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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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会计科目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6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软件企业会计核算

软件企业会计核算

计算机软件费用可划分为四个费用项目:涉及存货、管理费用、无形资产三个科目。

1、研究费用项目:所包含内容为在取得技术可行性之前的编译费用和测度费用、为取得技术可行性而发生的申请费用。研究费用作为损失直接由当期收益补偿。

2、开发成本项目:所包含内容为取得技术可行性之后实质性调试工作完成之前发生的编译费用和测试费用归入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开发成本项目应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并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3、生产成本项目:所包含内容为实质性调试工作完成之后,为使软件产品处于待售状态而发生的软件准备费用,例如:软件复制拷贝费用、软件文档费用、培训资料编写费用、软件包装费用等等。生产成本项目在软件产品销售时转作销售成本,由各期收益补偿。

4、售后服务费用:所包含内容为软件维持费用、软件支持费用、其他杂项费用等后续费用。其他费用确认标准为软件被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后,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售后服务费用,变于发生时列作期间费用,由当期收益补偿。

依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及财政部06年2月15日下发的无形资产具体准则整理。 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要求技术性收入要单独核算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以上收入要与其他收入单独核算除设置收入的总帐、明细账外,还要设置技术性收入的备查账。备查账要按合同的编号项目的名称、收入的金额、纳税的情况(增殖税、营业税、是否免税)

销售情况明细表序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签订单位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元)收款情况 1 EST061221001 2 EST070115CAX 3 EST070103GX 4 EST070128ZX 5 EST070205WD 6 EST070211JD 7 EST070301ZL 8 合计 0 年软件收入情况表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商品销售发票、服务发票服务未开发票已开发票商品销售发票序号所属项目顾客单位合同编码合同金额金出帐凭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收增值额额入税发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要求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包括按研究项目直接能够辨别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间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按项目辨别的费用,我们可以按间接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的比

重分配进入研究开发费用要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与其他费用单独核算除设置费用的总帐、明细账外,还要设置的研究开发费用备查账。设置研究开发费用的备查明细账

①按项目分别列式二级、三级帐,

②二级明细账----项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③三级明细账---核算的内容,设置多栏式明细账,按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间接费用的分配等。

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

(1)人员人工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补助费(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劳务成本应按其在研究开发活动和非研究开发活动的工时比例分摊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实验室的材料(化学品、动物等)购置费等。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设计费用针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无形资产摊销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其他费用主要包括: ——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 ——图书期刊参考资料费、图书馆借阅费、技术研讨会议会费、其他技术资料费; ——国内外专利申请、维持费用; ——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 ——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开发费的发生金额应合乎独立交易原则。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或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篇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一些心得

一、首先要立项,(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研发中心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人事部门制);(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办公室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研发中心制)等。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还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二、会计核算需注意事项

1.只有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2.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人员编制尽可能向其倾斜)。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对于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很难准确、合理地划分和归集。如果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研发人员,设立专门的仪器设备及费用耗用账册,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就可以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另外,《办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而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就可使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在一个机构内完成,减少了分项目归集的工作量。

3.会计核算与税法区别,以下内容均可计入研发费用,只是有无可加计扣除区别。

4.科目设置

“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科目:

1. 办公费

2. 差旅费

3. 新产品设计费

4.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

6.

7.

8. 技术图书资料费 材料及燃料 动力费(电、汽) 职工薪酬(本公司技术人员)

9. 折旧费

10. 租赁费

11. 无形资产摊销(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摊销)

12. 模具、工艺装备制造费

13. 论证评审费

14. 委外研发费(需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

15. 外部专家薪酬

16、 培训费

17、 招待费

原则上不列“其他”项目,有费用发生时如不能归集到以上明细中,可以再添加明细科目。

三、结题阶段

(一)、申报流程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编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3.企业到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 ,并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金额,填入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研发中心提供)。

(三)、凭证注意事项

1.材料领用时注明项目名称;技术中心现采用手工领料单,需在手工单中注明项目名称,仓库保管员按照所备注名称进行录入,出库类别为“项目领用”。

2.单据(包括差旅费、论证评审费、付外部专家费用等所有单据)报销时填制“研发费用专用支出单”,注明项目名称;

篇三:EMC方式账务处理上

简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上)

为推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被正式推上了快车道。《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向纵深发展。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融资困难、税收政策不配套、缺乏政策支持和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四个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一)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这种业务模式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目前已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现行业务类型包括:

1.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全部资金,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由于这种方式所需资金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项目技术支持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因此,这一方式被用能公司普遍采用,而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较大风险。

2.节能量保证型。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含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赔付全部未达到的节能量的经济损失。这种方式将双方的风险、收益合理分摊,是相对公平的业务模式。但由于用能公司先期要投入资金,推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3.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管理和改进能源系统,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减少。

(二)节能服务公司

1.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

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类型有:(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系统维护等节能技术服务,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广整合型的节能设备和技术;(2)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以生产节能产品为主,并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销售自产产品;(3)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受节能产品生产厂商的委托,销售成熟的节能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特点。节能服务公司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承担较大的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性。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2)风险性。节能服务公司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3)多赢性。凡参与EPC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公司、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4)整合性。节能服务公司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提供资金;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向客户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等,具有整合性的特点。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量保证型或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下,由于用能单位需先期投入部分或全部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相对较少,双方的风险、收益分摊较为合理,因此成本收回和利润的取得较有保证。而对于目前市场普遍采用的节能效益分享项目而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收回存在较大的风险,这主要取决于用能单位的信用状况及项目的技术可靠程度。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

因此,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

技术合同会计科目

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

就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及适用的会计制度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从政策层面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一)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政策。具体如下: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1.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

2.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由于《意见》和相关会计制度均未对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对以上业务的实际操作,还停留在探讨和摸索阶段。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的异同

1.与租赁的趋同性。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笔者认为,合同能

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因合同能源管理双方采取的合作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2.与租赁的差异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1)EMC是一个以提供节能技术服务为主,而非向客户企业出售所需先进设备(甚至节能设备)的技术服务性企业;(2)EMC为客户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在客户接受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后,存在一定的投资回报风险,效益分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3)具有建设—经营—移交的过程。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节能公司是否已经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用能公司,在此基础上确定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3.租赁方式的划分标准。由于EMC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因此采用何种租赁方式进行财务核算应主要从属于EMC的立场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1)对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投资额较大,节能量相对稳定和均衡,节能的效益分享能得到保障,且用能企业信誉良好,可按融资租赁业务核算;(2)投资合同期限较短,适用于季节性生产,节能效益分配不确定或不均衡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经营模式,为体现谨慎性原则,可按经营租赁业务核算。

(二)节能项目初始投资额的归集和确认

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项目初始投资额包括:购买的节能设备,在建设—经营—移交的过程中,项目设计、系统改造、安装调试所发生的初始费用支出。

(三)合同期内收益确认及用能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

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

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合同期发生的维修服务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用能企业按节能收益分成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项目资产不视同固定资产入账,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

(四)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

1.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

2.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