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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5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遗嘱和继承公证

遗嘱公证非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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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登记实践中,遗嘱继承人申请将被继承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登记机构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房屋产权转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否则不受理其登记申请。近日北京市建委即遇到这样一起登记申请。陈先生的父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让陈先生出了购房款,并决定今后把房子留给陈先生,并做了遗嘱公证。两位老人去世后,陈先生拿着公证书到建委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陈先生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建委工作人员称,光有公证不行,还需要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先生的证明。如果没办法给出证明,可以去法院起诉其他兄弟姐妹。 陈先生不愿意起诉手足兄弟,但是其他兄弟姐妹居住地较为分散,出具证明或者一起到公证处出具公证不太现实。这种情形让陈先生非常为难,他宁愿选择起诉建委不作为。

那么,到底建委的要求是否过分呢?遗嘱公证是否就足以证明被继承房屋的权利归属了呢?首先,遗嘱公证仅能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也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建委要求的证明实际上是遗嘱继承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其次,建委在登记时需要的是权利归属的证明,仅有遗嘱公证不足以证明被继承房屋的权利最终归属。第一,遗嘱只是一个单方赠与的行为,还要看受益人是否接受继承,并非是确定遗产归属的最终生效文件;第二,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能撤销,以最后一份为准,仅一份遗嘱公证无法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更别提遗嘱公证并不是直接能执行的生效文书了。这样看来,建委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可是对于申请人来说,他该如何做呢?首先,申请人可以申请继承公证,但是此种公证要求其他继承人到场,一来询问有无其他遗嘱存在,二来询问其他继承人是否对该继承存在异议,以确定被继承房

屋的权利归属如何。其次,申请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被起诉人(即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没有异议,申请人肯定能胜诉,再依据法院的判决去申请登记。具体到本案,陈先生的兄弟姐妹实在无法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留给他的只有一条路——起诉,即使陈先生不太愿意。为此陈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充分沟通,大家认可了这种方法,并表示接到传票后不出庭,由法院经公告被告后进行缺席判决,最终获得对继承权的法律确认。

(改编自《是房管不作为还是大家有误会》,《北京晚报》2012年3月26日10版)

篇二:房产遗嘱继承公证费用

房产遗嘱继承公证费用

继承需要公证,公证费是房屋评估值的2%,正常过户就不需要了.

如果房屋没过五年,正常过户要交营业税,继承不用交.

继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卖的话,永远都有个人所得税(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过户的话如果超过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这一套房子就没有个税,如果有的话也没有这么多(房款差额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据房子的情况不同而定).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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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提交遗嘱公证书无需再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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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遗嘱公证书无需再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作者:马红升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5期

一、基本案情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名下个人房产在身后由李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该遗嘱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房产证等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管部门以李某未提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号,以下简称为《联合通知》)规定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

原告李某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上述遗嘱公证书已明确表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房管部门表示仅凭该遗嘱公证不能办理,还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告知这种公证书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继承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办理。这就要求已经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明确否定了其继承权利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再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还要同意已经获得了排他继承权的自己享有唯一继承权。这种公证,既会挑起家庭成员纠纷、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会增加公证或诉讼费用负担,并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对于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的申请,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损害了公民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已经公证,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发生转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被告应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

二、问题解析

1.登记原因为继承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仅限于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继承事项应当强制公证,当登记原因为继承时,登记机构不应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公证书。所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申请人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嘱(赠)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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