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范文 > 工商管理 > 列表页

南京审计学院工商管理宿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6  分类: 工商管理 手机版

篇一:南京审计学院学生手册考试

单选题

1. 下列关于三好学生评选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B.在当学年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C.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A等级以上

D.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

2. 素质拓展的测评维度、测评内容、建议分值范围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校园文化活动参与,主要考察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分值为15--25

B.文明寝室建设,主要考察宿舍卫生整洁、关系和谐文化氛围建设情况,分值为10—20

C.课外体育锻炼,主要考察学生体育锻炼参与度,分值10—20

D.集体贡献度,主要考察学生对集体(学校、书院、社区、宿舍等)贡献程度以及遵纪守法

情况,分值为15—20

3. 下列关于国家奖学金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B.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C.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国家助学金,同时获

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D.书院名额由学务委员会参考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

4. 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奖学金评选结果要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_____个工作日。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_____。() (分值:1)

A.5,10%

B.3,10%

C.5,15%

D.3,15%

5.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提倡学生宿舍空调开启温度为:冬季最低气温低于____摄氏度,夏季最高气温高于____摄氏度。() (分值:1)

A.5,32

B.5,30

C.0,30

D.0,32

6. 校级奖学金的综合奖学金中,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励比例分别为() (分值:1)

A.5%,5%,10% B.10%,10%,20%

C.5%,10%,20%

D.5%,10%,10%

A.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B.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C.招生或入校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D.应予退学的

8.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___分以下的,不安排补考,须申请不及格重修。() (分值:1) A.30

B.35

C.40

D.50

9. 晨读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早晨7:40--8:20,晚自习时间为每______晚_____.() (分值:1)

A.周一至周五,18:00—20:00

B.周一至周五,18:30—20:30

C.周日至周四,18:00—20:00

D.周日至周四,18:30—20:30

10. 以下不属于先进个人评比项目有() (分值:1) A. 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

B.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C.优秀学生干部

D.优秀毕业生

11. 晨读、晚自习的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和班级评优评奖的依据。班级学生一学年累计旷读旷自习达____人数及以上,取消班级该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分值:1) A.1/3

B.1/2

C.1/4

D.2/3

12. 下列关于优秀学生干部的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B.在当学年获得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C.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B+等级以上

D.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13.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每年_____月份办理。退宿生离舍时必须清退所使用的公共设施物品。 (分值:1)

A.四

B.五

C.六

D.七

A.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B.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

C.组织团伙实施作弊行为

D.不正当途径考前窃取考试内容

15. 未请假离校连续____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____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 (分值:1)

A.10,40 B.15,40

C.15,50

D.20,50

16. 擅自连续离校___天以上___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___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分值:1)

A.1,3,10 B.3,7,20

C.7,11,30

D.11,14,40

17. 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处分。() (分值:1)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18. 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包括该专业的学科基础可课与专业课。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学分不少于___分,还规定一定的实践环节或综合论文。() (分值:1)

A.20 B.25

C.24

D.30

19. 门诊医疗费具体要求中学生不发备用金,在校内就诊,享受___报销。转诊医疗费可报销____.() (分值:1)

A.50%,70%

B.70%,50%

C.50%,80%

D.80%,50%

20.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_____处分。() (分值:1)

A.记过

B.警告

C.严重警告

D.留校察看

21. 为加强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学生所在书院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关心帮助受处分学生,每____个月学生提交一份思想汇报,辅导员每____个月与学生谈话一次。() (分值:1)

A.1,1

B.2,2

C.1,2

D.3,3

22.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要求全班学生学习风气浓厚,不及格率低于_____;比例占全校班级的_____.() (分值:1) A.4%,20%

B.5%,20%

C.4%,15%

D.5%,15%

23. 下列关于学士学位的说法正确是( ) (分值:1) A.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B.因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C.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D.获准毕业,但在读期间曾被学校作出“退学试读”处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4.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_____的,或学有所长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 (分值:1)

A.2

B.3

C.2.5

D.3.5

25. 在学校举行的一次期末考试中,张同学共参加了4门课程考试,成绩如下:微积分59,3学分;大学英语一86,5学分;大学语文80,3学分;管理学82,3学分。问张同学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多少( ) (分值:1)

A.3.33

B.2.61

C.2.81

D.3.62

26.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组织集体校外活动,须经所在书院或_____批准,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 (分值:1)

A.学务委员会、保卫科

B.团委、保卫科

C.学务委员会、团委

D.学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

27. 关于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B.学生申请补领校徽、学生证需提供登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到教务委员会学籍管理科办理有关

手续

C.学生在校期间校徽、学生证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D.学生可以持有2份以上(包括2份)学生证

28. 下列关于请假和销假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学生应向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单,经辅导员批准后的请假单交由辅导员和宿管员方可离

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

B.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离校且晚上不归者可以不向辅导员和宿管员请假

C.学生请假期满后,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的,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D.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向宿管员和辅导员销假

29.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___学时及以上者,应予退学。() (分值:1)

A.30 B.40

C.50

D.60

30. 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书院保存备查。请假____以上需报学务委员会和教务委员会备案。() (分值:1)

A.三天

B.五天

C.一周

D.两周

31. 对于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____处分。() (分值:1)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校察看

D.开除学籍

32. 学生旷晨读、晚自习按所旷时间的____计旷课时数。() (分值:1)

A.1/3

B.1/2

C.1/4

D.2/3

33. 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分值:1) A.素质拓展测评成绩为A+等级

B.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6分以上

C.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0%

篇二: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详见《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维权中心、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校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学生应当符合《南京审计学院特困生补助办法》相应的规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社会工作奖、科研成果奖等个人奖项;设有文明宿舍和十佳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等集体奖项。对优秀困难生设有“爱心教育奖”和“审计之光教育奖”等奖项。按照《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优秀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 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文体活动(含课外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测评。

(二) 学生按照《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奖励申报。

(三) 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须作综合测评,对初步入围人选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 学生工作部(处)全面审核公示结果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毕业班优秀学生的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二节 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综合奖学金、补助金及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在德育考核中,其“思想品德测评”不得超过80分。

(二) 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偷窃、诈骗价值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屡次偷窃、诈骗,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履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吸食毒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

(六) 一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南京审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部(处)通过调查、了解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一)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二)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半年至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进行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毕业前,对于未能“消过”的受处分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评议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南京审计学院工商管理宿舍)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节 消过

第四十五条 鉴于部分受处分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特提出消过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消过是指学生一时冲动、并非故意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1、政治表现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受处分者;

2、考试严重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4、偷窃;

5、受处分后又再犯过错;

6、在毕业学年内犯过错;

7、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不应给予消过的。

第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

1、受记过、留校查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获得单项奖或三等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查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减轻两个等级;

3、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以上(含)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2、受记过、留校查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二等奖以上(含)奖学金或省部级以上(含)表彰,可以取消处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可取消处分;

4、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取消处分的。

第五十条 消过程序

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后提出消过申请,考察期为一年。

2、二级学院负责对提出消过申请的学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于每年5月下旬进行评议,根据其表现,提出取消、减轻处分或不予消过的建议,并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于每年6月初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金审学院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2009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年级在校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三:南审 在宿舍上期刊网的方法你们都问了我就统一解答吧

哝在宿舍上期刊网的方法///你们都问了我就统一解答吧 来源: 周雪的日志 首先,连内网,用户名njsj@njsj密码njsj

然后打开ie浏览器,选择工具里的internet选项

设置里,选择你连的内网的连接,设置:

大家都看到了,就是勾了自动连接脚本然后输入: http://proxy.nau.edu.cn/lib.pac

确定,欧凯!

可访问中文资源列表(试用资源暂不提供):

1.

2.

3.

4.

5.

6. 中国学术期刊网,http://dlib.edu.cnki.net/kns50 维普矿大镜像,http://202.195.136.17/index.asp 维普南大镜像,http://202.119.47.6/ 维普苏大镜像,http://202.195.136.17/index.asp 读秀知识库,/ 国研网教育版,http://211.65.227.58:81/

7. 国研网企业版,http://211.65.227.58:82/

8. 中经网统计数据库,http://db.cei.gov.cn/

9. 中经网产业数据库,http://ceidata.cei.gov.cn/

10. 新东方多媒体,http://library.koolearn.com/

11. 中国权威经济论文库,http://thesis.cei.gov.cn/

12. 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报告,http://dqbg.cei.gov.cn/

13. 国泰安CSMAR,/

14. 起点数据库包库,/

15. 起点数据库镜像,http://172.17.61.200:8090/qdexam

16. CSSCI,http://202.119.47.137/infobin/select.dll

17. 人大报刊复印,http://202.119.47.9:8080/cgrs/index.jsp

回答完毕!鲜花掌声!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