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集体合同 > 列表页

集体合同的类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5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集体合同的类型1

集体合同的类型1、按主体和适用范围(企业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国家集体合同)2、按合同内容(一揽子合同、专门合同)3、按签订的程序(自由合同和强制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该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调整雇主或其组织同工人之间的关系。 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诚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4公布。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专项合同的的情形: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之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息休假法律限制调整的重要意义: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3、协商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工作时间的种类: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2、非标准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2、不定时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的种类:1、1个工作日内的休息休假2、连续2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日4、法定节假日5探亲假6、年休假7、婚丧假8、女职工的产假。 不受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的情形: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2、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3、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八章 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 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即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的特点: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2、工资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3、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4、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收入: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货币和实务报酬。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1、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2、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3、宏观调控原则4、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工作指导线的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下”原则2、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会商政府有关部分、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3、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价位制度主要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能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工资分配、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供求机制机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保障: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4、按期支付工资;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保障的监察:1、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3、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状况,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项法律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用人单位的义务:1、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则或纪律,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定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规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劳动者的权利: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2、知情权;3、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4、拒绝执行的权利;5、获得工商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1、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报告义务。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

1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对企业安全卫生生产资格的认证:1、煤矿企业安全认证2、建筑企业安全认证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安全认证4、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资格认证。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了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后,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第十章 职业规则 职业规则:又称工作规则,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要求本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其特征:1、职业规则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制定的;2、职业规则是用人单位一方制定的;3、职业规则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其作用:1、职业规则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2、职业规划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在进行某种职业或行业的劳动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的联系:1、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都是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2、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都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3、虽然违反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都要承担某些消极后果,但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都不属于法律规范。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的区别:1、行为规范的层次不同,道德是行为规范;2、产生途径不同,职业规则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职业道德则产生于人们对特定职业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形式不同,职业规则一般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4、适用范围不同,职业规则只适用于本单位劳动者。实现手段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本单位的职业规则,职业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等,还靠人们内心的自制力完成。 奖励的形式: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一章 工会法律保障 工会的性质: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1、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2、工会具有法人资格。 工会两方面考察:1、工会的合法性2、工会的独立性。 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的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工会的义务主要表现: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合字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及工会与用人单位及其组织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劳动争议的特征:1、劳动争议时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一方为劳动者或其组织,及工会。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环绕劳动义务。劳动争议的类型:按争议标的性质分为1、权利争议:是指因为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2、利益争议:也称确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主体划分:1、个别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2、集体争议:是指劳动者组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职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号调节,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调节、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的双方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的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由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元劳动者与本单元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劳动争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解决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2、申请受理3、调解4、回避制度。仲裁员应当履行的职责: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2、进行调查取证3、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4、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审查申诉人的的撤诉请求;6、参加仲裁庭和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6、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1、申请2、受理3、仲裁准备4、案件处理(通知、调解、裁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执行、结案的期限)。劳动监督检查:是指依法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法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劳动法的实施;2、有利于避免和减少违反 行为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水平。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监察专门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1、劳动监察是专门机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2、劳动监察是全面的监督检查;3、劳动监察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实施劳动监察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老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刑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市场保险机制:主要是以商业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法的产生:1、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保险法;美国935《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英国“福利国家”立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保险制度创建时期(1949-1956年)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时期(1957-1966年)3、劳动保障制度遭受挫折时期(1967-1978年)4、社会制度的探索时期(1978-1992年) 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1、覆盖范围狭窄2、社会化程度低3、社会保障项目不全4、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目标:建立独立于企业使用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

2

中国现行社会保障立法: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工商保险4、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6、社会救济8、社会优抚等方面。 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广泛的社会性(表现:目的的社会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义务主体的社会化)2、严格的强制性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4、特定的技术性。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的特点表现:1、社会保障关系产生于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2、~~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职能机构3、~~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4、是一种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5、其特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种类:1政府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3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5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6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1、确定立法准则2、确定法的实施准则43、确定科研的依据。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普遍性原则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3、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4、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 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作用。区别:主要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4、立法目的不同5、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产物3、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功能上相互补充;两者区别:1、地位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立法目的不同4、价值取向不同。 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1、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保障;2、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3、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法的经济功能:1、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功能2、劳动再生产和配置功能;3、经济调节功能。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渊源包括:1、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三章 国际社会保障立法及国际合作联合国 的社会保障立法:《世界人权宣言》中1、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及失业的保障;2、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3、人人工作时,有权享受公平优裕的报酬,务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足以维持人的尊严4、人人有维护期权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欧盟(欧洲联盟)两大社会性任务:1、提高欧盟的就业水平,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工作岗位的供给和需求在欧盟的地域范围内得到更好的调解;2、采取使用成员国国内立法逐渐接近等措施,使欧盟范围内雇主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趋向平等。其成果:1950年签署的以航行于莱茵河的船员为对象的社会保障条约;1957年签署的以欧洲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劳动者为对象的欧洲水陆运输国际社会保障条约;1971年非统组织签署了《社会保障一般条约》;中北美地区国家形成了《社会保障多国条约》1981年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签订《北欧五国社会保障条约》。第四章 社会保障组织法是规定被授权或被委托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组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权限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基金是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管理、监督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外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模式:1、平行模式(即针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项目,分别立法各自调整某类社会保障项目方面的社会关系。2、母子模式(即统一制定一

部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法,综合规定各类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制定若

干单项法律法规。)3、混合模式(即颁布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纳入到其他部门法体系中进行规范。)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1、秩序价值(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成员正常的、基本的生活秩序、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协调稳定的经济秩序)2、社会保障法对公平的促进主要表现方面::(1、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机会的公平2、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起点3与过程的公平3、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结果的公平) 3、社会保障法可以促进效率价值(其实施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其实施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缓解经济波动的危害)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以下方面构成:社会保障实体法、社会保障组织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程序法构成。 中国理想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是母子立法模式,即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以其他单行法及地方立法相配合,形成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在步棸上可采用先分布单项立法然后统一的方式。采用母子立法的理由:1、是所有立法都遵守共同的准则,有利于建立系统、全面、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2、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科学合理地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而构建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需要重新规范;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面性,必须由社会保障基本法作出整体规定;4、社会保障法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因而社会保障法不应具有地方性,因为我国近期的制度改革和立法形成了地方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平衡,因此需要一个基本法对地方立法进行统一、协调并指导其发展。 第五章 养老保险法制度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1、~以保障老年生活我目的2、~针对的社会危险是人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4、~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5、~是时间跨度最长的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法的概念:是调整养老保险当事人之间养老保险的参加、享受、管理和监督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则2、三方共同负担原则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 养老保险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式(是用劳动者退休期间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来向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是一种待际转嫁的模式。2、完全积累式是指在劳动者工作期间,由其本人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逐月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者账户,待其退休后,再以基金向其支付养老金。3、部分积累式是指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另一部分采取积累的方式。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没有就业机会的现象。 失业类型:1、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的需求与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而引起的失业。2、结构性失业|是指经济结构上的变动,造成劳动者的供给需求不匹配而导致的失业。3、周期性失业。4、季节性失业5、技术性失业。 失业保险:是指通过法律立法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的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法的概念: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失业保险法的作用:1、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2、促进失业者再就业3、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我国企业保险保障的对象: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合同劳动的个人4、企业辞退的工人。

3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前必须工作或缴纳了一定时期的失业保险费、必须按 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积极寻找工作等。 第七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又称 职业伤害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工伤保险产生于传统私法,并超越了传统私法、工伤保险不实行统一费率制度、对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没有交费义务。 工伤保险的意义: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职业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治;2、及时补偿当事人,保障其基本生活;3、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均衡企业成本负担;4、有利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有利于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法:是调整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工伤保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1、是因工伤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早已被法律所调整;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因特定领域人身伤害补偿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 客体: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内容:是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患职业病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1、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程序2、民事诉讼程序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医疗保险的特征:1、~制度实施的普遍性2、~制度实施的技术性3、~其实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交叉性。 医疗保险法是指调整医疗保险对象患病或非因工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社会保险提供的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立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调解收入差距,均衡疾病风险负担,体现社会公平;2、能够是患者得到及时救治;3、能够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医疗保险法律 关系的特点:1、以患者得到救治为中心,以分担医疗费用负担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与传统民法之医患关系有着实质的区别;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既存在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疾病津贴、医疗救治费和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的特征:1、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是针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所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生育 保险是对妇女在怀孕和分娩乃至法定生育假期内因生育行为导致工作停顿、收入下降、医疗费用增加而给予的物质帮助3、生育保险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覆盖的范围,。 生育保险的作用:1、保障作为弱者的生育妇女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2、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女职工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社会公平。3、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单位经营风险或者负担,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生育保险法是调整在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造成暂时丧失劳动能

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育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生育保险法律规范对女 职工因怀孕和分娩造成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1、以生育妇女的怀孕、分娩为前提,构建各类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生育保险法律关系具有现代法律关系的复杂性。3、我国现行生育保险法律关系存在于企业就业的育龄妇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仍适用公费生育医疗制度。 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是指根据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与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组织。2、客体:是指不同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内容:是指不同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育保险对象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四类: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附属单位。2、铁路、航空、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单位。 生育保险基金:是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和生育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通过生育保险费筹集而形成的生育保险基金,用于(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集体合同的类型)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 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因自身、自燃和社会原因导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的物质帮助。 社会救济的特征:1、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被救助对象无需缴纳费用,符合被救助的条条件即可获得社会救助。2、社会救助的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3、社会救助关系的发生基于贫困事实,国家制定法定的贫困的标准、按照该标准发放社会救助待遇。4、社会救助待遇仅在于维持公民的最低生活,也就是保障公民最必要的生活所需。 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2、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有利于稳定社会,维护社会安全;4、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的不足。社会救助法是调整在国家或社会对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社会救助的形式: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农村救助与扶贫法律制度;3、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4、专项灾害救济制度。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是指由社会救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特征: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是因社会救助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2、不同国家社会救助法律关系表现不同,我国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的界别比较清晰。3、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4、社会救助法律 关系是公法关系的有机统一。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分类:只在我国社会救助的形式后几个字替换为法律关系 。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是指根据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2、客体:是指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目标性事物。3、内容:是指社会救助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府和社会对该类家所给予的物质帮助。 ”五保”对象 :无人赡养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有生活依托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的。“ 五保”救助内容: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派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等。

4

专项灾害救助包括:1、紧急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制度2、专项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制度3、灾害捐赠制度及捐赠物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的特征:1、是提供的无偿性和非对价性。2、其公共性和福利对象的不特定性3、其标准的不确定性。4、其资金来源的单项性。 社会福利分类:弱势群体社会福利、社会公共福利、职业劳动福利。社会福利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建设和提供生活便利设施,提供生活便利服务及提供适当经济补贴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福利建设的意义:1、社会福利事业 的举办是公共积累和公共文明的体现,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2、社会福利事业的举办体现社会进步,有利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的需要;3、社会福利事业的举办,体现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和谐一体。 社会福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福利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福利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是社会福利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十二章 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军人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业。 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是针对特殊人群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亲属,具有特殊性。 军人保障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和社会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1、以“社会”保障替代军队保障和政府保障2、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移3、立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以及军人社会保障诉讼权4、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 为什么要建立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针对特殊人群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基本内容:1、军人社会保险制度2、现役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3、军人社会优抚制度4、军人社会救助第十三章 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住房社会保障实质是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住房社会保障的形式:1、社会救助的形式。对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房,2、社会保险的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3、社会福利的形式,由国家对公民获得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给予一定的利益的措施。 住房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种类:由国家作为所有人向住户提供低价租金的住房 、国家直接修建福利性住房、对开发商或提供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向住户支付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等等。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管理、缴存、归属和使用) 第十四章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创和巩固时期(1949-1966) 异常和发展(1966-1978.)恢复和调整时期(1978-1986)改革和创新(1986至今) 我国农村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立法严重滞后2、保障范围窄3、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水平低4、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需要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各方权利义务实现的需要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5、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1、保障基金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的原则2、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3、因地制宜的原则。农 村养老保险的的内容:1、其保障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的)2、其 基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缴纳的比例要占50%以上,集体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助。3、其基金的支付:领取养老保险金从60周岁后开始,根据交费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 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原则: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其基金筹集: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一个人投资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其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五章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是指依法筹集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基金,其特点:1、是社会保障 制度的物质基础2、~是依法筹集的3、~是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基金。社会基金法律制度是指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烦人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1、政府财政支持2、社会保障费3、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收入4、社会捐赠5、其他来源~其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 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标准: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并随物价上午上涨而适当调整,不应过高或过低,以使社会保障发挥其功能,不至于产生弊端。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1、含义是指社会保障主管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运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行为。2、其原则: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3其投资运用渠道(存入银行、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投资于不动产 。第十六章 社区服务法律制度社区服务1、含义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2其功能作用1、社会福利功能上,建立各类敬老院、福利院托儿所等设施,满足社区需要。2、近一步充实和完善社会服务的功能,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方便3、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进步与发展。4、扩大就业渠道,发挥积极作用5、有利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完善城市的管理和服务功能6、对社区教育、文化、康复以及其他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社区福利服务1、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老年人包户服务、老年人文化生活服务、老年人生活综合服务)2、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病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寄托服务) 、社区青少年之家、青少年活动站。十七章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管理 是指规范和调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的法律制度。 各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1、政府直接管理体制(英国、加拿大、波兰—一对多,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多头管理)2、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3、市场管理体制(智力、新加坡)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比较:1、政府直接管理体制能直接体现政府意图,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公正性,有利于保护社会保障对象的利益,缺点对管理成本较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可能不高;2、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能克服政府直接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但对法制健全、监督得力方面的要求较高,在体现政府意图和保障公平方面可能不如政府直接管理体制;3、在市场管理体制中,政府的负担最小,效率较高;但对资本市场和法制健全的要求较高,社会保障对象承担的风险较大。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主管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对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进行登记,建立职工和离退人员数据库,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交费纪律,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请,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查询服务等。

5

篇二:集体合同范本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单位方):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劳动合同管理

1、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提出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 劳动报酬

1、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甲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情况,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单位经济效益每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

3、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5、甲方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6、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标准。

7、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2、对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3、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4、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2、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3、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劳动。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按规定休半年以内的哺乳假,休

篇三:集体合同6种表填写(范本)

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XXXXXXXXXX

注册类型:XXXXXX 职工人数:XX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XX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方协商代表):XXX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用工管理

1.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合适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书面、公示 等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

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15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7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劳动报酬

1.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规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2.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2015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XX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XXX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 2015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酬薪调整方案。

3、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填下面的序号

(1)岗位名称XXXXX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XXXXX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XXXXX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4、本单位对从事 XX/XX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差旅费 等 /发放标准200元/月

补贴名称 营养费 等 /发放标准200元/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本单位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办法是月度岗位基本工

资或计时工资。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XX元(或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XX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XX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按申报实际填写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按申报实际填写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180内支付加班工资。

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支付职工3倍工资或在年度内调休 。

四、劳动安全卫生

1、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XX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3、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只有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2次职业健康检查。

4、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5、甲方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五、女职工特殊保护

1、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2、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3、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按票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基本工资。

5、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壹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200元/年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6、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基数培训,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事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壹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2、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201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一下保险盒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

七、职业技能培训

1、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指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新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60%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费用不得低于总额的40%。(请按实际变化)

2、甲方在 2015年度对从事 XXXXXXX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3、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壹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2、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使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