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劳动合同 > 列表页

劳动合同法竞业协议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5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江某集团股份公司聘请向某担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向某如期入职,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人民币25万元,工资包括年薪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3年,向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按月发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末,该子公司因经营不佳,出现连续亏损,向某迫于经营压力自动离职,离职后去了同类企业。针对向某的行为,该集团遂以向某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竞业限制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制度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合理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互相挖墙脚,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

(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给于一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

(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点、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的形式也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

(4)竞业限制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上述案例中浙江某集团与向某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在工资中按月支付给向某的约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对于经济补偿金额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各地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有效的先决条件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金的义务,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5)竞业限制的期限,在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 Inc.诉 Henderson 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

(6)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限制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限制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也给新的用人单位增加了更多的用人风险。

三、案例的解读

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有效的约束和管理,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合同(契约)关系确立的依据。但这种合同(契约)关系特殊性在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和约束。在《劳动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规定,相关立法也相对不完善,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所处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企业事务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为避免失去现时或潜在的劳动就业机会,往往违背真实意志迁就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较为详尽,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较多,部分的削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但从员工管理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又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强有力的手段。竞业限制制度目的是尽量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案例中浙江某集团就是利用管理权限对向某进行管理,但是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上又与现有法律相抵触,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四、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操作的思考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武器---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结合本企业通过《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等,在企业中需要完善和准备保密管理体系主要有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手段,在设计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范围、地域、适用人员、档案资料、资料的使用权限、密级、处罚等等,但是制度的制定后应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才能形成有效的制度。

2、完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保密协议签订的范围包括经营管理层人员、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高级助理或者秘书等,在保密协议中,双方可以详细约定保密的范围、区域、秘密的转移、使用、经济补偿金、违约责任等。

反之,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留住高级人才,除了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和保密措施以外,还要更多从人性化的角度审视一下自己的商业秘密观念,创新企业的管理理念,靠事业留人、靠感情留人、靠待遇留人,掌握人才竞争的主动权。

篇二: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住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 _年____月__ 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和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六条 乙方的休息、休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等,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的工资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位调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制度。

第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竞业禁止的约定

第十一条 鉴于:

1、甲方与乙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乙方在公司所任职位及所从事工作的保密性质;

2、乙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甲方在协议中拟订的要求;

3、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料,文件,信息,软件,数据库及其他公司的以各种形式或载体存在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第十三条 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乙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离职前月度平均工资的80%。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25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7、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视为违约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支付不少于100000元的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研究成果、商业秘密、经营方案等;

(2)披露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

(3)将研究成果或商业秘密或其复制品据为已有或未经甲方授予权持有;

(4)为他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提供信息或便利;

(5)违反脱密期约定之提前通知义务的;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7)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七、委派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全额出资委派的专项培训、学习(竞赛),乙方在委派前签订培训承诺书,并按承诺书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甲方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为乙方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给予办理商业保险等。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社会消费水平、个人表现等综合因素适时有序对乙方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调整。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八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相应费用,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九、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因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属于民事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与补充协议都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的,中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当然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职务: 电话:乙方(员工)(签字):

篇三: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协议

问:我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现在公司叫我签"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违约的话,要支付给公司50倍年薪的违约金。之前入职的时候公司是没让签过这些协议的,现在突然拿出这么个东西就让签,感觉特别受约束。

我和公司协商这个违约金太高了,能否降低一些再考虑签,但公司态度很强硬,还威胁我说,如果不签的话就辞退我。

答:第一,就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辞退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二,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劳动合同法竞业协议),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

第三,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

第四,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

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另须注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竞业限制条款继续有效。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