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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保管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5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一、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目前由员工辞职引起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占绝大部分,单位要求辞职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巨额的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辞职员工的质疑,学子们发出“踏入社会就挨上一刀”凄婉呼唤,员工辞职赔偿畸重的问题受到劳动仲裁、司法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自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

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用人单位的这种看法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俗和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

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解除劳动合同自己保管吗)同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所作的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济性补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补偿的金额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辞职赔偿责任畸重,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

务根本失衡。

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是对等而非平等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完全适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识自治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责任畸重条款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中得到纠正,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果片面适用合同法领域的意识自治原则,对于劳动者损害很大,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立法本意

二、 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篇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

(一)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二)注意事项

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

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否则,即使作出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无论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的违法违规而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4、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特殊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只有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劳动者首次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先行对劳动者进行教育,给劳动者一个悔改的机会,如果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关于对劳动者的教育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罚并让劳动者亲自书写保证

保证的内容应当说明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劳动者对违章行为的认识等。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将已经对劳动者履行教育的证据资料处罚文书、保证书、家访谈话记录等妥善保存。

5、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6、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部门拒绝接受应当取得拒绝接受的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受的文书保存。

7、相关资料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整考核体系,对劳动者出勤等进行考核和记录,并确保考核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考核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以上,越长越好。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三)法律建议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1、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请在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导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守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5、《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颁布实施日期1992年6月9日)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6、《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篇三:企业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坚应拒签协议并依法维权

企业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坚应拒签协议并依法维权 劳动争议起因 :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国有控股与员工参股的漳糖物业公司、总经理李先生第二期三年劳动合同刚好期满,李先生连续工龄已达36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条件,依法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李先生却在春节后上班前,收到盖“福糖公司物业部”章、签“部门经理”蔡先生章的特快邮件,通知:2月25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逾期责任自负,并自3月份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

李先生上班后于2月16日,前往市劳动仲裁咨询:该通知主体是否合法?

市劳动仲裁有关人员当即指出:该通知不合法。

1、通知使用的公章非法人用工单位的公章,仅是单位内部有效的部门章;

2、通知签署人非法人代表,仅是部门经理;

3、你提供的劳动合同已经本局见证鉴章,证明用工主体单位为“漳糖物业公司”,福糖公司物业部解除你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

经权威部门证实后,于2月22日将以上咨询结果,并回复二份答复函:

1、该部门和经理非法人主体和法人代表,故通知无效;

2、要求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强调:用工单位单方面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等属于违法行为。

蔡先生自认为有上级指示精神,对李先生的答复和要求不以睬理。将漳糖物业公司其他员工劳动关系,以统一工龄补偿标准都“买断”解除了。李先生则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体系越来越健全,自己合法权益要靠自己主张并维护,决不容许类似违法行径在自己身上发生。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不是不可以,但首先,应以合法的用工主体名义发通知与本人协商,也就是其他法人或非法人通知无效;其次,应履行《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制定相关方案并报批,也就是必须“依法合理”进行。未依法想解除本人劳动合同 那本人坚决不签协议。解

除协议未签并有回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存续,意味着劳动争议时效不受限制,依法维权才有发言权。

线缆招聘网提醒:

一、劳动者都必须明确:当你遇到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认真思考质疑一下,用工单位的行为合法吗?千万不能不明不白、被欺骗或胁迫就签下名字,签了名就等于自动弃权,相当于自己辞职,再想依法维权就难了。

二、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说明不是用人单位的每一个解除行为都是合法的,员工需要知道原因才能判断解除行为合法与否,才能作出相应的反应。如果连原因都不说,那员工何以判断?只能认为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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