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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3  分类: 经营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筑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筑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均已深入了解并认可与建设单位淮滨县鑫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承揽的星河名都项目建筑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承包费用以及工程款拨付等

1、甲方按内部承包合同总价1%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不含任何税及工程的相关的任何费用),合同总价以工程合同决算价公司

为准。

甲方先按建设单位每期拨款价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工程办理决算后甲乙双方再据实核算

2、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工程款归乙方用于施工,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凡工程内外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该工程所有税费由乙方负责,其中税由建设单位淮滨县鑫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代交,比例暂定为5.63%,决算后多退少补;其他应当缴纳的规费,乙方应当自行主动缴纳或协调解决,以免给施工带来不利影响。

4、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每期拨款后,当日内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管理服务费用和税随工程拨款同步扣除。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建设单位私自借支费用,否则,视为违约行为,按借支金额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五、承包经营期

自本合同双方签章生效日起,自承包项目任务完成,办完交工验收手续,并结清承包费用后为止,为承包经营期。

六、责任划分及有关规定

1、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履行甲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承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

期等。施工中出现违反内部承包合同情况,造成甲方被建设单位罚款,收取违约金、扣工程款、赔偿损失等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相应扣除乙方工程款。

2、乙方在不违反“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及甲方企业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享有原材料采购、施工人员调配、施工进度组织、工程款使用等经营自主权。

3、乙方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接受建设方、甲方等质量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涉及质量、安全的监管指令、乙方必须服从。

4、在承包经营中,乙方施工作业以及相关工作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等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不及时解决,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工程款以解决有关纠纷。

5、乙方应当按照内部承包合同要求,积极向甲方提供增减工程文字依据,由甲方组织办理工程决算定案,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结清税、费后所有工程款归乙方所有。

6、甲方督促乙方落实并履行好与建设单位淮滨县鑫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所有内容。

7、乙方施工不得己任何理由欠工人工资,如因施欠工资,发生信访,投拆等影响稳定事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

8、涉及工程施工、验收等需要甲方出具有关手续的,甲方提供配合,乙方负责相关费用。

七、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见证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篇二:公司内部承包合同

篇一: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

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精神,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乙方绿化工程承包人 。在甲方和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积极协助乙方进行本工程投标、签约等工作。

2、接待业主组织的考察等活动,参加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及建设单位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参与的工作,相关活动开支由乙方承担。

3、扣除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管理费外,对乙方工程款不拖延、截留、卡扣。

二、乙方职责:

1、维护甲方企业声誉,认真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不得给甲方造成企业形象影响和经济损失。

2、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缴纳本工程管理费及质量安全保证金。提取工程进度款时提交相同金额的材料发票及劳务发票,以供甲方做账使用。

3、自行负责工程款催收。

4、需甲方配合参与的工作,提前两日通告甲方,并承担甲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劳务费)。5、经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负责现场工程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接受检查,承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所有费用,乙方如发生安全事故,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并承担事故处理所有费用。自行承担一切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7、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年限,具体日期按竣工日期起计算。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上缴甲方管理费(不含税),该项目的税金由乙方负责缴纳,管理费按工程决算额同比收取2%。

2、支付方式:甲方在和乙方签订合同时把管理费缴清。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对违约方处罚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委员会仲裁。

五、其他:

1、如果与业主发生合同纠纷,裁定为承包方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合同期间若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形象和权益行为时,甲方可终止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3、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4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合同期满,业主工程款全部到位后,双方结清相关费用时终止。

甲方:

委托代表人:

日期:年 月

乙方: 日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

xxxxx 的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xxxxxx

乙方(承包方):

本协议签订的背景:

乙方系甲方公司内部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决定将公司目前正在开发的 房地产工程项目以公司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乙方经营。现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包标的物:

乙方承包的标的物为公司正在开发的 房地产工程项目在约定的期限内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承包经营的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房地产工程项目所涉的房地产全部完成销售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1、乙方以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即由乙方负责融资,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实际的运营活动,公司其他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

2、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每年向乙方支付承包金 万元。该笔款项于每年之前付清。

3、乙方承诺从项目前期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中优先拨出资金作为承包金支付给公司。

第四条、承包方的经营收入: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乙方享有。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取得承包金后,不再参与乙方承包项目的盈余利润分配。

第五条、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可以委派的一名代理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如下:

1、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承包经营权,甲方无权干涉。

2、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

3、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4、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七条、乙方在承包期间的义务如下:

1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账目清楚、财务资料完整。

3、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但甲方行使该权利以不损害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为限。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

房地产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以乙方对承包项目的投资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承包金的,应当立即支付并按照应付未付款的

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应提供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乙方内部承包经营以及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发包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承包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称甲方)

承包方: (称乙方)

经 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生产线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第四条 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年,每年承包费为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二、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努力为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臵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原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根据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需要,乙方可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产品生产线,每销售一瓶可按元提成作为全体股东收益。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生产经营直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满。

五、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七、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予以角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董事会秘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

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

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主要形式,我国公司法是借鉴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人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四部分构成。其中,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一般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职权,股东会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变更或变通。现实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部分股东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运营中,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形成部分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利,另外股东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在这种无奈的局面形成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内部承包就成为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一种常见的方式。那么公司股东之间的的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系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该房地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甲占60%的股份,乙、丙分别占20%。公司经营某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2010年3月甲与乙、丙三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将公司对某小区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甲,并约定公司开发利润总额6000万元,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得利润,其中乙、丙各分得1200万元,由甲方分二年付清,利润分配后乙、丙不再享有公司任何股东权利。合同签订后,公司便由甲承包经营。甲在经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乙、丙支付了相关承包费。2012年2月,甲要求乙、丙将公司股权无偿变更为甲,至此发生争议,乙、丙认为公司内部承包协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各方有否有约束力,

二、主要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理论和实践存在于存以下三种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内部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承包改变了公司法预先设计的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权限安排;承包合同要求承包股东按约定对公司承担补亏义务,实际令其承担无限责任,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有盈余时,承包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因此公司承包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内部协议有效。该观点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法》第所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是股东的权利,此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重新安排,当然亦可放弃,法律无须对股东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作过多干预。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内部协议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理由是公司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应允许公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

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对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如公司股东会中确实有部分权利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承包合同中与此相抵触的约定,应认定约定无效。没有抵触的,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权利,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应认定有效。此观点是对有效说的一些修正,对合同效力的基本态度仍然是一致的。

本律师持第三种观点,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涉及到《公司法》关于公司结构的规定究竟属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属《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概括性授权的股东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案所涉及的公司只有甲、乙、丙三位股东,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可视为取得了股东会的概括性授权,应为有效合同。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有效的法理分析

(一)股东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委托经营管理效力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及公司自治基本理念的指引下,股东内部承包是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变更,变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治理结构,将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给部分股东行使。在这种结构下,部分股东获得公司承包收益,承包人通过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公司的股东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公司股东之间内部承包经营属重大事项,它一般需要召开股东会,且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名股东共同签字的股东内部承包协议,从法律可以认定所有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承包人实际上获得了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概括性授权。

(二)股东内部承包协议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其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具有“公司宪章”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进行了原则的规定,从第八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属于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事项。公司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做出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也间接证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是《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股东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上是按公司章程约定形成的变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一个决议。当然如果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内部承包协议没有按章程约定形成股东决议,那必然是无效的。

公司结构的规定究竟属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的问题,应区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分别对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之间基本上不具备人合色彩,而公司结构的创立除了维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外,在维持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若允许股东任意变更公司治理结构无疑会使法律设定的利益平衡杠杆失灵,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不允许予以变更。在股东内部承包经营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任意性规定。所以两类公司的承包协议的效力有应当区别对待。

四、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无效论的误解

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不是就不能改变?如果改变了,这种改变损害了什么利益?从股东角度看,发包的股东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转为承包后的确定性,这是发包股东的理性的选择,放弃未来可能从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分配为对价,换取固定的确定的收益。而承包股东基于对自身经营能力和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愿意承担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利益。从债权人来看,公司内部采取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对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并不会产生任何值得关注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公司外部债权人并不关心公司内部权力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归谁所有、谁能多分一点,他们关心的是公司信誉,公司偿债能力。在债权人与公司缔约时,即使因公司承包协议而导致公司的实际运作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可能会给债权人在缔约上造成麻烦,但是,《合同法》已经给债权人足够的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章程的公信力来行使抗辩权,或者以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抗辩。再次,从公司利益看,虽然承包制度使公司日常经营由共同决策转为承包人单独决策,但无任何统计数据表明后者一定比前者对公司运营的风险更大,公司承包虽然改变了公司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但并没有损害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外部当事人利益及群体利益。

对于改变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是否损害了制度利益,还应当从有限公司的发展源流和社会生活的具体场景的角度去衡量、分析。在公司产生之初,股份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于主角地位。因此在股东人数众多、对强制性组织规范需求强烈的股份公司,三权分立的架构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但随着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小型化的企业在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的灵活性上颇具优势。为使众多中小型企业享受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惠,德国首创了有限公司法,为小规模公司确立了合法地位。有限公司中与股份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出现相似的制度。有限公司制度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对三权分立构架的真实需求。各国有限公司法也不会对小型公司作出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等更灵活的规定。既然此种构架不是唯一选择,而且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替代措施,那么内部管理结构并不处于显要的位置。事实上,在有限公司中,特别是小型的有限公司,设置三权分立的构架,并不见得会有利于公司的灵活运行和决策。在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界限模糊、股东身兼董事、经理数职、直接经营公司的现象比比皆是。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以公司运营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为理由来解释如此生动的社会生活,而是应当从反面考虑法律对社会生活需求如何回应了。

我们发现更加灵活地对待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趋势。简化小公司的治理机制,赋予小型企业在其内部管理上更大的灵活性和意思自治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照搬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缺乏足够的意义以及对于鼓励小型企业的设立与运营的不利影响。

五、股东内部承包不违反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无效说”认为公司股东以契约修正“有限责任”及“公司形态法定将荡然无存。因此,《公司法》决定公司根本规则,当事人不得以承包合同变更,亦不得以团体契约——公司章程的形式改变。本律师认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区别在于,投资者是否需要对企业的负债直接面对债权人的追索。有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这样条款也是违反公司法基本原理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东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不仅打破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且要求承包人对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亏补义务,有违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本律师不赞同这种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

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承包经营情形下,承包股东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仅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即使承包合同约定“公司的经营亏损及其他事务由承包人负责”,各股东对外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并不违反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出资风险并没有任何影响,对外也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承包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利益也和出资金行为和股东身份没有任何关联性,只是对经营行为的一种担保和激励机制。

六、 股东对财产权利的处分,应认定为有效

有人认为股东在公司承包合同中预先对利润分配比例所做的不同安排,实际上是处分了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属于期待权,其与现实权利的不同之处在于期待权不能自由处分,否则将可能影响特定场景中的其他人利益。对于本案发包人对于出资部分财产处分,承包人并没有支付对价,显失公平,

本律师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充分。有限权利确实是资合主义的体现,但是既然是权利,仍然属于可处分范畴,这种处分在于外部当事人无损的同时,从民法理论上讲,转让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股东之间所安排的权利,所处分的并不是公司的财产,而是股东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不会构成无权处分。而且在承包合同中,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是通过合同一致同意。如果在公司设立之初签署章程时有这样的协议,那么也必然被大家一致认可后公司才可能设立,否则持不同意见的投资者完全可以使承包合同不成立。而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果多数股东提出改变按照出资额分配利润的规则,而这种改变将可能侵犯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亦完全可以通过《公司法》赋予的诉讼权利解决。因此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于所表述的公司承包案件。应当注意到,该司法解释的适用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固定收益的收取对象不是联营合同的相对人而是联营体本身。该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要收回其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显然,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联营体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但是,发包股东收取固定利益的方向并非是公司而是承包股东,这样并无损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并不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所以,公司承包中的“固定收益”和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固定收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除此以外,我们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中找不到相关禁止公司承包的明确禁止性规定。相反,在1990年9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承包是持允许态度的,而根据《中外合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正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概括以上理由,我们发现本案中的公司承包合同既没有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更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对于这样一个找不到受害者的合同,认定无效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