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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书模板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4  分类: 建议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 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 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 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 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 年 月 日,核定的股权为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 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目标公司的《公司股权并购方案》,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经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员工工资及补偿金的处理方案。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就方案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五、《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基本情况;

(2)公司股权并购结构情况;

(3)其他事项。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就合同的合法性发表意见,略)

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论(综合发表意见,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副本××份。

篇二: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臵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

盖章位臵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范例:

参考样式一

审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审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A先生

(2005) 第xx号法律意见书(缩减版)

兹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

1、中达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同书》甲方)

2、信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中油公司

4、金立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主要事实

信能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的价格向中达公司转让中油25%的股份(相关情况见《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意信能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新股东的决定》、《关于信能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决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信能公司的股权,中达公司于2005年8月向金立公司无息借款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金立公司。(相关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决定》)。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篇三: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

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 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

2、××中学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3、××中学校医院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4、××中学寝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5、死者×××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明或材料;

6、死者×××平常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或证言;

7、死者×××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书等文件;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 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法律建议书模板))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中学,对于其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而××中学显然违反了这种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理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本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寝室宿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而作为学校宿舍巡视管理的工作人员却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其本应履行的职责,在明明知道并且亲眼所见×××等人在寝室喝酒的情形下,不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反而没有予以任何理睬当即离去,这无疑等同于放纵了学生的喝酒行为,最终导致本案×××死亡结果事实的发生。

很明显:在本案中,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也就是×××死亡所在地,在本案中也是被告××学校所在地,因此如果要提供诉讼,则本案应当由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也就是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通过上述法理分析,我们认为:××中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生命健康保护义务,其放纵学生喝酒、疏于管理的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事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构成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在本案中,您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中学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在本案中结合实际,上述法定费用可以确定如下:

(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算”。在本案中,温州是管辖法院所在地,×××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其死亡赔偿费应该按照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的20倍来计算。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上述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指你们作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你们可以按照普通一般正常的要求来主张,不能过份高于通常标准,而且必须出示你们亲属实际花销的发票和凭证。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本案中××中学疏于管理和教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对其生理最大极限的伤害,依法应当向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您所造成的内心里情绪的悲痛、感情的悲伤和痛苦是不能用任何言语来形容的,显然要比对单纯的健康权或其他的侵害要强烈的多,是一种最残忍的对生理上的践踏。因此,本案中精神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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