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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在宣读公证书一般怎么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5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出证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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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

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

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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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

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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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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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篇二:保全证据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书 (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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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хх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篇三: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

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

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

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

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

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

很有必要的。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 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

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

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

一手段。(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

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

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公证机

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

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对于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审查(1)当事人是否具备合

法身份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资格;(2)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合法;

(3)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公正、合理、可行。

三、 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 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

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

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

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都需要公证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

证要求两名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而外出保全证据公证的,不仅必须派两名工作人

员进行,其中承办公 证员还应当亲自办理。

四、 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证据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 的客观可能性

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可能随着时间的变迁、周围环境的变化、人员的流动等出现变化,

具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而现场监督公证,是由特定人组织,由不特定的多

数人参加的活动,一般都预先规定好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可复原的特点。正是由于此

类公证具有时间上的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格外地小心谨慎,做好证据

的固定工作,以防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 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申办公证的主体有所区别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首先要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

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就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而言,在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

害关系深度方面,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

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比较难以判断,这往往需要申请人依据申请结果以及其他证

据去寻求司法的最终确认。公证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初,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进行确定

性审查,当事人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与申办的事项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就可以

受理。而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公证员比较容易作

出正确的判断。

二、办证目的、程序及对抗对象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而提前申请公证处进

行提取、固定,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及与相对人协商等,其对抗的对象一般为侵权的

向对方,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也无需要求申请人预先制定好

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只需遵循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

客观性。而现场监督公证则需要由申请人预先制定好详细的规则,确定详细的时间和地点,

监督过程中不允许临时改变规则及活动内容,这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个显著特点。现场监督

公证对抗的对象为此类活动的所有参加人。

三、办证方法、细节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采取的办证方法一般有:(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

的陈述,并妥善保存为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书面形式;(2)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

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对不易收存的物证还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复制等方

式;(3)鉴定。对于特殊的证据还可以聘请专门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而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

员一般都是对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方法较为单一。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员不能亲自实施取证行为,因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对公证员这一法律专业人才的信任,将越来越多的取证行为交给

公证员实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而在现场监督公证 中,公证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置身于当事人行为以外,实施单纯的监督。

五、 公证结论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的结论是证明通过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取得、固定了怎样的证据。其结论

不是直接定性的,取得的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全部还是部分环节、证据与欲证事实是否存在关

联性以及取得的证据今后是否能作为证明事实的有效证据,都不属于公证定性的范围。而现

场监督公证的结论是公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预先制定

的活动规则的规定,其形成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其结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是直接

定性的。

六、 出具公证结论的时间不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

《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

公证书。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而言,如果没有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

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自出具之

日起生效。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五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

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

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篇四: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

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

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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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篇五:保全证据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

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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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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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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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篇二:公证书认证怎么办理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

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总结:各地公证处或贸促会认证——→外交部认证——→各国使馆、领事馆认证——→退回外交部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公证服务办证流程

2007-5-24 16:11:59 开平市司法局 阅读28次

办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三:《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6)

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

★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

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

公证员在宣读公证书一般怎么说

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 ★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

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

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

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

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审查3、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至少一名公证员)4、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应当拒绝招标投标公证的情况:

(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3)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4)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①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②投标书未密封的;

③没有报价的;

④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⑤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⑦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⑧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⑨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⑩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2)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有两名公证员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4、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

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6、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的情况:

①遗嘱人年老体弱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公证机关应当出具公证书的条件:1、遗嘱人身份属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保证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4、遗嘱内容不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5、办证程序合法。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同的提存标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长为5年;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

得给付提存物。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意义: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

构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力,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

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公证书复查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

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

序。

3、处理。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复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公证书没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正确,只是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的公证书。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从调解性质看,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公证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公证调解解决的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3、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于经过公

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属于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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