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社保工作心得体会3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3  分类: 工作心得体会 手机版

篇一:社保学习“三严三实”心得体会【推荐】

社保学习“三严三实”心得体会

党性修养是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思想保证,是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的作风建设。

“三严三实”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已,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以修身,就是严以律法,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升个人精神境界,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用道德标准衡量自身作风品质。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权为民所用、为民所系,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已,就是要慎独慎微,严把作风建设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好高骛远,不离实际。创业要实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贵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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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要发扬优良传统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不断取得作风建设新成效。践行“三严三实”关键是要落实个人,是要把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观念意识深入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保持长效运行机制。要密切联系群众、联系客观实际,融洽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党风建设。深化改革也要做到以最大多数的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以“三严三实”来要求和对照自己,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相统一,使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内涵不断得以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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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社保工作心得体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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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学习心得】市社保局综合处学习心得体会

干部作风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2012年确定为基层组织建设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旨在把创先争优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融为一体,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基层组织建设年为抓手深化创先争优。保持纯洁性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关键所在和现实需要,也是引深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处按照市社保局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基层组织建设年”和保持党的纯洁性学习教育活动,全处工作人员通过第一阶段时间的学习和讨论,受到了极大的触动和感悟,深刻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从以下方面保持党先进性纯洁性:

一是要坚持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思想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思想,坚持把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奋斗作为理想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决抵制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侵蚀,坚决同各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作斗争。

二是要坚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纲领、章程和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

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错误政治倾向。

三是要坚持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组织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的要求,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和分裂党的行为,严格坚持党章所规定的共产党员标准和领导干部条件,坚决把背离党纲党章、危害党的事业、已经丧失共产党员资格的蜕化变质分子和腐败分子清除出党。

四是要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体现在作风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等优良作风,坚持贯彻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坚决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和个人专断、追求奢华等不正之风。

五是要结合本职工作提升形象和水平。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社保服务于民,民生所向的工作,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树立我处良好的干部队伍形象,急群众所急,踏实工作,努力进取,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最关心的、最迫切的社会保险

问题,把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贯穿于工作的始终,真正成为群众值得信赖和满意的社保干部。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篇三: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我们社保部门任务的明确性,相信有了这一理论的支撑,今后的业务工作定能更好、更高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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