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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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认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8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根据上海市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的,其相应技术合同经过认定后能够享受营业税免征等优惠政策。

(一)认定范围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知识产权局权归属明确。

(三)可享受的优惠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后其相应的收入免交营业税;

全年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内免交所得税;

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技术性收入中的毛利部分的20-30%可提取作为奖酬金。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2、合同的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

二、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1、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为经济建设服务发展研究等的项目;

2、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成套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

3、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核能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开发项目;

4、环境保护和改造项目;

5、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和创新项目;

6、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项目;

7、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项目;

8、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以下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2、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

3、简单仿制国处引进技术及设备或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合同;

4、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复制、仿制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5、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6、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撑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

7、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

2、合同标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范围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

、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

三、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范围:

1、技术成果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可以直接从公开情报中取得的;

2、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专利权已经终止:

3、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4、其它不具有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5、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为一般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的技术决窍,无法认定其

技术内容的。

6、合同标的为高新技术产品,未约定转让其技术成果的。

篇二: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对其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做出结论,进行分类登记,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的专项管理工作。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行政审批审批项目名称:审批项目编号: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1999)第244号)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完成二、认定登记的意义

1、技术市场管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

2、落实优惠政策(奖励、税收、鞠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科技信贷等)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3、完善合同,提高履约率,减少纠纷。4、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5、兼有公证和鉴证作用。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卖方登记制度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深入宣传合同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中的佥权益,完善合同、认定登记、享受优惠。

四、丰台区合同登记处

设在丰台区技术创新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办公室,地址在丰台北大街甲13号附楼。当事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知识产权局登记处登记。五、认定登记流程技术合同签订后:

(一)卖方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用户注册表)(二)卖方提供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三)登记处审查(四)登记放分类登记登记履行后:(五)核定技术性收入(六)审批奖酬金

(七)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六、认定登记具体操作步骤1、申请

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2、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的完整的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2)《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3)合同文本一式不少于两份,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

(4)《技术合同认定》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合同文本要求: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合同文本信息齐全

合同的示范文本从网上下载,应写明当事人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电话、帐号、签订时间、地点、有效期、印花有效期内的合同。应明确当事人相互权利与义务关

系。

提交相关证明:

第一次登记的要出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有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提交其证明复印件。

提供其他有关证明(计划、保密、非职务成果、全民单位转让专利权、知识产权、保证、抵押、定金、特殊行业、履行批准手续。)技术中介合同资质、主合同。3、登记处审查

登记处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生产力促进中心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合同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分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四步。审查合同文本 依法生效 主要条款齐全审查登记主体资格 双方当事人信息要全

审查合同内容,标的技术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4、划分合同类型

四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登记存档

符合技术合同标准的,给予登记,编号,盖登记章。登记员签名、签日期,登记处留存一份。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登记,但要记录。

合同名称与其中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处要其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不补正的不登记。

有下列不合理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登记: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收发室名称不一致辞的;技术标的或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的;合同主体不明确的;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6、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实现后,需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由申请人财务填写“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自行填写自行负责)。(据实列支,扣除成本)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新技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是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复核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如卖方可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奖励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有关证明可到单位基本帐户银行提取现金;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的认定

新印花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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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科委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家科委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第三条 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非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工程、经营承包和联合生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立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证照。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当事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为公民的合同,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联营的公司,应当有联营组织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联营组织的印章;联营组织没有印章的,应当加盖组成联营的各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科技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合同,应当有负责人或者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该组织有印章的,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 以法人内部职能机构、课题组和群众组织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不予登记。但有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就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科技攻关项目所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单列类别登记。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当有上

级机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的上级机关指批准其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的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指主管其业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机关。

第九条 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食品、医药、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贯彻执行国家公共安全和行业许可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合同认定登记后,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视同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者属于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应当淘汰的技术和限制其继续发展的技术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就转让技术成果或者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成果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职人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关于该项技术成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

(二)离休、退休人员应当提交原单位有关技术成果权属的证明。

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成果属于本人离休、退休前原单位要求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对外转让的关键性技术或者本人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继续进行原单位的研究开发课题、履行原单位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三)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当提交原单位和所在单位有关技术成果权属的证明;

(四)停薪留职人员应当提交留职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证明。 单位与个人就技术成果权属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并出具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缺少下列基本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没有标的或者标的空洞,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无法了解具体技术内容的;

(二)没有价款、报酬、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

(三)存在其它重大缺陷,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约定给付定金,申请时尚未给付定金的,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约定财产抵押,申请时尚未履行抵押手续或者以其不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就约定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订立保证条款的,保证人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二)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盖章;

(三)保证人为机关、机关职能机构和无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 就通过中介机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合同中应当有中介条款,或者附有委托方与中介方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总额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履行合同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条款含有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事实能够确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属于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约定以下列方式提交有关成果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确认其数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具体原则是:

(一)技术文件,以通常掌握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样品、样机和其他产品,以进行必要试验、验证和掌握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限于1套,试验装备一般应限于1~2套。

前款超过合理数量的部分,按经济合同处理。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一)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二)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可以认定为符合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

(二)新工艺开发;

(三)新材料开发;

(四)新的技术系统开发;

(五)其他新技术的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就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进行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究试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包括:

(一)总体技术改造;

(二)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

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开发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简单仿制的除外。

前款活动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除不予登记外,应教育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确属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仅以提出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内容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生活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仅以提出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内容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

(三)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

(二)合同标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无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在专利权终止和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范围可以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可以含有公开技术成份或者公开技术的组合。但该项技术成果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可以直接从公开情报中取得的,不予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符合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开发合同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

(三)其它不具有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前款规定的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仅为一般的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的技术诀窍,无法认

定其技术内容的,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不予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高新技术产品,未约定转让技术成果的,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不予登记。随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为科技决策服务所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下列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的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

(一)科技发展战略的研究;

(二)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

(三)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究。

第四十二条 下列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咨询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

(一)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的可行性分析;

(二)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三)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

(四)就专项技术进行的技术调查。

前款项目中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的,可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十三条 下列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对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有关决策提供咨询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

(一)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

(二)技术方案比较;

(三)专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策。

前款项目中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的,可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引进先进理化测试仪器,就其技术性能进行可行性分析,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标的范围。但属于引进设备合同一部分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

第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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