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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调休劳动合同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轮班调休协议书

轮班调休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时间。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服从甲方调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轮班调休协议书》,并共同履行本协议所列的各项条款。

一、 轮休对象

1、 所有制品、车间生产人员及其他非轮班人员因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

作者为实施对象。

2、 轮休由各部门主管视实际运营情况自行排定并提经总经理核准后开

始轮休制,并将《轮休表》送人力资源部备查。

二、 轮休方式

1、 轮班员工每月可轮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星期例假。

2、 轮班人员每月预定轮休的天数可自由选择事先申请排定轮休外,但每

月所排轮休为4日

3、 轮班员工既经依照本轮休方式第一、二、三条选定轮休,不论排定轮

休珠天数多少,除已排定的轮休日外,其应休未休(即预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不得再申请不加班,如因故不能到岗者,应按平时请假办法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4、 轮班员工既经选定的轮休天数不得增加或减少,不休或与他人调换,

亦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补休,如有特殊事故须要更改,每月休二日者限更改一日,每月休两日以上者限更改两日并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主可。

5、 轮班人员既经排定的轮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故仍需照常上班

者,可经部门主管核准照给星期例假的加班或当月内指定日期予以补休。

6、 轮班人员上下班时间与平常工作时间一致

7、 轮班人员基本薪资待遇不变

三、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同意后,立即生效!

篇二:最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体系全体员工(其他部门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企管中心审核签发)。

第三条 工作时间: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和午膳、午休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 时至12 时,下午1 时30分至5:30分;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考勤方式: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登记制度,人力资源部每周统计考勤记录,并在周末进行公示,并在当月底根据考勤记录扣发考勤工资。

第五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考勤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到班者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论处,员工每天登记指纹4次,缺少1次指纹记录算缺少旷工半日,2次及以上算旷工1日;

第七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按流程填写《外出申请单》,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包括出去吃早餐),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迟到早退、早退,每次扣50元,旷工一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100元,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5 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部门经理以下层级人员出差须由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各中心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请假时,须在总裁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员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休息两日。

第十三条法定节日休息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元旦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以此保证员工休息时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年休假的安排,公司有如下主动权:

1)自主安排何时让员工休年休假。当然实际操作中,公司也会考虑员工的意向;

2)自主安排是分段休,还是一次休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员工请事假时,优先安排年休假,即先休完年休假方可请事假;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时间为每年年底;

(7)员工离职时如尚未有未休年休假,公司可在离职之前集中安排休完,休完再办理离职;

(8)如员工连续工作工龄时间不在本公司产生,员工须提供连续工作工龄的证明后方可享受连续工作的年休假,否则只按本公司工龄计年休假。

第十五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有至少3个工作日的婚假,如在外地(据长沙300公里以上距离)举行婚礼,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路程假。员工如属晚婚(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公司可延长婚假至12天。在员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照发工资。员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十六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公司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如员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据长沙300公里以上距离)死亡需料理丧事者,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相应的路程假。员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公司照发工资。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 女员工产假

(1)女员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按下列标准享受产假待遇:

1)女员工计划内生育,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不得移到产后使用。若员工提前生产,不足之日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员工推迟生产,超出之日按病假的规定执行。

2)女员工生育难产者,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员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属公司职工的,享受护理假15天,并视为出勤。

4)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孕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2)女员工产前检查请假按出勤对待,公司发放固定工资(不包括补贴、绩效工资),其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否则就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其休息时间不享受产假待遇。

第十八条 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员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 女员工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和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员工延长授乳时间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女员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医疗期(病假)

(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如下医疗期:

1) 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

3个月;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最长6个月。

2) 员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

月;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在公司工

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在公司工作年限15

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在公司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

期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固定工资(不包括各类补贴、绩效工资)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否则就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员工患病必须在假期完毕后的一个星期内上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事必须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天以内事假由部门经理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事假由部门经理审批意见后交常务副总裁审批,3天以上事假由总裁审批,部门经理请假由总裁审批。

(2)员工一年内请事假的天数,不超过该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3)员工请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贴。

(4)员工请假时间最小单位为0.5天,即4个小时;

(5)因公请假前必须到找工作代替日办理交接手续,并留下联络方式,没办交接手续的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假期未满已回公司的到人力资源部处消假,如假期已满而未及时回公司者必须申请延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休

篇三: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强制调休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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