

论民事判决书的释法说理

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反映了司法权威,也反映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判决书的释法说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的现状

(一)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裁判文书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当事人的理由。

(二)对于证据的采纳不明确。在判决的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什么证据,法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哪些予以采信,哪些不予采信,为什么不予采信;予以采信的证据,可以证明什么事实,这些都是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的。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书遗漏证据的现象并不少见。对证据的采纳与排除,判决书常常含糊其词。

(三)法律条文解释不足。在成文法国家,一份判决,其最基本的依据就是法律的规定。如何判案,法律是根本,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明确依据的法律条文。可是,目前许多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方面十分简略。对于那些不精通法律的当事人,去快速寻找到判决书中依据的法条是很困难的。

(四)说理不充分,甚至不说理。有些判决不考虑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往往只写几句在任何判决中都可适用的套话,究竟为何有理或无理,则不再论及。给人的印象是法院不讲理。有的说理不公正,矛盾百出,牵强附会,或判决理由与案件事实相矛盾,或判决理由之间前后矛盾,漏洞较多,难以自圆其说。有的强词夺理似是而非,象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词,给人的印象是法院讲歪理。

二、造成我国判决书中释法说理现状的原因

(一)不能。法官的法律素质不高是造成我国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缺陷的原因之一。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缺乏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无法撰写出高质量的司法判决。

(二)不想。在司法实务中,不排除有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存在着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情况。某些法官往往不愿或不敢在判决书中过细地阐述判决理由,就是怕言多必失。他们企图借助这种裁判的表述风格来掩盖审判中暗箱操作的诸多问题。

(三)不习惯。中国法院毕竟是从近代的衙门中分离出来的,威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尽管法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但是,用我说你听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决断的方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他们不仅是不大会说理,他们更不大习惯说理。

(四)没精力。不可否认,我国现在的法官的工作量是超负荷的,尤其是基层法官,工作负荷极大,法官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把每个案件的判决书都写的尽善尽美,释法说理明晰。

三、判决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民事判决书中释法说理不明,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不是一时能够解决的。那么为什么还一定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释法说理呢?

(一)充分释法说理,有利于让当事人服判息讼,降低诉讼成本。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是法官对裁决根据和理由的阐述,也是法官向社会和当事人就该判决结果所作的解释说明。判决理由是对判决结果加以论证和支撑的,为其提供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曾有学者这样形容:在司法领域中,裁判理由的停止就意味着法律本身生命的停止。

(二)通过释法说理,公开法官的心证,更利于对法官自由心证的监督,督促法官依法判案,防止暗箱操作,也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判决水平。不公开判决理由其实是给司法

腐败制造了滋生的温床。

(三)充分地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果判决书中说理不详细或者逻辑混乱,或很少阐述证据采纳的情况以及其与案件事实认定之间的关系,或者对依据法律没有明示,让当事人看的云里雾里,无法理解判决结果,以致对法院是否秉公裁判存在怀疑,从而产生抵触情绪逃避、抗拒执行。

(四)判决书还具有宣传法制,教育大众,预防纠纷的作用。现今,判决书已经公开化。大众在阅读判决书的过程,其实也是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如果判决书中准确地释法说理,那么大众可以学到与案情有关的很多法律知识,这对于预防纠纷,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是大有裨益的。

四、对我国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的一些建议

(一)释法说理必须针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法官释法说理的前提是先明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他们各自的主张,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寻找法律依据、解释判决理由。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主张,在判决书中必须列出,不能有所遗留和曲解。

(二)判决书中应加强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后分别罗列其用以支撑理由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具体内容、证明对象),分别叙述对方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意见。说明法院最后采纳了哪些意见,为什么排除其他的证据,以及依据这些证据如何推导出案件事实。

(三)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所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由于大部分当事人并不精通法律,为了让当事人更准确,更便捷地了解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后附页标明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进一步增强判决说服力。

(四)应增强适用法律的说理性,即运用三段论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依据的法律联系起来。法律是一般性的,案件事实是具体的,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如何将一般的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予以解释。

(五)判决书中的释法说理要繁简得当,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由于法官办案数量比较多,时间精力有限,考虑到法院的工作效率,所以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每个案件都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所以应当针对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来具体操作。

篇三:司法文书说理应该理性对待学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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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说理应该理性对待学者观点

作者:魏再金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5期

内容摘要:学者观点对于司法活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学者观点由于其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强制力,而且其具有多元性,为使庭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形成有争议焦点的有效抗辩,而不至于沦为学术之争,因此不宜直接引用于判决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司法实践在面对学者观点时要保持必要的慎重,一方面司法职业体在司法活动中有必要优先使用自己的职业思维独立思考案件,消除职业惰性,另一方面在确有需要求助于学者家观点时,不能立即引用新观点,要选择那些经历过理论和实践长时间论证后形成理论通说的观点,并巧妙化用。关键词:司法活动 理性 对待 学者观点

一、问题由来

2014年12月1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发出一份特殊的民事判决书

(〔2013〕玄商初字第580号),法官在该份判决书说理过程中指名道姓援引南京大学和东南大学共三位学者的观点加以论证,此举被认为是在江苏省乃至全国首创。无独有偶,笔者近日也看到某法院的一份“独特”的判决书,说独特是不是因为判决结果,而是因为判决说理。该案件是一个盗窃案件,被告于2014年着手盗窃某收藏家收藏的价值100万元的名画,但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法院判决书说理部分区分了何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洋洋洒洒,仅说理部分就好几页。该判决最终认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未导致违法行为类型发生变化,应属于量刑规则,而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最终对被告适用盗窃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经仔细查证,该说理是引用了国内刑法专业某权威教授在2011年提出的在《清华法学》上发表的新观点。[1]

二、辩证分析

应该说前述两案件法官积极响应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司法文书中开展充分的释法说理,值得肯定,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也欠妥当。

首先,学者观点不具有强制力,不得直接引用于判决书。判决书是一个严谨的文书,重则断人生死,轻则定纷止争,判决书应当严谨,只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学者观点为准绳”。刑事审判中的“法律”具体而言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对于刑法解释则要具体分析,刑法解释按其解释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学者观点属于学理解释。学理解释虽然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乃至理发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其不属于刑法的正式渊源,[2]属于非正式的无效解释。[3]因此某学者的名字和观点一并出现在判决书中显然不是严谨的,有给嫌疑人以学者观点代替法律的感觉,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