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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表算劳动合同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5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事项

1.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1:劳动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顾小姐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文案专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顾小姐害怕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不想签,但是公司态度强硬,顾小姐无奈之下只能签订了含有承诺书的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顾小姐每周工作6天48小时,且公司原应为顾小姐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一直没有缴纳。对此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认顾小姐已经在附有承诺书的合同上签字了,就表示放弃了这些权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顾小姐的请求。劳动合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中附有承诺书,且顾小姐是在违心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中附有的承诺书部分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案例2: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

某电脑公司聘请了某财经大学毕业的张某为销售经理,随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是2800元合同,期限是2005年3月到2008年4月。2005年10月,电脑公司查实张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的文凭是假的,最后决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电脑公司对张某10月份的工资支付了一半,张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该全额支付他的工资,并且应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以假文凭的方式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原则,即诚信信用的原则,使用人单位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真实的意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是无效的。但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付出了劳动,电脑公司应向张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另外,因为劳动合同无效,张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邢小姐于2003年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工作岗位也没有约定工资待遇,仅仅明确工资待遇是按照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按规章制度执行。刚开始邢小姐每月领到的工资是2400元,12月份,因公司安排邢小姐从事其他工作,她当月只领得了1600元的工资。于是邢小姐找到人事部,人事部称该岗位不重要,难度系数很小,无法再按照2400元的工资来支付。邢小姐对此很疑惑,公司这样做对吗?

本题中,化妆品公司与邢小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合同当然无效。在实践总通常认为此类合同是有效的,这种将工资从2400元降到1600元的情况,实际上属于合同的变更,对于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无权单独作出。对于劳动者一方违约的责任,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定,即针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密义务的事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五、劳动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存在。以下有几种合同形式给大家提示,是在我们实践中不太规范的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1.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2.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

3.以发送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案例:用人单位可否按照合同随意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007年4月,李女士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女士从事项目协调经理及相关岗位的工作,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2007年12月,公司又调任李女士为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这期间李女士的工资为税前5500元。2008年3月,公司总经理袁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经理,随后又发出工作调动,决定由李女士担任前台行政助理,其每月薪水调整为每月税前1600元。随后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随后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遵守履行,合同虽然约定因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调换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但是并不能据此以任意变

更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公司对李女士做出的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缺乏合理性。此外,公司擅自减少李女士的工资收入也属不当的行为。最后判决,撤销公司做出的免除李女士行政人事部经理的职务的决定,李女士恢复原工作岗位,公司按照每月5500元的标准支付李女士的工资,补发之前工资的差额。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答:不可以)

杨小姐供职为一家日资公司做人事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月薪12000元。上班一个月后公司以杨小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她发出了解除通知书,将杨小姐辞退,而杨小姐觉得自己是经过了公司几轮的面试最后被录用的,怎么会不符合岗位要求呢?为此对公司的做法十分满,在经过和公司几番沟通后,最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杨小姐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间工资的损失。经过仲裁委员的调解,公司同意支付了杨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据此以和解结案。

第二节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案例:单位换新领导,销售经理因新制度违法而辞职

2007年10月起,小张就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开始,公司聘用了一位新的总经理。新总经理上任后实行了重奖制度:销售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活动重奖,完不成任务的即时走人,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小张向总经理反映,该制度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案例:业务员因受威胁而辞职

某电话营销公司销售有一个20多人的营销部门,负责推销"纯金职能手机",称让利1888元销售。而实际上该手机仅仅是价值500元的山寨手机。在公司的要求下,员工要用各种方法

让消费者上当,来购买手机。业务员朱某发现公司销售的手机存在问题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且没收了朱某的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并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后来朱某患有重病,需要到医院治疗,才逃离公司。本案中,公司以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员工必须在该公司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下列哪些争议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

1)小昭在张无忌家做保姆,工资每月800元,因拖欠工资,引发争议;

2)仪琳加入恒山公司,解决了北京户口便离职,但单位不配合为其办理有关集体户口转出的手续,引发争议;

3)韦小宝考入北京东城区工商局,聘任制公务员,聘期三年,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 ☆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包括家庭或个人与聘请的家政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家政公司与其员工之间为劳动争议;农村承包经济户雇工也不算;

☆ 解答:户口的事情目前处于三不管的地带;

☆ 解答:人事争议,走人事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可上诉至法院。

4)乔峰为丐帮公司工作期间,损害公司名誉,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引发争议;

5)芷若在峨嵋公司上班,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芷若要求其缴纳;

6)虚竹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往法院站岗,因加班问题欲起诉法院;

☆ 解答:侵权之诉与劳动争议之诉竞合;选择劳动纠纷为案由时可以走劳动争议程序 ☆ 解答:不受理。只有走行政程序,打行政官司;

☆ 可能是外包服务,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前者应该告人力资源公司,后者可将法院与公司一起告。

7)段誉毕业后进入中国法学会,担任秘书,因工资问题引发争议;

8)鸩摩智是印度人,被一家中国公司聘请教英文,未办理就业许可,后因工资发生争议;

9)任盈盈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又决定不去上班,用人单位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

☆ 解答:可能是人事争议,也可能是劳动争议;取决于段誉是否有编制;

☆ 解答:不是劳动争议,应当直接上法院。还有外国公司在华办事处招工;学生、下岗职工再就业、退休职工、童工、未经注册的公司招工等;

☆ 解答: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纠纷一般不算劳动争议。还有就业歧视、发出录用通知又拒绝录用等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绝大部分赔偿项目: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未休年休假报酬

8.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9.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

10.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1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2.生育费用

13.医疗费用

14.工伤赔偿

15.两倍年收入的损失

16.丢失档案损失

17.代通知金

18.违约金

19.其它损失赔偿等

(一)双倍工资

劳动者申请称:我们2008年1月18日到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在公司工期期间,每天早7:30至晚18:00下班,每天工作8.5小时,双休日加班65天、法定假日加班3天,该公司未支付我加班工资。2008年12月18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多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向我支付:

1.2008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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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到12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000元;

2.解除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3.2008年1月18日至12月18日期间休息加班工资19050.2元、法宝假日加班工资1318.86元及拖欠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5092.26元;

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1920元。七、关于如何确定仲裁请求。

1.确定全面的仲裁请求

由于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在仲裁阶段,应当在综合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地提出相应的仲裁请求,而不应当少列、漏列或者不列正当的仲裁请求,不要漏项,一次性主张全面,要一次将争议解决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符合条件的,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加班费、带薪年休假补偿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离职补偿金、工资,或出具离职证明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资要加上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拖欠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

4.举证责任问题

虽然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应当清楚自身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举证责任,并应当围绕该举证责任来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或者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应当提供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等。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下列凭证有利于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

录;考勤记录;经用人单位出具或者签章的劳动者获奖证明、离职证明;其他工友的证言等。

(2)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辞退书等;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已事实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如劳动者工资由银行代发,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者历史交易查询清单;

(4)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已成立举证;

(5)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依据举证,包括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支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的证据等;

(6)劳动者主张医疗期或者病休待遇的,应当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等;

(7)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本人或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举证;

(8)依法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有关争议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管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或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偿金举证责任分配(一):

问: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否认小张曾在该上班。

请问:谁来证明小张曾经在该公司上班?

解答:

☆ 劳动者须证明曾在该公司上班;

☆ 是否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举证,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包括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否支付工资等。

问:下列证据中,哪些单独便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1)劳动合同,双方签字;

2)社保缴费记录,医疗蓝本;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盖有公章的工作证等;

5)写字楼出入卡,写明公司名称,但无盖章;

6)工资存折,上有工资打款记录;

7)暂住证,上面写明服务处所为某某公司;

8)投标书原件,上有公司盖章,说明申请人受公司方委托参与投标;

9)穿着工作服在公司里面与同事的照片;

10)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的录音;

11)两个前同事亲自出庭作证;

12)公司布置工作的电子邮件。

解答:

☆ 劳动仲裁委对证明劳动关系相当严格。劳动合同、缴税证明、社保以及其它有单位盖章的文件

可以作为充分证据,其它均不充分;

☆ 但在法院阶段,如有一系列证据,有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实务中,上述1、2、3、4项可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其它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有可能被法院采信认定。

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变动,由谁举证?

☆ 员工说不同意降薪,公司说双方同意降薪;答:公司举证

☆ 员工说不同意调岗,公司说系双方同意;答:公司举证

☆ 员工说单位要开除他,公司说没有开除他;答:员工举证

☆ 员工说工资是三千一个月,公司说工资是两千一个月;答:公司举证工资无其它证据,按证据显示的实际工资计发;

☆ 加班的举证存在争议,答;平时加班由劳动者举证,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由用人单位负一定举证责任;

是否已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 答:由员工举证

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如劳务派遣;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如理发服务;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做保安。

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2.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需方提供劳动,只发生财产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5.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6.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度,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适用中止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概念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们对劳动关系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合同

1、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2、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殊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篇三: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导读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的,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进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会根据自己所负有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概念描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某公司为2010年3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2012年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郭某(2010年12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2012年7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郭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随后,员工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案件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工作开始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由于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失公平。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解决办法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必须遵守的事项,如果劳动者据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可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问题。温馨提醒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但是保护员工的权利,也是在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日后遇到劳动纠纷,企业就能及时的拿出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攻略

调解仲裁诉讼

申请与受理1、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4、审查:(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查核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调解调解程序:(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

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回避申

请书四、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六、撤诉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七、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先予执行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2、先予执行申请书裁决一、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二、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确定侵权类型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二、收集证据(一)一般举证范围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2、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三、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准备材料1、起诉书;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4、证据目录,复印件。

五、审判一审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

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监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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