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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复查申请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3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公证书复查

篇一:公正复查申请书原版

公正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

栋1门1102号

康非,女,汉族,

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

箱6084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

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

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

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

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

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

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

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

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

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

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

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

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

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篇二: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

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

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

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

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

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

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

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

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复查申请书

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

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

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

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

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

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

证。

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

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地方公

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

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

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

(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公证机

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

议重新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

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

案审理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

(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

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

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

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篇三: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

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

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

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

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

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1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

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

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

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

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

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

篇二:如何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

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非,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

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

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

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

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

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

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

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

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

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

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

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

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篇二: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证现将您在公证活

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关于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1、在收到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遇承办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

申请公证员回避:(1)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2、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

日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3、除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

公证。(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

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4、对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密要求。5、对符合

出具公证书规定的公证事项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6、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核对。7、有要求公证机构

复查公证书、过错赔偿的权利以及对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向公证协会投诉。8、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有权依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承担的义务。1、在公证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3、如

实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事宜。4、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核实与

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交办证所须的补充证明材料。5、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6、正确使用公证书,不擅自涂改、变更,不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7、

按公证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二、关于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

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

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终止公证: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

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因申请人公证的自然人

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4、当事人

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关于公证收费和退费

1、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时,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

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2、如因当事人的原因,须更正或重

新制作公证书或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符合使用方要求,需要补办或重办的,应按规定

收取公证费用。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彰,当事人提出撤回公证申请的。已交公证费

按以下情况处理:未经审查的每件收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公证书已制作完毕的公证费不予退费。5、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根据其原因和责任,酌

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6、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根据其原因和责任,酌情退还

部分收取的公证费。7、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8、须公证员

外出调查、办证的,应按规定收取费用,其交通、住宿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9、公证书被

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

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2)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3)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

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四、关于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

则规定的,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

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关于公证书的领取

1、公证当事人应持〈公证申请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明至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2、

公证当事人可能委托其代理人持〈公证申请受理通知单〉和有效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体证明到

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3、公证当事人在公证申请受理时,可委托公证机构以特快传递的邮寄

方式发送,但必须注意准确的收取人姓名、住址情况,邮费由公证当事人支付。4、多方公证

当事人的,如委托一方公证当事人代瓴贩,须在公证申请表说明中注明委托代领方领取。

六、关于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公证具有服

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授予的证明权,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法律纠纷

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

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出具专属

的、特定的公证书,公证实际上是以提供证明方式进行法律服务。通过这种法律服务,审查

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除在未然阶段,使当事人有效地避免法律风

险,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

咨询、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体现

了公证的社会引导价值。公证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公证书,公证书所能达到的效果和拘束力,

具体体现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的证据效力所作的

明确定论,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类似规定的必要补充。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效力时公证法定据效力的延伸,〈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得

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券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

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

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其规定。”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将做为证据使用。被有关单位

或相对人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

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请仔细阅读公证告知,如有疑问或异议,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如阅读有困难,可以让

公证人员宣读;如对此无疑问或异议,请在公证领取单上签字确认。本告知将存入公证案卷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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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单 回 执 上述告知内容我已仔细阅读(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并已全面了解、清楚。现收到公

证申请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按指印): 注:本联存入公证案卷

签收日期:200 年 月 日篇三:公证事项受理告知书 公证事项受理告知书

您向我处申请办理的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笫十一条、《公证程序规

则涕十九条的规定,我处决定受理,并指定公证员 为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您作为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您的基本权利:

1、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2、除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能委托外,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3、在公证书生效前撤回公证申请;

4、请求公证人员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

5、要求公证处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出证;

6、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7、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自出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

出具该公讧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

消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二、您的基本义务:

1、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不得讲假话、作假证;

4、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5、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预先交纳公证费;如因您的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 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50%公证费;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

三、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公证机构或拒绝、阻碍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重

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签字:年 月 日篇四: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

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

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

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1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

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

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

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答辩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

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

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2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

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

行听证。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

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

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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