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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5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的区别

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而论。

1、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加班费或者不支付加班费。原则上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如果没有约定加班费等内容。那么在非全日制用工场合,劳动者在超出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计算加班费,即如果劳动者的当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则4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加班费。对于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则应当计算相应的加班费。

3、非全日制用工同样享受年休假

4、非全日制用工同样需要购买社会保险

关于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已为众所周知,但对签订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均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并不为人们所熟知。以下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此外,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用工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种进行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对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也即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相关情况

首先,应明确您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其次,若是劳动合同,而受《劳动法》的调整,发生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您的个案来说,公司的合同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若是劳务合同,则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调整,发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及法律意见

◆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

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杨某2002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议”期限为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9月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3年9月10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30日通知我,而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我25天工资的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杨某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书》。在该《劳务协议书》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方所签订协议

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表明杨某受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除能证明杨某人事档案不在该公司外,未能举出杨某尚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和杨某存在劳务的关系的证据。故杨某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为此,杨某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务协议书》,应视为《劳动合同书》,该协议的终止日期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故某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5000余元。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2、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月支付;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应由民法来调整。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从杨某与某公司签定的所谓“劳务协议”内容看,完全具备了上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因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某公司在庭审和举证阶段又未能举证证明杨某和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员会认定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二是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劳务协议的概念是什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终止条件;7、违约责任。劳务协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从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的内容上看,如协议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以及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也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所谓“劳务协议”应视为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形式上的确认,是对其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某公司假以“劳务协议”的名称与杨某达成的协议只不过是其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障眼法而已。《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显然,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籍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5000余元赔偿金的裁决,是用法律的手段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同时澄清了用人单位的模糊概念。

篇三: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

马龙县人民医院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

有关待遇的规定

为维护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地有关最低工资批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

1.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用工岗位的不同,临时工工资分为两类:一是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二是普通工种岗位;三是见习岗位。

(1)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医生、护士、药剂、收费员、水电工、驾驶员、计算机工程师、文秘等。

(2)普通工种岗位:门卫、清洁工、食堂工等。

(3)见习岗位:大中专毕业就业见习生。

2.工资结构

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800—1200元)和科室绩效考核组成,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日工资标准,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的支付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如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工资待遇。

二、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

临时工实行岗位工资,其标准根据岗位、工种情况确定,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工作失误造成待岗,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本地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工资待遇的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1.聘用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8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2.试用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根据本专业学历发放,中专1000元/月;专科及四年制护理中专学历1100元/月;本科1200元/月;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3.试用期满后签订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金分配:能独立按质按量完成各班工作职责者,工作不满一年者占40%;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者占60%;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者占70%;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占 100%,护理组按此比例结合工作量化分值、三基考试分数、学历进行科室考核兑现。

(二)清洁工工资待遇

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已签合同人员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2.我院按规定为清洁工缴纳农村社会保险,属于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基础工资中代为扣缴。

3.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试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签订合同,工资 900元/月,劳务提成由科室自行处理。

(三)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

2.在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及劳务提成。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专业学历调整为:中专:800元/月;专科:900元/月;本科:10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在功能科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不论学历,工资9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资待遇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每月由省、市财政补助及医院发放,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增加工资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合同制职工,每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执行。

(二)工作年限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差额增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我院按劳动法规定为聘用合同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2.表彰奖励、节日慰问金、夜班费、营养补助及其它福利等单列发放。

3.在履行合同期间,休假、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六、考核及奖惩

1.被录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制用工,二年之内必须考取相应资格,未取得者解除合同或调整岗位。

2.合同制用工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院办档案室登记备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用工,终止劳动合同。

3.其他奖惩参照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马龙县人民医院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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