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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1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杭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一、合同要求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技术开发采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下载网址:/retype/zoom/72cbb6c489eb172ded63b7e0?pn=1&x=0&y=21&raww=1221&rawh=719&o=png_6_0_0_135_507_581_441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82.65356265356263&md5sum=df21bdcedc93ce2cf3e4433da5277e7f&sign=aa23ba56ed&zoom=&png=0-2217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根据我登记点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

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

登记机构选择“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

(第一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用于注册的“卖方单

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

位注册信息表”,注册后的用户名ID长期有效,如注册信息变更、密码遗忘及时与我登记点工作人员联系。)

三、报送合同文本

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点,需提交以下资料:

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三份,登记点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

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点领取或者当场填写)。

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四、有以下情况的合同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合同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五、认定登记后可享受的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享受减免税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还能享受减免所得税。

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不对外办公。合同登记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认定登记的决定。

七、联系方式

电话兼传真:0571-88212493

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40号405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

邮编:310012。

公交: 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

82、307、B2、B2区间 教工路口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登记点

(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篇二: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营改增后)

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营改增后)

第一步:获取"用户名ID" 和"密码PW"

(1)未注册用户: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科技厅第一合同登记点(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503室;电话兼传真:0571-89986578陈旭明),由登记员负责核对材料、进行注册。然后进入第二步。

(2)已注册用户,直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网上申报

(1)提交书面文本前登陆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http://

(2)根据我登记处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

(3

)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

登记机构选择“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

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

第三步:报送合同文本

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三份复印件,登记处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

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处领取或者当场填写)。

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与详细的技术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相关政策

(1) 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0571-89986578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五楼503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楼下是中国平安 公交: 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

82、307、B2、B2区间教工路口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

[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条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篇三: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 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 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技术合同的分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 专利权转让合同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负担;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及方法;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术合同的认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2、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