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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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与备案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建筑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关于施工合同备案说明

关于施工合同备案说明

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铜仁狂野助力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发的贵州省铜仁狂野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工程造价:656.064万元。承建单位:贵州鸿和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已于2014年12月全面完工。该项目合同开工前已由贵州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现需办施工许可证,另签订此份标准备案合同。

特此说明。

铜仁狂野助力车制造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篇二:建设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 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

建筑合同与备案合同

,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三)、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四)、分包合同备案

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

(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77号公告)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

[2010]111号) (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湘建价[2007]403号、湘建建[2010]111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

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省政府令192号)

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423号)11、劳保基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12、工期设置明显不合理,又无赶工措施费的。

13、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14、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合同条款。

(二)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三)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 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 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经备案机构备案的合同为准。

附件一: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附件二:省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件三:省管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备案表

附件四:省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

附件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篇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2]9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2692762,0551-2692765。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意见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

合同。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施工许可分级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工作(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办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或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合肥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诠释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诠释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为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正常的运作秩序,为了保证工程发、承包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查明工程中标信息,承包、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监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资质和资格证书、工程分包信息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把关,时期具备可行性、合法性以及文字的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存档备查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一.以备案为准的情况主要针对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部分 依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中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罚款。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行签订一份甚至多份和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到底按照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管中标合同签订在前还是签订在后,或无法确定中标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得出相同的结论。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主要是针对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部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一般而言,包括合同的价款、合同的期限、工程的质量等内容。

虽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够变更,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的调整、工期变化等,并不是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和改变。

二,以备案为准的情况主要适用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往往是按照对自已有力的一份合同起诉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一定诉请合同无效,双方可能对合同效力并不持异议。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必主动认定多份合同的具体效力问题,可以只确定以那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积极意义在于,并不涉及那一份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明确了依据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问题。

三,应当把握黑白合同与合同正常变更的界限

从合同法理论来讲,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合同变更权利的行使存在于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中标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由此,如何区分黑白合同与合同的正常变更,在建设工程中尤为重要。

一般认为,对合同的价款、工期、质量的稍作调整不宜一概的认为系黑白合同,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是否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在确定两者之间的界限时,还存在一个幅度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使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利不收到限制或剥夺,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个人认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效力的法律否定时,应当容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且,作为建筑企业必须清楚,所谓的白合同的备案合同必须是真正的中标合同,也就是通过真实的招投标活动由当事人依据招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处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的目的而签订的用于备案的合同,甚至明确约定不作实际履行的合同,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备案合同。

四,将对自已有利的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及时备案 当前建筑市场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出现三边工程,即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不主动的报送备案的比例还是很大的,有的项目没有

立项批文,有的没有没有招投标手续,等等,这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风险非常大。因此,应当将对自已有利的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及时备案,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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