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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造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7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及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认清涉外公证的重要性

首先,涉外公证是国际间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法律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在国内取得的诸如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存款证明等法律文件,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境外,往往需要公证才能得到所在国的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随着我们国家当前出国留学、移民、探亲、定居、旅游的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在准备出国时,国外有关部门要求其提供有关事项的公证书,其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该事项需要办理涉外公证,就直接将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例如结婚证、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或证明(例如无犯罪证明、收入证明)直接邮寄或递交,结果都因未办理涉外公证而被退回,致使当事人丢失了许多机会,同时

也耽误了时间。因此,应大力宣传涉外公证,使其像国内公证那样被人们熟悉并加以运用。

其次,“涉外工作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中国公证的形象和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加上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二、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三、涉外公证的申请与代理

公证申请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行为。公证申请是公证程序的第一步,在这个环节,对于涉外公证特别是亲属关系公证中,应特别注意具体来到公证处的“申请人”是该公证事项的申请人还是代理亲属例如子女来申请办理与自己亲属关系的代理人(关系人),如当事人不清楚这一点,公证书的内容就大相径庭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申办公证事项时如不能亲自办理,除了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这就需要代理人在申办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但在涉外公证事项中,许多申请人都在国外学习或生活,让其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在很多急需办理的公证事项中,显得不是很合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除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部分公证事项也适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如父母替儿女、丈夫替妻子申办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公证等事项时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单位证明等),公证处就可以受理,而无须代理人出具委托书。

四、涉外公证事项中的告知

告知义务是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证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公证程序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在涉外公证事项中,通过准确适当的公证告知,对于完善公证程序,使当事人知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从而确保公证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涉外未婚公证,公证处已经不再按照原《未婚公证书》出具实体性未婚公证,而是对当事人的未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就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有关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另外,在办证中除像上面要进行的一些书面记载的告知外,进行一些口头的提醒和询问,让当事人确切明白自己要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也非常重要。在实务中,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户口簿到公证处说要办理户口簿公证,经深入交谈和提醒,才说要办一份证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公证,他认为户口簿上记载着他们的关系,办理户口簿公证即可,公证员了解这一情况

篇二:公证书真假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

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

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

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

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

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

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

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商业计划书

(三方公证平台)

项目名称:(扫一扫辨真假).(打假).(防伪) 1.理念的由来:痛点 虚拟的网络时代,海量的电子(软硬件)垃圾将是未来人们头痛的问题(如:百度里n

多的虚假信息,淘宝或线下的假货。还有未来物联网应用大量的电子产品等等)。如:企业信

息的真假(找工作面试企业的经营范围,地址,法人等信息的真假),生产企业商品的真伪,

商标的真假,信息发布的真假等等,人们太需要一个征信体系的三方公证平台(本因是工商

局,质检局,税务局,等国家部门来做的事。就像支付宝革新传统的实体银行一样的应用,

他们不做我们来做)。

2.市场需求:受众

基于物联网应用的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一些智能软硬件的应用整合,几乎是人手一部检测

质量的一台设备,只有消费者自己所买的商品,自己才关心是否真伪,发动大众打假,检测

才能做到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的功效。(1.质检局过去要消费者送到有关部门去质检,因

人为因素,复杂繁琐的过程让消费者却步。2.工商局,也因人为及关系户等因素。3.税务局,

避免偷税漏税现象,通过厂商提供信息后,在大数据,云计算存储后,让厂商自行按出厂销售量自动交

税,让这些部门将是一个质的飞跃。) 任何企业信息,各网站言论发表信息,每一件商品起到防伪,防串货,跟踪,定位及商

品的一切信息等等,任何生产企业的商品及商超进出货等,智能化的管理。如:百度,搜狐

等信息的真伪辨别。淘宝,京东,苏宁云商等线上下商品的假货,实体店,厂家商品的真伪

识别等等

3.提供的需求:科技整合1和2已经说明

3因厂商提供了海量的商品信息,平台里面就能做线上下同步销售也就更加有优势了(货

真价实的厂消模式形成)。

4.为传统的产品销售插上腾飞的翅膀!无假货,防伪,防窜,移动销售等

4.竞争对手(也可以说是无)没有统一规范化,标准化二维码,rfid都没起到真正的实际意义(现在的二维码,查一

查辨真伪,扫一扫,真假通等都只是一个应用,没有通过大数据录入,云计算存储和官方认

可,厂商或方案商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怎么去辨别真伪???)

5.我们的优势:自己的痛处,想办法去解决 基于物联网应用的大数据收录,云计算存储等,软件人员的配备及厂消模式(目前商业

机密)的智能化系统的营销方案等优势(我们是创造,创新者,不是跟风者)。 注:每个店铺及会员(24小时自能自动售货系统)都是节点,化整为零,化零为整互用。

6.盈利模式:多样,万变

盈利模式多(每年可以千万上亿的盈利) b.解决了传统的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等部门繁琐,人多(减少80-90%的人员)的劳

动强度及人为因数。

c.每个企业,商户的信息及产品标签(包括智能化的管理平台等)。 e.电商平台,每个厂商都提供了商品的图片.标签,价格.产地,规格等准确信息,就成了

一个货真价实的电子商务平台。 以上所写是初步的方案。应用的领域,革新太多的传统

行业,技术,盈利模式等太多太多。革新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等部门,能减少传 统90%的人员,让这些部门管理更人性化,智能化,规范化,解决这些职能部门的人为

因素及偷税漏税等问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让消费者自行参与商品真伪的验证,所扫的

商品在大数据的作用下,自动弹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真伪信息)。2015年9月8号篇五:浅析从一则案例看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据核实浅析从一则案例看继承权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论文摘要 证据核实在继承权公证事项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继承权公证证明材

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结合一则继承权案例对证据核实的含义和方式作了简

单论述并结合本案例的办证过程介绍了证据核实的几种方式。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证据核实案例:当事人王某前来咨询办理继承其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产事宜,并根据公证事项的

具体要求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王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王某

某因病于2008年3月2日去世;2.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由两个单位证明组成,王某

某原来是外地户口,因2000年工作变更而把户口迁到本市,本地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载明王某

某生前与刘某为夫妻关系,刘某健在,王某某生前与其配偶刘某共生育子女三人,一个儿子

和两个女儿,王某为其儿子。外地的单位证明上载明了王某某的父母均已于多年前先于王某

某去世。3.房产证明,提供了房产证一本,证明在王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4.放弃继承权声

明书公证书,王某某的长女由于在外地上班,不能回来亲自办理该公证事项,所以在其工作

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将公证书提交给了本公证处。另外还提供了

各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针对上述案例,提出以下问题:1.继承权核实的概念和法律依据?2.针对上述继承权案

例中应该核实的内容有哪些和核实的方式?

一、 继承权公证核实的概念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是否有权

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证明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的

活动。如果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正确认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公证机构及其公

证人员就需要运用相应的核实方式,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继承人所申

办公证事项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伪。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按照办证

规则需要核实的或者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和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都需要

进行核实。这是公证法对于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核实权作出的最明确的规定。而在日常工

作的实际操作中,在公证核实这个工作环节上发现或者遇到了一些不大不小的问题。

二、继承权公证核实的法律依据对于继承权公证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部分,《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明确将对相关

公证事项进行审核规定为公证员应尽的一项义务。《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公证员应尽的

义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

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如实说明自

己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并且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

真实、合法、充分。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

运用的包括询问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询问证人及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或者核实、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等在内的五种核实方式。这些规定在继承权公证事项中体现

的尤为突出。但是具体到公证员核实的实际情况中,往往遇到有关单位不予配合或者拒绝的

尴尬情况,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权核实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配合,所以很多 人在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予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员也是毫无办法。上述只是对核实的法律规定,而对继承权公证中的核实,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中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证机构除了需要按照《公证

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权利证明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及死亡证明以向出具该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重点核实。该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四

项则从证据核实方面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一种情形,即如果出具证

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协助核实或者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时,则公证机

构可以拒绝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三、继承权核实的方式有哪些 针对上述继承权案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核实方法,从而确认该

继承中涉及的法律事实:

1.通过询问当事人并制作接话笔录。在办证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询问,能对被继承

人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当事人与被继承人

之间的亲属关系,有无遗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立遗嘱、有无

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是否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有充分的了

解。针对本公证事项中涉及的当事人,需要询问的有三个当事人即刘某、王某和王某某的次

女。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陈

述或造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从而确认了相关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明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阅卷宗的方式进行核实。针对上述案

例中王某某的房产证是旧的房产证,产权人只记载了王某某一个人的名字,而没有共有人。

这样的房产证通常对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不作出说明,而通过到房产局查询王某某的

房产档案,确定了该房产为王某某生前与刘某共同购买,是王某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其中的二分之一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即王某某的遗产。

4.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的真假的核实。对于部分发达

地区的公证处,可以直接在其公证网站上查询公证书的真伪。对于没有建立自己网站的公证

处或者公证处网站不具备公证书查询职能的公证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电话核实公

证书的真伪,针对继承权案例中笔者通过电话核实证明王某某长女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真

实、有效的。

通过以上几种核实方式笔者顺利完成了对该继承权公证事项的证据核实工作,确认了相关法律事实,并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当然对继承权公证事项的

证据核实方法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种,还有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查询其人事档案,收集

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总之,公证核实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地运用

各种核实方法,可以保证办证程序的正当合法,同时也可以保证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的发

生,进而促进公证员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篇三:公证的效力作用与市场规范

公证的效力作用与市场规范 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证在市场

经济中的效力与作用如何,怎样发挥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效力与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倡导者

和依法参与者不能不思考或不能不解决的问题。 一、公证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18条的规定,公证书具有以下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

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对公

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除外。

(三)法律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

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

的法律要件效力产生的条件是:(1)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

力;(2)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从上所述,

不难看出,公证的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德、日等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表现尤甚。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他们不仅在

程序法中注意完善公证规制,而且在民事经济法律中极力强调公证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及

拉丁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国以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公证法和公证人法详细规定公证人的权

利、义务,公证文书的效力和公证服务范围,对国家经济文化、政治及社会制度的稳定发挥

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资本主义各国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稳定的财产制度,建立以家庭

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建立以大工业为基础的统一的自由贸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民法典的体系尚待完善,《民法通则》和一些

实体法规对公证内容规定较少,且力度不够.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的

效力规定的力度较大,且体现了我国强化公证制度的立法意图。如该法第67条规定:“经过

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里所规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范围是极

其广泛的,且具有证据效力。再如该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

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中作了相应规定:“??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

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据此,不难看出,以法律的

形式赋予了公证书特殊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文书区别于其他证书的显著特征。

[!--empirenews.page--] 二、公证的作用 公证对规范市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宣传咨询作用。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而完善的法制得

以有效的贯彻实行,其前提又是系统而有效的法制宣传和咨询。公证员凭借自身掌握的系统

地法律知识和对市场比较熟悉等优越条件,细致地、不厌其烦的向公民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

使公民具体地而不是一般地,形象地而不是抽象地接受和掌握法律知识,潜移默化、细雨润

物,收到较好效果。如一些实力较强的公证处重视法制宣传和咨询工作,有计划地印制《法

律法规汇编》,印制法规宣传资料,向公民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法

律和公证业务。数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开展送法入户、送法上门、送法入眼、入耳、入脑

的工作,使公民尝到了学法用法的甜头;还通过以案说法、以证说法的形式,回味不懂法、

不学法的苦楚。以身处法律服务一线的公证处为单位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因其主体既懂

法,又知情,针对不同对象宣讲法律知识,入情入理,易为群众接受。 第二、预防纠纷

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法律对市场的滞后性决定了

市场发展的盲目性和无序性。法人或自然人都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因此,社会、市场乃

至法人、社会各种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都需要确定较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和市场机制,来调整

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尚不发达,除

了作为专政对象的刑事犯罪由刑法调整,大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文

书需经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坚持公证程序,就能有效地防止民事纠纷的发生,既使出

现纠纷,也容易解决。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

文书,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事实程序比较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在完全

自愿的基础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以合同契约公证文书记载了这些过程,这将被视为双

方当事人的自律凭证,完整地保存在公证处。凡有自律意识的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凭此预防

纠纷的发生。退一步讲既使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无需花更多的精力或时间就

可以根据公证文书作出仲裁或判决。这种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给予证明的公证

活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市场法制的重要基础,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

的重要举措。 第三、依法规范作用。公证以真实合法为最高原则,不真实、不合法的,

无论是虚伪行为虚伪文书或捏造事实,在公证原则面前不能通过,欺诈行为更是不能过关。

试想,如果在市场主体或要素之间多几道象公证这样视真实合法为生命的监督程序,制假、

造假、卖假、贩假的行为是不是不致如此猖獗呢?假烟、假酒、假药、假汽车、假配件、假

钢材、假种子,等等,是否会减少一些,甚至绝迹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矣!公证的依法

规范,关键在于有法可依。可惜的是,目前许多实体法尚未规定公证程序。因此,许多部门

排斥公证程序,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尚具普遍性。那么,公证是如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或市

场要素的呢?就一个具体的合同来说,公证所要求的[!--empirenews.page--] ,是合同主体

即当事人的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合同的形式即当事人签约行

为合法。就真实而言,公证的要求是合同内容真实,当事人签约行为真实。这种以契约制度

为基础而发展壮大的公证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已兴盛数百年,业臻完善阶段。而在我国,公

证制度远非市场经济一词被人们了解的多,认同的多。而就在这样有限范围内,公证仍然显

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据业内人士统计,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可达98%以上。由此

看来,公证依法规范市场有赖于三个条件:一是民法等实体法需规定公证程序;二是公民有

较强的公证法律意识;三是要有一支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的公证队伍。 第四、沟通服务

作用。公证的沟通服务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证人员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指导法律事务双方当事人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为主体资格证明、

资信情况证明以及合同协议类等公证事务即属此类。二是市场要素之间的沟通服务。要求公

证人员谙熟各类标的物或流通物的制作和流通规律以及行情,以便遇到此类业务能够辨别真

伪快速出证。三是对知识经济的沟通服务。如对商标、广告、专利权、著作权的公证,对知

识经济的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 公证的沟通主要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威效力和公民心目

中对其形成的公信度来实现的。公证这一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关的神圣职责本身,具有公

权特征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这种公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就形成了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乃至

建构民商信誉的基础。 公证的服务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行使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这种证明权因主动性较强,理所当然地

转化为以服务的方式进行,更益于人们接受。 第五、证明监督作用。公证的证明作用主

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合法性。是以公证书为

载体,实现其服务目标的。公证的监督主要是对现场活动程序和内容的监督.因而主要是对法

律行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证书对抗第三人的广泛性。二是法律规

定的原则性和活动规则的灵活性。三是现场监督公证的公开性。四是活动的阶段性与证词发

布的即时性。五是所涉及的经济活动多为要式法律行为。现场监督公证包括招标、拍卖、开

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票认购证抽签等五大类。 证据保全也属于现场公证活动,从

作用上分析主要是证明亦带有监督的性质,证明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事实。 公证的证明监

督作用在于:通过依法对法律事实的证明活动为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预防或解决纠纷提供服

务;通过对法律行为的现场监督活动,保证法律所倡导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践中得以

实行。 三、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 公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服务领域是极为广泛

的,在民商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针对当前公证法规不够健全,公民公证法律

意识比较淡薄的实际情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要着重构建公证法律体系,建立公证准

入之市场规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empirenews.page--] (一)通过党的政策引导,

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者的公证意识。由于我国受长期封建制度的影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解放以后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

的制约,一度背离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强国

富民政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种经济成份应运而生,古老的公证制度焕发了生机。党的

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证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中西部地区,由

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领导者和市场管理者尚缺乏法制意识和公证意识,也由于公证行业受

自身体制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规模和宣传力度,相当多的领导机关和市场核心与主体尚不知

公证为何务,至于它的效力和作用,就更不得而知。加之多数领导者习惯了人治的传统做法,

认为以言代法、权高于法做事痛快,依法办事往往会遇到阻力和障碍,凡此种种,都给公证

制度的顺利推行造成了妨碍。从全局和总目标上看,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发展公证事业和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提倡通过党的政策引导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者的公证意识,

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是制定宪法与法律的前提和指导。党领导人民制定

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执政党意志的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

意志的体现。第二、公证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公证是预防纠

纷、减少诉讼的非诉讼措施,在民商事务中的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是维系民商规范诚实信

用、公平公正等立法原则的重要措施。第三、执政党的政策较之法律在稳定性上是有区别的。

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党的政策就有根据社情民意适当调整的灵活性。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适用党的政策和行政法

规。因此,对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或市场经济活动中涌现的诸多新事物,法律未规定的,公

证应据党的政策规定予以公证。这是公证与人民的利益、党的利益一致性的体现。 第四、党的政策还应引导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高公证法律意识和运用公证手段处理市场经济

运行中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自觉性。这是党通过宏观和微观管理手段实现对经济和社会集中统

一领导的有效途径。也是摆脱日益繁重的日常工作、腾出精力抓大事的有效方法。因此,党

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民商事务,而公证法律手段是最轻捷有效的

手段之一。 (二)通过立法规定公证内容,完善我国民事证据证书制度。由于我国的司

法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对司

法证明制度重视不够,作为国家证明机关的公证处发展缓慢,队伍脆弱。而在职能上又无任

何机构能够替代。由于公证具有专业性强,对法律素质要求较高的特点,短期内不可能有较

大改观。然而,对公证事业发展的制约,除了立法滞后,我国证出多门,导致了证据证书的

混乱现象,导致了司法基础不确定的后果,证据证书的混乱现象,还给司法鉴定环节增加了

困难。一方面,作为我国专门的证明机关的公证处,因无法律保障,没有稳定的业务来源,

一方面证出多门导致了司法制度的基础工作-证据证书的[!--empirenews.page--] 混乱,各

种证件的制假造假现象相当普遍,假文凭、假职称、假学位、假证书等充斥社会,而我们的

专门机关尚缺乏有效的检验手段,不仅对我国民商信誉的确立造成消极影响,同时破坏了我

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因此,必须尽快重视健全司法证明制度,特别要重视公证立法。重视

公证立法不仅要制定公证法,而是要建构民法、商法等实体法规,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

规,民诉法、公证法等程序法规都须相应规定公证内容,建立完善而又健全的证据证书制度。

这里,应当特别强调借鉴大陆法系及其拉丁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国的法律,尤其是借鉴他们通

过立法,健全公证制度的经验,改变目前我国证出多门的混乱局面。 首先要全面重视公证法律人才的培养,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证员考试录用制度。其次要统一各类证明机关的称谓,不论鉴证、见证等等,凡与民事法律证明、证据、证书有联系的,统一按公证证书加以规范。再次要建立统一的证明机构的领导体制,可建立“国家证明局”或“国家公证局”隶属于司法部领导,专司法律证明和司法鉴定职责,从而强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构建牢固的司法证明制度,促进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民商规范的建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通过行政法规,建立和倡导民商公证信誉制度。社会主义(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公证书造假)民商信誉的规范原则是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最高原则是真实合法,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公证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属于国家公权即行政权,也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行政法规应当规定公证内容,建立和倡导公证信誉制度,应当规定合同和契约应以公证文书作成,经过公证员作成的合同或契约,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亦能保证其按期履行,亦能保证其在履约不能时得以顺利而有效地执行。说到此,不能不论及与司法证明制度相关的财产制度、契约制度等问题。由于我国建国以来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财产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这一财产制度的主要成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也适当放宽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家庭还尚未形成财产规模。以家庭为主体的财产继承、买卖、赠与、租赁等为数有限。因此,以家庭为主体的财产制度还没有真正确立。尤其在中西部地区的城镇、通过房改取得部分房屋所有权的城镇居民占大多数,这样的群体还将房屋用来居住,还未达到通过买卖换取资本,通过租赁换取租金状况,也就是说城镇居民的家庭财产多数没有形成规模。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多数农民刚刚达到温饱,而离小康水平还有较大距离,农村家庭财产,多数也未形成规模。这就决定了我国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低水平。由此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刚刚建立的初始阶段,建立公证这样的司法证明制度为时未晚,建立诸如公证倡导的真实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民商规范和契约制度是适时有效的明智之举。 (四)在市场主体和要素之间规定公证程序。市场的核心是金融,市场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规范其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公证处作为诉前服务程序的机构,对企业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诸如企业资格、资信及合同契约等等都可公证,依法规范企业行为不仅对建立有序市场有积极意义,同时对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亦有好处。因而通过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的公证内容是极其必要的。市场要素是指相对于市场主体的存在物和流通物。如人才、金融、房地产、信息等,以其人流、物流、信息流组建的专业市场,亦称要素市场。这些要素之间的搭配、协调、组合体现了社会活动的规律,体现了社会分工和依法规范的要求。公证作为法制的基础工作,参与市场要素之间的服务活动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市场要素之间真实合法才能保证市场活动真实合法,才能保证市场有序竞争和发展。否则,排斥诸如公证等有效的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就难以形成或难得有效地发挥自身作用。[!--empirenews.page--] (五)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多种手段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这里所说的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实际上是由法律、行政、经济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把公证从神秘的、专业性极强、人民群众不甚了解、难于运用的殿堂放置在人民大众熟悉的市场中来。从对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公证做起,涵概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多种领域,切实起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通过法律的手段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定公证程序和内容。不仅在未来的民法典规定公证内容,而且在部门实体法里也要规定公证内容。不仅在民事诉讼法典里规定公证程序,强化公证地位,而且还要制定公证法,公证人法,明确业务范围,规定执业规则和执业纪律。 通过行政的手段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主要是通过行政规章把公证作为必经程序和要件规定在市场所遵循的规则中去,无论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还是跻身市场的各种要素,必须经公证程序才能取得合法资格。把真实合法的原则

落到实处,建立真正的规范的市场。 通过经济的手段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就是要确立公证的价值观念。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由较高价值来体现的,规范的市场经济必须立足于与国际接轨,必须立足于通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经过公证的市场主体,所获取的是进入市场的凭证,这样的凭证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这样的主体所为的行为,形成的事实、鉴署的法律文书,都将符合市场规范,符合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建立公证准入之市场规范的任务是繁重、紧迫而又艰巨的。而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不妨采取拿来主义的方法,先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或拉丁国际公证联盟成员国运用公证制度建立市场经济规范以及运用公证手段建立家庭财产制度、继承制度、公司制度、动产和不动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等规范,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体制和市场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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