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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授课课件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2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

1、责 令 书

No_____

责 令 书

_____: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责令你自接到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之日起7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_____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盖章)

年 月 日

[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被责令人各一份]

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No_____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回到社区

后,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1、按时到乡镇(街道)

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3、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

教育;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

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_____

年月日

[此责令书一式三份,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司法所、

保证人各一份]

3、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 区 矫 正 宣 告 书

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________在

______________ 期间由_________社区矫正机构实

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

宣告日期: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4、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社 区 矫 正 期 满 宣 告 书

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你因_____ 于___年__月__日接受社区矫正。

现已期满,特向你宣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

矫正期满宣告日:

社区矫正对象(签名):

5、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

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

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

定,因你具有 的良好表现,经 审核同意,决

定给予奖励。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司法所(公章)

二○○年月日

篇二: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一、 什么是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原因是什么?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我国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试点运行,2010年在全国试行、2011年写入刑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效。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应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出台,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社区矫正是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

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一种措施。

(二)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目前仅适用于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罪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

由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实施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易于获取特别的帮助和服务,易于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利于避免罪犯与外界隔绝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对于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和青少年犯,尽量不通过司法机关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以避免犯罪人受“刑事审判”而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污点,也避免其在监禁场所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

(四)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化的改造方式

社区矫正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

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缓解了罪犯亲朋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 入《刑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职能的规定: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

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

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授课课件

处理。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五、社区矫正人员应该怎样做?

(一)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二)基本纪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三)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住址变更: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

篇三: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讲座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讲座

点击数: 41更新时间:2010年06月02日

第一讲 社区矫正的概念、适用范围与特征

司维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在国际上的一般含义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特征

(一)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所谓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判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刑罚执行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各种刑罚及相关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的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部门和人员组成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履行社区矫正职能。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但他本身不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而是由社区矫正组织建立,并在其引导和安排下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的社会力量。

2、执行依据的法定性

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除此之外不能将其他任何人、任何组织或任何机关的决定作为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依据。

3、执行方式的强制性

强制,即把强迫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方法。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其罪犯身份并没有改变,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改变,虽在社区中服刑,但社区矫正组织要在相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实施矫正,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与行为守则,其必须遵守。如不遵守,就要承担治安处罚、重新收监等消极的法律后果,并且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具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特点,因此,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特定罪犯所确定的刑罚在

社区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是由国家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的,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历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适用于“非监禁刑罚执行”,确切地讲,是适用于“非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它与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禁矫正)相对应而存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既涉及刑种的概念,也涉及行刑制度的范畴。刑罚种类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也可以划分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其中,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型;非监禁刑包括死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两种。

同时,社区矫正不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非监禁刑的罪犯,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都不是独立的刑种,即不是“非监禁刑”,而是具体的行刑制度。是在行刑过程中,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改造情况或身体状况,对罪犯所采取的刑罚执行制度。上述几种行刑制度的具体执行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罪犯不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而是在社会上服刑,其人身由在监狱等执行机关的监禁状态转变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状态。社区矫正适用于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

四、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和社会帮教工作的异同

(一)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异同

1、相同点

(1)性质相同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权力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目的相同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是以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

(3)功能相同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具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

(4)手段相同

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治疗等都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主要矫正手段。

2、不同点:

(1)矫正环境不同

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生自由为前提。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以限制矫正对象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2)矫正主体不同

监狱矫正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3)矫正对象的不同

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上服刑的罪犯。

(4)矫正方式有所不同

虽然管理、教育、劳动都是两者的主要矫正手段,但在运用上述手段的具体方式上,二者又有所区别。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 、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二)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异同

1、相同点:

(1)工作目标相同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2)组织形式相同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都是由综治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整合并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改造工作。

(3)工作内容和方式上有相似之处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都需要密切掌握工作对象的行综和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劳动就业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2、不同点:

(1)工作性质不同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在刑释解教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鼓励其参加公益劳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帮教对象的各项公民权利。

(2)工作对象不同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负有法定义务、被刑法限制或剥夺部分权利的罪犯。 安置帮教工作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教养3年内没有生活出路,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

社区矫正工作讲座

点击数: 42更新时间:2010年06月02日

第二讲 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与重要意义

司维东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推进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实现

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依据

(一)哲学依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区矫正的政治理论基础。

无产阶级以改造世界为已任,不仅要改造客观世界,而且要改造主观世界。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同时也达到现代社会由于自身经济发展而不可遏制也趋向着的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环境与人都完全改变的过程。”

当然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根本不同于其他人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