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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单位了,劳动合同怎么办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单位弄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补签被裁

老崔和公司之间本来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但公司把原合同文本丢失了,又提出重新签订,老崔没有同意,公司便借裁员之机解除了和老崔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让老崔很不满,他告诉记者:“我觉得是公司失误在先,他们必须对我进行赔偿。”然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均未支持老崔提出的加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工资等请求。据了解,老崔于2005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自2007年7月始至2008年7月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24日,公司因丢失原合同文本要求和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以公司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不合理为由拒绝补签。当天,公司以老崔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考试论坛次日,老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3月26日至2007年12月1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877元、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377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1478.0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4.12元及双倍赔偿金4434.12元、2008年2、3月份的双倍工资2956.08元。公司辩称,双方曾经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劳动合同丢失,公司要求与老崔重新签订合同,但老崔以丢失合同的责任在公司、他本人无责任,以及不应为其缴纳较多的医疗保险费为由拒绝签字。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向老崔发出离职通知书。老崔收到通知后未在通知书上签字,但自此未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当庭出具了老崔的加班统计表、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明老崔累计加班54天。公司表示愿意向老崔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仲裁裁决该公司向老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3393.7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元。驳回老崔的其他申诉请求。老崔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为老崔缴纳医疗保险不违反法律规定,老崔以此为由拒签劳动合同不成立。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老崔单方拒绝签订,公司可以和老崔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老崔就此要求公司支付50%的经济赔偿金和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法院不支持。故判决支持原裁决的意见。考试论坛就老崔未获得赔偿一案,北京市君阳律师事务所张静懿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的,用人单位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公司不存在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不需向老崔支付赔偿金。

篇二:《案例——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案例——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问题: 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我想问: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3)这些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算不算是托欠工资?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或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

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名称没有变)?

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贵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试用期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定期领取报酬的。人力资源法律里没有“劳动协议”的说法,如果在我们的业内有这样叫法的,也是与“劳动合同”是指同样的意思的。另外有一个词语叫“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针对组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将一定的劳动任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组织,劳务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完成任务,获得承包费用或劳务费用。你所说的“劳动协议”可能就是指“劳务合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这些销售类的工作任务并不适合当作“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把事实“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合同”是不合法的。有关这一问题您也可以参照本栏目以前回答的有关讨论。

(3)《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贵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定的一类。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

商定续签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

3.就您所说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使那些优秀的员工流失,也不要因为公司要重新换人,而导致一些小团体和帮派的产生,这些是最容易导致一些所谓的“人事斗争”的根源,HR部门应该尽量从建设企业文化、维护公司由正常的权利格局保证的工作流程。另外,公司也应该借“改制”可以重新规划一下人力资源的结构,从人力成本、员工能力水平、企业文化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HR重整”,即至少可以借制度的重整淘汰那些比较差的员工。但总体来讲,尽量不要违反法规的要求,最后造成额外的赔偿和公司形象的损害。对于员工而言,要尽量按照《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的确存在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行为不要过激,毕竟,员工也要考虑自己的“职场”形象。

篇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6条)

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换单位了,劳动合同怎么办)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详解: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的约定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包括对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并将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3、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客观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的客观记录和评价。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是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是在试用期满之前,而不能在试用期满之后送达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说明理由””,法

律并未规定一定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设有工会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个要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解雇都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意事项: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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