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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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7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企业集体合同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 公司与 公司工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社团法人代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共谋企业的发展。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的利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促进公司发展。

公司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取得工会合作。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或有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四条 本合同有限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企业与职工本人所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企业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并在本合同的规范内,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严禁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公司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会通报。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工作日之前订立。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八条 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与职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了个人原因和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擅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变法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实行记件工资的职工,在工资总量控制下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记件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职工及其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五条 一次性延长时间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公司工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政府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订本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及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工资分配体系,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工会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增减变化幅度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向公司提出年度的工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在确定新招收工人工资的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任何分配环节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扣罚后剩余部分不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宿、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不断改善职工个人福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福利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司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

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一)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

(二)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休退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体检。对女职工及 其有害有毒工种岗位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的费用应由公司支付,体检的组织实施由工会或公司进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则、条例,建立健全本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工会支持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的需要,保证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冬、夏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工会支持公司教育职工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篇二: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 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03]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篇三: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当代发达国家劳权保障的重要劳动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劳权保障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认真研究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建构科学有效的劳权维护机制,推动公平、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

第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会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由市场经济特点和劳动关系状况所决定的。为规范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规则,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体现公平、公正,以维持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是实现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劳权的实质是人权,尊重平等协商的权利,其实就是尊重人权。从微观上看,在一个企业中,劳动者的政治地位是通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权利的实现而得以体现的。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要求看,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党的价值观 的基本体现,也是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内容

之一。平等协商作为劳动者实现 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方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不能把它仅仅视为劳动者实现眼前经济利益 的一种手段。

二、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条件与原则

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特征,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一是劳动关系主体逐渐明晰。集体协商是劳动权益的协商。协商的前提条件是劳资双方 必须是两个利益相对独立、相互矛盾的利益群体。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利益主 体性更鲜明,这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利益基础。二是劳动关系运行 市场化。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以劳动条件为中心的交涉和契约。自1986年我国劳动制 度改革以来,劳动契约制逐渐发展,就业、工资、福利等劳动问题逐步纳入市场调节的 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调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形式和国际惯例。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 件。在理论上,党和政府对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逐步深化,为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各项 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思想基础;在实践上,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极力推进法制 建设,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职代会条例》、《工会法》、《公司法》、 《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国际劳 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劳动问题的国际性公约给予相当的重视,推动了国内的劳动法立法。 目前,一些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酝酿当中,无疑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必要的民主条件。平 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

是一种民主制度。产权多元化成为产权制 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使利益关系多元化,进而导致企业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民主化。党内 民主生活的加强,政府管理权的不断下放和弱化,社会公众和群团组织参政议政意识的 增强,为经济民主进而为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民主氛围。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主体独立的原则。即平等协商的双方必须是各自身份独立的利益主体,相互之 间没有依附关系,这是平等协商的先决条件。随着企业产权关系的变化,独立经营、自 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的确立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身份和地位已经 客观存在,但实际上劳动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身份,并未得到业主、社会甚至 一些政府官员的承认。据调查,相当多的经营者和业主都否认劳动者或工会与企业协商 解决劳动问题的资格,这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劳动法律不断健全、劳动者权利 意识逐渐觉醒、工运同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第二,合法的原则。即协商的内容、程序等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规范要求。内容合法, 是指协商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是指协商的提出、合同的起草、讨论、争议处理等符合劳动法律规定;主体合法,是指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等等。从我国现阶段实行这一制度的 实际情况看,违背法律规范的现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如:经营者违背劳方的意志,单方 指定劳方的协商代表;违背劳动法律条款规定,随意降低劳动标准;侵犯工会的权利, 不给劳方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强制工会接受资方提出的条件;违反协商程序规定, 或只协商而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不经过协商;无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肆意践 踏劳方意志,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义务等。此外,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引起的集体 争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重

视的程度不够,法院也极少受理此类案件,这是导致集体合 同履约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相互合作的原则。协商双方必须充分认识和尊重对方的主体权利,即体现权利 对等。权利对等是主体独立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权利对等是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基 础之上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指使或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单方的意见。所谓合作,是说协 商的双方争取自己利益或体现单方意志时,必须建立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对方 利益的基础上。劳资两利应是双方共同的价值取向。因为市场的激烈竞争,客观上要求 企业与劳动者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不但体现在生产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利益分配方面 。

三、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应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树立尊重人权观念的问题。劳权的本质是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 核心内容。按照国际劳工立法的一般理论和政策,人权可划分为生存权、发展权、社会 权等。树立正确的人权观,要充分认识人权的核心即劳权的客观性。劳权是人的基本权 利,劳权作为政治和法定的权利,出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权 问题依然存在。在我国,劳权成为社会问题,主要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济结 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涉及劳权 的问题日益突出起来。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就是要牢牢树立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 展的思想观念(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集体合同制度)。通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和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关于加强劳动法律规范问题。一是要加强刚性条款的规定。虽然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都对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作了较明确的规 定,但尚缺乏硬性的制约。事实上,许多非公企业的业主拒不执行这一法律规定,职工 和工会均无力与之抗衡,这是目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履约率

低下的症 结所在。二是尽快颁布实施《集体合同法》。现在,除少数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相 对薄弱外,多数发达国家都加强了集体合同立法。集体合同法既要明确规定平等协商的 合法资格和权利,也应明确禁止劳资双方进行任何违反对方权利的不公平行为。三是强 化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劳动执法队伍,健全劳动执法制度,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协、劳 动等部门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监督,依法裁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劳动法庭。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争议案件大都通过调解和仲裁的途径 解决,而提交到法院处理的甚少。法院也较少处理此类案件或缺乏经验,因此,此类案 件起诉到法院,处理程序、时间等都不甚理想。如果在法院专门设立劳动法庭,必将大 大加强对劳动案件的处理力度,使法律的权威性得以保证。

第三,关于加强组织建设问题。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强有力的工会运动,是保证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的重要组织保障。受经济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 国工会组建率和入会率低下,削弱了工会组织在平等协商与集体谈判中的地位和力量。 所以,积极开展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是工会面临的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与工会组织相 对应的还有平等协商主体组织的另一方即资方组织的建立和完善问题。在西方国家,劳方组织是工会,资方利益的代表组织是雇主组织,即雇主协会。双方组织健全且主体独立,平等协商的机制才能逐步发育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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