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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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5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北京市昌平区集体合同范本

北京市昌平区XXXX公司

集 体 合 同

年月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企业和企业工会(下称工会)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劳动竞赛,动员和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企业用工、劳动关系的确立

第八条:企业用工必须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工作前订立。

第九条:企业招收录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任职期未满、个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其劳动合同应延续到任职期满;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个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其劳动合同应延续到代表期满;当事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除外。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表现一贯不错,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能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其合同到期时,除特殊情况外,能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尽量续签。

第十二条:企业因经营效益不好等情况,须有部分待岗职工,待岗职工人选需经职代会通过。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五条:企业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企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扣罚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效益相对好转时,应视情适当给职工增长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两日。

对于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一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时标准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拨付保险费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出现因工负伤、致残、职业病、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帮助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企业劳动作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工种和岗位生产特点为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企业要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加强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第二十九条: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及时通知工会参加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听取工会意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群众监督。

第七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条:根据企业条件和生产岗位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一条:不脱产经过企业职业培训的职工,当其提出与企业解除劳

动合同时,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当事者赔偿培训费用。

第八章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三十二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与联系,保障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双方主要负责人就半年的企业重大事项和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月不脱产人员的生产、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企业应予同意。

(三)企业依法按时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第三十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企业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除职工由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由企业行政会议或专门小组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应严格按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

第三十九 条: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当事人双方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篇二:北京非公企业集体合同文本(试行)081119

北京市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

2008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 --------------------------------- 劳动安全与卫生-------------------------- 保险福利 ---------------------------------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职业技能培训 --------------------------- 规章制度与奖惩 ----------------------- 劳动争议处理 ---------------------------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 集体合同期限------------------------ 附则 ---------------------------------

北京市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公司(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以外的企业),为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本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自觉执

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度

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与工会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聘职工

公司需要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公司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

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第八条 用工形式

(一)本公司全日制职工。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

(二)劳务派遣职工。公司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公司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

(三)非全日制职工。公司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

第九条 试用期

(一)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本公司全日制职工经过试用期后,其工龄从录用日期算起。

(三)公司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试用期职工除特殊说明外,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篇三: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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