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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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注意什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1  分类: 加盟合同 手机版

篇一:品牌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合同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合同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采购生财器具1.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租约条款约束?

八、教育训练

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九、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十二、竞业禁止

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十六、违约条款

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条款

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租约可否转让?

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篇二:加盟注意事项

(1)什么是特许经营及其基本要素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2)商业特许经营的优点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连锁体系,有下列十项优点:

一、 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营运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减除不安,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二、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加盟店可享受到这种好处。

三、 由于总公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有些公司还有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提供加盟店使用)等。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

四、 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五、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种困难。而加盟店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食器、杂项装备等,都可以更便宜地买进,甚至信用贷款。

六、 开张前的职前训练等种种装备工作,都可由总公司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烦恼,也可以代为解决,如日本的连锁企业,甚至还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顾问等。

七、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公司为后盾,可为支援。

八、自行创业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公司的咨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你找好地点。

九、由于总公司对周围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的变化,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十 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公司的成功,也等于是帮总公司拓展市场,是总公司乐见其成的。因此总公司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定与福利

(3)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被誉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克隆模式”的特许经营,自上世纪8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后,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获得了快速的成长。据统计,目前我国特许连锁项目已达12000余个,涉及75个行业,经济总量达3000万亿,已成为我国繁荣中小企业、扩大再就业和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危机已成为特许经营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由于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诱惑了广大投资者,再加上投资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缺乏辨别能力,这致使很多加盟者上当受骗。比如被媒体披露的祝氏集团案件涉嫌金额就高达近30亿,受害人1万余人。

1.什么是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因此,特许经营欺诈是合同欺诈,也可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欺诈。因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所以也可将特许经营欺诈称为加盟欺诈。加盟欺诈无异于为受许人预设的陷阱,因此,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加盟陷阱。

2.特许经营发展良好,特许经营陷阱越来越多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令全球惊讶,特许人的数量已经跃居全球首位,并且仍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人把目光转向特许经营,希望可以通过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品牌,获得安全可靠的创业投资机会。基于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社会保障机制的滞后及普遍的创业思想,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加盟商的数量仍将快速聚增。实践证明,特许经营是中小企业品牌扩张的最佳模式之一,同时对于促进创业、就业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在“4050工程”、“千村万店工程”中,特许经营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中国特许经营的数量已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特许经营的投资成功率并没有同步发展,投资失败率较高是业界公认的事实。其中,除加盟商自身原因、市场原因之外,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的失败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的投资失败,即所谓的加盟陷阱越来越多,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经营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并被纳入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严重损害了加盟投资者的利益

(4)商业特许经营的陷阱有哪些

商业特许经营纠纷主要表现为商业欺诈,特许经营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实践中,特许人实施欺诈的手段和方法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并存。归纳起来,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

1 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2 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

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3 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甚至故意作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

4 盈利欺诈

特许经营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经营体系(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受许人购买特许权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因此,特许人往往投其所好,通过夸大投资回报欺骗受许人。主要表现为:回避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实际经营业绩,而是向投资人宣传其盈利分析,以盈利分析代替经营业绩与财务报告。

5 质量欺诈

商品质量是实现销售的根本。但是,特许人为了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往往向受许人销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向受许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或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达到变相销售设备或产品的目的。

6 价格欺诈

利用加盟商投资心切的心理和特许人的优势地位,特许人通过价格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为:以高价向受许人销售设备或产品;要求受许人向指定供应商购买设备或产品,从供应商处收取高额佣金或回扣。

(5) 为什么特许经营的加盟商屡屡受骗

在特许经营领域出现严重的商业欺诈,有其自身特定的原因。分析这些原因,有利于帮助我们找出其中的规律,以加强立法,预防特许经营欺诈。显然,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特许经营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1) 特许权的复合性

特许权是一个复合性的合同标的物,一般难以量化,受许人在向特许人交付加盟费用时,很难对其获得的特许权做出检验,而是更多地依靠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来验证特许权的质量。但是,无论法律或者合同,都不会把加盟店的经营业绩与特许权的质量直接挂钩。特许权质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特许人的义务被虚化,受许人难以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提出主张,司法机构也难以进行裁量。

2) 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

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许人在购买特许权时需向特许人支付大笔的加盟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设备与产品的购买费等),特许人可以获得较大的一次性收益,而特许人履行义务即特许权的交付与验证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与履行义务的滞后性不仅是特许人欺诈牟利的动机,也为特许人欺诈牟利创造了客观条件。

3) 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尽管特许权的质量是加盟成功的主要动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加盟店的运营效果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加盟失败的原因除归结于特许权的质量之外,也包括了其他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加盟店的运营效果也不是完全由特许权的质量决定的,也包括了受许人的原因等因素。在加盟失败的结果与原因之间,很难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不能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可以在受许人加盟时比较安全地获得加盟收入,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篇二: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人和餐饮论坛 2006年3月22日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

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

加盟合同注意什么

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

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篇三:加盟协议注意事项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协议)时的30个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李本虎律师

在《南京特许经营律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如何进行尽职调查?》一文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工作,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在对特许方的资格作完调查工作后,下一步工作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本文中南京特许经营律师通过30个方面介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一、相关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如何签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约前,具体要注意的30个事项:

1、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合同中要详细说明特许者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培训、开店设备的购置、融资等。

后续服务: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2、关于加盟费用

一般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费及其他技术支持费用。

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许人其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样,计算比率所采用的基数(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还是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也不统一。在签约前被特许人应认真研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误解引起日后的纠纷。

移动要注意特许经营的项目中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1)加盟金到底包含那些项目?

(2)是否包括商标使用费?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的权利金或管理费?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技师和管理团队?各是多少名?

(6)是否须缴纳培训费?怎么计算?

(7)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如何分摊?特许者提供那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3、特许经营合同期限

(1)期限长短是否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期吻合?

(3)期满后可否续约?

(4)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列明?

关于特许合同的续展。此亦是应予关注的问题。俗语“兔死狗烹”,被特许人应当注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4、关于授权范围

包括授权区域、期间、权限等。

权限可分为独占、排他、普通三个层次,权限递减。另外,如果被特许人为地区总加盟商,则需明确相关市场之开发权及缔约权、监管权及收益分配方式。

特许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的使用权限亦应在合同中明确。

5、 经营指导、培训等辅助项目

至少应包括开业前指导、营业指导、培训等。签约时,应对特许人之上述辅助义务做出明示,比如具体指导事项、培训内容及时间、相关费用的负担、营业指导的经常性(频率)等。

(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持续的提供加盟单位员工训练?

(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如何计算?

6、 采购、供货

(1)采购生产器具是否所有的物资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是否要求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物资?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应就品类、质量、价格等做约定,特别注意被特许人应具有采购权而非负担采购义务。 就特殊商品,应取得独占特许销售权。

7、 广告宣传与促销

特许人广告投放的力度和质量,被特许人发布广告的权限都应予以特别关注。

至于促销权,也应争取,因为这是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可在市场开发阶段发挥较大作用。促销权应明确促销力度、特许人配合义务、促销方式等。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是否协助规划的实施?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8、加盟店的转让

加盟者可能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加盟店,这就涉及加盟店转让或出售的问题,加盟店是否能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何种人等都必须列入合同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也有些合同明确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转让出售自己的企业,总部将有购买的优先权,或者有权选择转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说明加盟店的转让价应以市场价为准。

(1)加盟者是否可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在门店资产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9、加盟者生病或死忙

(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10、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后随即终止?

11、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间费用?

(6)租约条款是否有约束?

12、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果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有无抵押?

13、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合同是否对所贩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贩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程序?

14、竞业禁止

(1)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15、会计作业要求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服务?

(2)如有,是否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16、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17、通知条款

(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是否有延期、更正的余地?

(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18、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19、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20、 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

明确对外权利义务及经营风险划分。

21、 关于债权债务问题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虽然是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由于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由于供货等关系,往往会导致特许人占压被特许人资金的现象发生。这是被特许人应特别考虑的一个经济问题。

22、店铺

涉及到店铺的设计、装潢、更新及费用负担等等环节。

23、关于更新

特许人掌握了新的技术、服务项目、特殊产品,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等等,应主动与被特许人共享。

24、为了防止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的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

(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

(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5、终止合同及后果

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但是,也有加盟双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发生。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当然,也应写明违反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其过失,以避免合同终止的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

除了以上内容外,合同一般还包括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秘密的遵守等内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产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价格如何确定?

(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26、关于违约金

特别是特许合同解除的违约金,应当关注。

在签约前,应该了解清楚以下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如果被特许人提出中途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解约金或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如果被特许人因经营不善而提出解约,是否仍需支付解约金等问题。

27、违约条款

(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其订立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28、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如何计算?

29、仲裁

加盟双方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较合适。仲裁实际是由双方选择的仲裁人进行的私下诉讼,它的优点在于整个程序是在私下进行的。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设定仲裁的规则,至于仲裁的时间可以根据当时发生冲突的情况而定。 在这里,选择什么样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选择不当,做出的决定不公平或不客观,会使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意,最后反而会扩大矛盾,以致双方走向法院。

30、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对加盟者较为有利的加盟店所在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为了保证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委托专业特许经营律师起草、审查相关内容,控制法律风险。

作者: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425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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