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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到期要再交加盟费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2  分类: 加盟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加盟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

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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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95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女。

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 法定代理人邓博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樊正进,男。

被告邓博明,男1975年10月生。

原告张丽诉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唐通宝)、邓博明、樊正进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大唐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三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后依法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丽、任卫国,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袁明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丽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福源超市,为扩大经营收入,2007年2月2日,我与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宝亮在新蔡县签订“大唐通宝”珠宝经营合同。经营期限为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2日,我按照合同要求装修店面,宣传“大唐通宝”在新蔡县的销售信息,并在被告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了以下几项活动:通过新蔡县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在新蔡县主要街道两侧安装一年的“大唐通宝”广告牌;通过新蔡县电视台播放流动广告字幕50天和“大唐通宝”专题片。上述三项广告活动我花费近3万元。经营过程中,被告依加盟合同派专人到新蔡县培训我的销售人员,传授销售技巧。培训后,我的销售额显著增加,之后,被告再未派人到新蔡县培训,由于缺乏销售技巧,致使我的销售没有大的起色。合同到期后,被告以我经营不善为由,拒绝续签加盟合同。2008年4月8日,我的丈夫任卫国与被告结算退货款。按合同约定,我支付被告购货现金8次,总额为83009元,退给被告产品价值53644元,扣除被告抵作广告、装修费的产品价值14000元,退货金额为39644元,加上合同约定的按进货额应返给我的返点金额12142元,被告应退还我现金51786元,被告应赔偿我各种损失8万元。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与本案无关。新蔡县法院无管辖权。原告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双方已结算完毕。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张丽的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盟合同1份;

3、公司注册证书;

4、注册申请受理书;

5、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基本情况;

6、河南大唐通宝公司关于扣除新蔡县加盟商广告及装修支持的说明;

7、大唐通宝配货单、退货单、配货金额明细表等共计37页;

8、大唐通宝加盟商退出连锁机构结算表;

9、移动公司发短信广告费用发票1张;

10、协议1份及发票1张;

11、广告播出协议1份及发票1张;12、杨xx、任xx、郑xx的调查笔录各1份;

13、樊正进、邓博明名片2张;

14、加盟手册1份;

15、租赁合同1份;

16、大唐通宝各地加盟商加盟联系方式1份;

14、加盟店效果图1份;

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加盟合同1份;

2、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3、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商2007年4月5日、4月14日、4月16日、4月21日配货金额明细表。

4、结算终结书;

5、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原告张丽的儿子任成斌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宝亮签订加盟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中第四条第一项约定,装修支持:乙方(原告)按照甲方同意要求装修,并经甲方验收后,按照每次进货金额的8%报销装修费用(以产品冲抵),直接报销完核定的装修费用;广告支持:甲方除在国内、省内及行业各主流媒体周期性不间断地宣传外,并按乙方每次进货的20%给予广告支持(以产品冲抵),并鼓励乙方在授权区域内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来宣传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竞争力,经甲方同意所支持的宣传费用,超出乙方提取广告支持部分,甲方报销50%(以产品冲抵),第3项约定,培训支持:甲方负责不定期对乙方导购人员进行产品专业知识培训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每年不得低于四次,每次不得低于五天,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到原告处进行两次产品专业知识和营销技巧方面的专业系统培训。原告共进货8次,现金交易额为84888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经营不善为由,让原告退出连锁机构,原告退货价值为53644元,原告已领取3359元,被告下欠原告50285元。原告支出各种广告费用共计23600元,装修费用共计13000元。

另查明,河南大唐通宝与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同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在同一办公室,共用接待室。河南大唐通宝的财务会计杨利玲,也是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财务部负责人。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华欣商务1006室办公租赁人为河南大唐通宝。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大唐通宝明知大唐通宝(香港)国际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大陆区办事处不具备在大陆地区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未成立即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成立后并已实际履行,应为直接责任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经营的福源超市为家庭经营,原告之子与被告签订合同,事后经原告追认,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的加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大唐通宝在同意退货后,应全部返还原告退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欠货款50285元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7185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和广告费用,原告的装修费用、广告反点被告应支付原告34888×28%=9768元,原告的各种广告费用被告应支付84888×20%=16977元,超出原告提取广告支持部

分被告应支付23600-84888×20%=6623×50%=3311元,且该项费用原告已实际支出,被告已默认,销售奖励损失84888×3%=2546.64元,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培训不及时到位的原因,致使原告的货物没有销售的可得利益被告应适当赔偿10000元,上述三项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25625.64 元。原告要求被告樊正进、邓博明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被告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丽货款50285元。

二、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丽各种损失25625.64元

三、驳回原告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张丽承担200元,被告河南大唐通宝珠宝有限公司承担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蔺东晓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蔡青锋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现伟篇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 时间:2008-09-18

原始材料

[案情]

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

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公司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三、违约金如何确定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也应予以干涉。

我的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后果的确定。以下就该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分析:

一、中途解除合同时,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

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加盟费是不应返还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在合同开始履行后,特许方如果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即使中途解除合同,也不存在加盟费的返还问题。

其次,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分析,特许经营权一般包含着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资源、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具有商业价值的要素,特许加盟费是加盟者为获得特许经营资格所支付的对价。该案中唐某已经获得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资格,切实使用了企业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应该支付加盟费。再次,该案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本案合同的解除主要由于被特许人的违约所致,**公司对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没有显示公平的情况存在,因此该条不能认定为可撤销条款。

二、特许保证金应否返还问题

收取特许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对合

同当事人产生心里压力,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该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即使在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合同一旦解除,特许保证金是应该予以返还的。

三、违约金的确定问题

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如果就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我国《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违约金的性质,即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虽然违约金一般以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准,但如果出现双方利益失衡的情况,法院可以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基准也应以补偿损失作为前提。

该案**公司的损失主要包括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这些无形财产的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衡量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等中关于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方法,即首篇三:原告王世月与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世月与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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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14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世月,女。

委托代理人方豪亚,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曼妮芬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升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广东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世月与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月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豪亚,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特约加盟商,依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南阳经营曼妮芬品牌的产品,在2006年时双方签有特约加盟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根据被告的客户级别划分标准为m1级客户,2006年度原告完成销售目标且经营状况良好,原告在距合同期满两个月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被告起草2007年度合同签字后送给被告,2007年继续履行合同,延续协议授予的经营权,双方一直延续原来的合同关系,原告也一直经营曼妮芬品牌仍然是被告的特约加盟商,被告也一直发货并监督原告的经营行为,可到10月份被告突然停止供货,把特约经营权授予他人,使原告大量的产品积压无法售出,红火的生意近于瘫痪,原告多次找厂家及郑州授权代表,要求协商处理库存商品及停止供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未得到任何答复。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房租9451元(2007年10月——2008年1月),装修费用返还款21979元、商管费用400元(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员工工资6300元(三人每人每月工资700元,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店庆费600元、存货损失117518元(其中货物价值70510.8元,间接损失47007.2元)共计156248元。

被告辩称,2007年度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 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广东曼妮芬公司(甲方)与原告王世月(乙方)签订曼妮芬特约加盟协议书一份,第一条授权范围和期限1、1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

篇二:加盟商合同通用版

SNOOPY加盟经销协议

特许方: (下称“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地址:

受许方: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传真:

家庭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商标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SNOOPY”品牌加盟经销事宜,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上海贞鑫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作为SNOOPY品牌中国地区总运营商授权甲乙双方签定本加盟经销协议。

为寻求共同的发展,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经营能力的审核,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为“SNOOPY WEEKEND”服饰系列产品在江苏省市(地区) 县(区)路(街道)开设“SNOOPY”品牌专卖店,并规范双方权利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的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乙方作为单独企业法人或是经营者进行其活动,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依法经营获利。

第三条: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总公司和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更不得侵害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否则将被视为违约,须向总公司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章: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一条:签订本合同后 60 天内必须在授权区域内开设 “SNOOPY”品牌专营店,并负责办理该店铺成立和后续相关手续(如营业执照),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承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有

关税费和经营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和福利、店铺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杂费等)、独立享有经营成果,独自承担经营和市场风险。

第二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批货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及《2012年市场营销政策》,并结清所有欠款的前提下,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货款、违约处罚金等)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三章:协议的有效期限:

授权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四章:价格条款与年度销售指标

1、总公司负责制定所有的“SNOOPY”系列产品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总公司如因市场变化而需要调整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价格调整标准及供货价格变化情况以总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2、总公司实行订货制,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0 折(即期货折扣)价格向乙方供货,即乙方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0%跟甲方结算。

3、乙方补货,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 5.3 折(即现货折扣)价格向乙方供货,即乙方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的53%跟甲方结算。

4、甲方给予乙方的年销售指标为 万元。

第五章:付款与交货

1、付款

a.乙方应准时参加总公司举办的订货会,订货单确认后 3天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相当于订单金额的 30% 定金,订单一经确认后不得更改。

b.货品发放,订金按比例使用,每次发货前乙方必须以现金或转帐形式补足所发货品全款给甲方财务部,甲方在收到款后,两天内安排发货给乙方,即款到发货。

2、交货:

a.乙方订货货品入仓后,甲方在乙方帐户余额充足的前提下,两天内安排发货。

b.甲方代办运输,运输及其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长途运费由乙方自理。乙方在预付货款时应当留足必要的相关费用。甲方将货品交由承运人后,该托运货品所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责任,转归乙方承担,但甲方会积极协助乙方向承运商索赔。

c、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配货中心或周转库房提货,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3、乙方在甲方所订货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在货品到达七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调换申请并将质量样衣返回甲方,在甲方质量鉴定完成并同意调换后按程序处理。

第六章:双方权责

一、甲方权力

1、甲方有权对乙方加盟经销范围进行检查和管理,有权对乙方跨越授权区域窜货销售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有权对乙方经销冒牌产品或其他品牌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2、甲方有权根据各地经销情况调配货品,乙方接到有关通知后应当服从和配合。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乙方任意抬价或削价倾销的行为进行处罚。

4、乙方不得私自将加盟经销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加盟经销权。

5、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年销售指标。

6、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有权针对情况开具罚金,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a.超过合同规定日期 60 天仍不开设店铺的。

b.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开设专卖店或在商场开设专柜的。

c.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或停业整顿的。 d.不良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造成客户投诉频繁,损害品牌形象的。

e.拒绝接受甲方有关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监督和检查的。

f.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或无故拖欠货款的。

g.跨区域窜货销售的。

h.销售假冒“SNOOPY”货品,或存在其他商标侵权行为的。

i.非经甲方同意,任意抬高或削价进行倾销的。

k.乙方私自将甲方授予的经营权转让第三方的,或从第三方进货的。

l.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合约期间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自动终止本合同的。

m.恶意订单即对已经生产的订单产品在当年销售季节拒不提货。

n.不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和考核,瞒报有关经营数据的。

h.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授权区域内,擅自发展店铺的。

i.其他有损甲方及授权品牌“SNOOPY”的行为或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条款。

7、总公司对各地特许加盟商的商号、商标、VI系统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甲乙双方解除

协议后,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区发展新加盟商后,乙方的相关事务全部转交由新加盟商管理。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购买安装并使用公司统一的ERP丽晶POS系统,乙方软件按成本价1500元先期全额垫付,经营满两年后,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二、甲方责任

1、乙方开设店铺(专柜),甲方须提供如下支持:

a.协调总公司免费提供店铺(专柜)设计装修方案(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和效果图); b.协调总公司按设计图纸提供必要的店铺(专柜)灯箱写真图片,乙方承担有关费用(按成本价);

c.协调总公司免费提供“SNOOPY”品牌产品应季宣传用品或推广赠品,超额部分及非应季宣传品、促销用品等乙方按成本价承担有关费用;

d.指导乙方开展店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服务;

e.协助乙方在授权区域内策划、组织和开展各种宣传促销活动;

2、总公司货品出厂前已经过严格品质管理,并符合产品标签上标明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乙方收货时应验查点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协助处理解决,凡由乙方自行人为加工,产品污渍等已改变产品原样的情况下,甲方恕不负责协调退换。

3、甲方负责根据总公司产品生产、销售及库存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货品。

4、乙方所在地的甲方工作人员没有权利对此合同进行变更或合同之外的任何承诺(包括口头或书面),甲方只对经公司书面确认的致乙方的销售政策和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议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甲方恕不负责。

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销售信息,促销推广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6、乙方举办重大公关宣传活动,甲方有责任按总公司营销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自主策划、组织和落实各项促销活动,但增设销售网点应先经甲方认可同意。

2、有权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提出异议,经甲方确认实属产品质量问题后可以换货。

3、如甲方给出销售指标,乙方超额完成后,可以享有甲方营销政策规定的支持政策。

4、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商标的使用权,但不得依据本协议以总公司和甲方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

5、合同期满60天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6、乙方按总公司要求统一装修门店。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即通知甲方进行审验,总公司和甲方审验合格即向乙方颁发授权牌和授权证书,乙方领取上述证件后方可开业经营,若乙方未能按要求装修,而未能通过总公司和甲方验收,则不予颁发上述证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上述证件的有效期以本合同期限为准,合同终止,上述证件即失效。

2、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协议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也不表示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企业的权利。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SNOOPY”品牌店铺准确的经营地址及店面照片,并与甲方建立经常性固定的联系方式,上述事项如发生变更亦应及时书面通告甲方。

4、店铺经营面积不得低于六十平方米(商场租赁店中店经营面积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且应为边厅)。必须按照总公司设计方案进行装修,统一店面形象,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必须配备并使用总公司指定的经营设备。

5、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内经营与“SNOOPY”品牌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品牌,不得在“SNOOPY” 品牌专营店内出售或存放非“SNOOPY”品牌货品。

6、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销售报表、反馈市场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当地市场调查,丽晶终端POS系统需每天上传销售数据,以便甲方可以根据数据进行区域内调拨等。

7、应积极配合总公司在全国或特定区域范围内统一组织的各种广告促销活动,征得甲方同意后,也可自行在授权区域范围内举办各种广告促销活动。

8、不得作出任何有损品牌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不得使用“SNOOPY”商标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字样、商号等不得与“SNOOPY”相同或近似。

9、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合同文本、销售状况、销售业绩、生产经营及信息资料、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资产,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第三方泄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或可能侵害总公司和甲方所拥有的权益,乙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违约,如甲方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扣除乙方部份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在十五日内补足有关履约保证金。

1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12、乙方对外发生的一切业务关系,均属乙方民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代表甲

篇三:分公司加盟合同及分公司盈利模式

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农商网项目

分公司加盟合同书

分公司加盟合同书

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就分公司战略加盟事宜,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是经国家工商及有关部门核准的独立企业法人总公司,乙方加盟后依托甲方成立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

2、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乙方为分公司负责人,营业执照、印章由总公司保管,乙方使用时需做登记备案甲方存查。

3、乙方自行选择经营场所,承担一切经营费用支出,并享有和支配分公司经营所得。为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使每一条信息价值最大化,在开展国家农商网项目业务中,总公司在与分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对分公司内人员进行暂时调动或者调整,总公司有义务协助各分公司在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优化组合,并配合制定好分配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甲方依据本协议为乙方加盟经营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支持。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保证金和管理费等。

第二条 加盟费

本协议签订同时,总公司对分公司收取一次性加盟费元,大写圆整。

第三条 诚信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同时,总公司对分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______圆整。在合同期满时如无违规,违约和无有损公司品牌形象的,保证金无息返还。如签定合同时未交足,甲方有权从乙方收入当中扣足。

第四条 分公司相关盈利

1、

2、 经营管理服务费:以分公司总业绩的3%奖励服务费; 物流配送服务费:分公司区域内由分公司直接配送的网购商品,分公司以元/

件提取物流配送费用;

3、 实体店加盟服务费:分公司经营区域内每服务加盟实体店一家,分公司提取

元/个实体店服务费;

4、 联盟店加盟服务费:分公司经营区域内每服务加盟联盟店一家,分公司提取

元/个实体店服务费;

5、 供货商加盟服务费:分公司经营区域内每加盟一家供货商,分公司提取 元/

个供货商加盟服务费,额外提取该供货商产品在农商网销售利润的 %;

6、 展销会服务费: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办展销会,分公司可提取展销会参会费用

的 %;

7、 合作单位授牌服务费:分公司可获得资格授以下合作牌匾,“救援物资合作单位”

(由国际紧急救援中心颁发)、“和谐慈善合作单位”(由中国和谐发展基金会颁发)、

“全国企业家联盟单位”(由全国企业家联盟协会颁发)、“绿色生态企业”(由湖南省

绿色生态发展协会颁发),并

加盟合同到期要再交加盟费吗

获可得授牌服务费的 %;

8、 跨界消费返利:农商网会员在分公司经营区域内所有加盟联盟商家消费后,分公

司可获得消费总额1%的返利奖励。

第五条 乙方经营地址的选择及经营期限

1、分店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加盟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到期后,乙方有权续期,如果甲方与乙方未能就本合同的续签达成一致或未能签订新的加盟

合同,则乙方不能继续以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否则, 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管和检查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合法经营,如乙方违反上述之规定而引起法律,经济责任和损失,应由乙方自负承担,甲方有权劝阻和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为了开发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即讲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营规范程序,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各项登记手续,包括(协助)办理每年的年检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统计乙方每月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同时乙方每月缴纳实际的税费,超出部分另开发票按 %交纳税费(附同等额度的发票)。乙方必须做好台帐,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如实汇总给甲方,甲方将统一负责向国家按时交纳乙方税费。

5、甲方向乙方提供银行帐号、支票、发票使用权。

6、甲方统一印制并向乙方提供项目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实体店加盟合同、联盟店加盟合同、分公司加盟合同、供货商加盟合同等各类宣传资料(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甲方给予的合法经营权,可在当地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成立加盟店或分公司。甲方授权乙方特许加盟权,由总公司办理统一资质证书(乙方自行办理分公司的资质),并负责乙方参加有关部门主办的业务培训班,使培训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及上岗证。

2、乙方应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依法纳税,服从总公司的统一管理。如出现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3、乙方设立分公司负责一切法定手续,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合法劳动用工及经营场所有关手续等。甲方给予尽可能的协助和配合,乙方有权对分公司进行人事调配(但必须到甲方备案),安排分公司工资、奖金发放。

4、乙方负责承担自己的房屋租赁费、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装修费等一 切开办费。

5、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统一工作牌、胸徽、服装等。并按照甲方规定统一设计,配备

店面招牌、企业文化海报等。乙方必须在店面显眼位置设置甲方监督和投诉电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乙方与甲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在乙方加盟经营期限内,其门店经营应交纳的税收、门店所聘员工工资、劳保统筹和福利等由乙方自理,甲方均不予承担。

7、在乙方加盟期限内,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聘请不少于________名工作人员。该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劳动工资的标准。同时,乙方保证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拖欠店员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而与甲方无关。

8、乙方加盟经营期限内,乙方应当努力对外开拓农商网业务。如因业务需要签定合同的,须由甲方派员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该合同项下的收入与开支,也由甲方统收统付,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私自对外缔约和收款。

9、乙方加盟期间,因乙方经营业务过程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为此对外承担了相应责任,则有权向乙方追偿。

10、乙方办理农商网业务时,在受理代理业务签订相关协议前,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核批准并将相关文件交甲方备案。

11、乙方因故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理注销手续。并交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注销完毕后同时须递交债权债务承诺书

12、乙方在开展业务中要积极维护好公司的形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如发现乙方违规操作,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并不退回保证金。

第八条 合同终结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国家农商网”和“双上壹佰”的商标及带有“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标识;

(2)立即撤掉或取消甲方指定的加盟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物等,将甲方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物,资料等上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当乙方未自觉撤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3)立即返还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授权牌等物品。

2.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任何时候要保证不得有对“湖南双上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利的言行。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