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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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委托加工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7  分类: 加工合同 手机版

篇一:委托加工生产(酒类)

委 托 加 工 生 产 协 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如下:

一、委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委托内容:生产加工 等产品。

三、费 用:生产加工 酒( ℃)人民币 万元/吨, 酒( ℃)人民币 万元/吨。(均为含税价)

四、付款方式:协议签订 日内,甲方支付总货款的 %,成品生产完毕经质量检测合格后,甲方付清余款,产品由乙方发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责权利:

1、 甲方负责提供产品的包装物(包括酒瓶、酒盒和外箱等),以及生产加工原料。

2、 甲方负责按合同内规定的时间支付乙方的加工生产费用。

3、 甲方有权贴牌使用乙方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标准号等,所有费用含在生产加

工产品的价格内,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其它费用。

4、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才能批量生产,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和接受其它企业的委托生产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产品。

六、乙方的责权利:

1、 乙方利用自身技术,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优质酒。

2、 乙方应保证其生产的 酒品质。

3、 酒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并附产品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

4、 乙方免费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标准号等给甲方使用,所有费用含在生产加工产品的价格内,甲方不承担乙方其它费用。

5、 乙方负责提供优质白酒作为甲方所生产配制酒的基酒,乙方除收取本合同第三规定的加工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6、 乙方根据甲方质量要求提供样品,经甲方品尝且书面确认后封存。批量生产的酒质,必须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质量。

7、 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和接受其它企业的委托生产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产品。

8、 乙方应保证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 酒、 酒等产品在质量、口感、香味等内在质量方面高于目前市面上其它企业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

1、如有违约,违约方按货款总额的 %赔偿给履约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若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时,可向南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 方:乙 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 话:电 话: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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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酒厂委托包装生产协议书

白酒生产委托包装协议书

协议编号: XXXX(XXX)--XXX 甲方:贵州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公司

为了拓展市场,因甲方生产规模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包装生产白酒产品,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提供包装产品的酒水及全套包装物,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包装质量控制标准(书面文件)及产品包装样品(实物质量)为包装质量依据,保质保量及时完成甲方的包装生产计划。

二、乙方应为甲方运输到乙方的酒水及包装物提供必要且满足要求的贮存条件,采取措施确保甲方物资安全。有关物资达到乙方时双方库房管理人员当场点数签字登记确认。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丢失短少的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采购价格赔偿。

三、委托包装生产品种、数量、包装质量标准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未有书面通知,乙方投入生产,甲方可按侵权行为投诉,并对由此产生的包装费用不予结算。

四、经双方协定每批次的产品包装品种、数量及单件包装价格。委托包装生产费用,包装生产一批,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批,结算期为批次包装完工后的一周或甲方在乙方成品库内出厂装货前结算。

五、在乙方保证甲方包装数量及质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包装生产。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交由第三方单位或乙方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包装,同时不得包装生产与甲方近似产品。

六、产品包装的品种、数量根据甲方市场情况以销定产。批次生产计划按甲方向乙方下达的生产通知单为准,甲方有权派驻质检专职人员到达乙方包装现场监督乙方包装甲方产品的包装质量。因乙方包装过程各工序环节中出现的包装质量不合格情况,甲方人员有权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包装质量意识淡薄、包装质量不合格累教不改者,甲方有权按照有关包装质量控制考核标准进行质量处罚,处罚有关明细及金额标准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必要时经乙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每个生产批次所产生的质量处罚金额

由甲方在与乙方进行包装费用结算时从中扣除。所扣除的金额由乙方按照乙方管理职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分摊落实。同时乙方管理人员应积极组织落实对包装不合格的纠正整改及采取有关预防措施。

七、乙方必须按甲方包装质量标准包装生产合格产品,及时保质保量交货。如不能按量及时交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生产中出现并经确认的批量性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绝出厂。因乙方生产造成的不合格产品数,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出厂价进行赔偿。

九、乙方不得销售甲方委托包装的产品,委托包装的产品由甲方发货进入市场销售。

十、乙方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及成品、半成品库房。提供甲方派驻人员的必要的办公、现场监督工作及内部协调便利,确保双方在委托包装生产有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

十一、甲乙双方均负有对本协议的实施过程中知晓的对对方有利益关系的商业秘密和信息保守秘密的义务。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日至 年月日。如需续签,双方另行协商,到期自然终止。

十四、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合同期间发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 XXXX 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贵州XXXX公司 乙方: 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某酒厂从事白酒委托加工未备案案案例分析

四川省绵竹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从事白酒委托加工未备案案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情况

201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绵竹市某酒业公司生产现场成品区摆放有“金贵郎”白酒,当事人现场提供关于“金贵郎”品牌白酒的《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无法提供白酒委托加工的备案材料。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初与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金贵郎”品牌白酒加工协议后,开始生产。至2014年4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产品委托加工协议》。期间共生产500ml 52°金贵朗花开富贵120件(1*6),110ml 46(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白酒委托加工合同)°金贵朗40件(1*24),当事人作为白酒委托加工协议的被委托方,没有到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相关证据:

(一)主体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王彩如、被委托人杨登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当事人从事白酒委托加工未申请备案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产品照片

3.《询问笔录》

4.生产记录

5.《产品委托加工协议》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作为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白酒)的被委托企业未到相关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

绵竹市某酒业公司从事白酒委托加工未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于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部门规章,是质监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经2010年修改后,于2010年6月正式实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是部门规章,施行时间为2005年9月。按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要大些。

两部规章都有针对委托生产未备案行为的规定,实施的主体都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部规章对委托生产未备案行为的规定之间没有冲突,只是在处罚力度上所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违反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依据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该违法行为的规定要更为严厉一些,没有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则比较温和,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的,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给予处罚。在罚款的额度上都是处3万元以下。

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委托加工食品未备案如果处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更为适当一些。

(二)意见建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虽然是在《实施办法》之前实施的。但是该《细则》却是专门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业进行了细分化的管理,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细则》在实际监管中也是有效的,其处罚力度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轻。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如果食药部门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而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先责令当事人整改,逾期不改再处罚更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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