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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6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员工服务期协议

员工服务期协议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先生/女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为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以及与业务相关的知识水平,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随时出资派遣乙方参加国内或境外的、与业务有关的任何培训(下称“培训”)。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培训时间与方式

(一)培训时间:预计为 天;甲方可根据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培训方式: (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自学)

第二条 培训地点与内容

(一) 参加培训地点(以下简称“培训地”):

(二) 培训机构及内容:

第三条 培训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为 ),具体包括:

1、培训的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2、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配合培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

3、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支出的,由乙方承担;

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甲方实际入账的财务凭证为准。若受训人为多人的,根据受训人数进行培训总费用的分摊确定每位受训者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培训期间,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及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及培训机构的信誉。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自身、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如参加出国培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证。签证种类由甲方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办理,签证的种类与本次培训无直接决定关系。

(三)培训期间,乙方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的要求,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四)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学习安排,已阅读并保证遵守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培训结束时,应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乙方受训后荣

获的相关资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服务期满限后交付乙方。

(五)培训期间,乙方的休息日及节假日按培训机构或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培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乙方不得使用带薪年休假。

(七)培训期间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同期乙方应得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同时甲方按现行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缴付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八)甲方有权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缩短或结束乙方的培训,培训费及服务期作相应比例调整。

(九)培训前,甲方向乙方告知培训机构提供的行程与规则安排。乙方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乙方未在甲方付款或签约前(以在先为准)提出异议或修正培训规则以达成一致并开始培训的,视为接受培训规则。

其他:

第五条 服务期约定

培训结束后,乙方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的,应服从甲方分配,到甲方安排的岗位,自乙方培训完成上岗之日起,即年月日起算,服务期为 年。

如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选择放弃或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如甲方选择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不向乙方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甲方要求

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并提供工作岗位,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约定,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培训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不服从培训单位安排,以致严重违反事先告知的培训规则;或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

2、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请假中途旷课、不参加培训;

3、培训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触犯培训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

5、在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事务;

6、其他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行为,以至无法完成培训,或达不到培训目的的。

(二)若乙方在服务期内因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 (培训费用合计 ÷协议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

注:协议服务期限和实际服务期限精确到月,费用金额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违约金支付方式:

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法定限额内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催还通知之后的3日内付清。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应付款额 %的利息。

第七条 再培训

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尚未结束,甲方又与乙方签订协议安排乙方培训的,就服务期事宜届时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培训担保(出国培训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乙方在培训期满后顺利回国为甲方服务,乙方在出国前须向甲方提供个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就甲方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交纳全额培训费用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培训结束并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 日内退还。若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约定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甲方有权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或没收保证金。

担保人1: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字

担保人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字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有任何不同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

篇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有何不同?

【前言】

前期,我们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但当看到“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的规定时,不知您是否有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有何种关系呢?今天,就让我们一探究竟。

【法律分析】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一般期限相比,服务期有如下特点:

1、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期限是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合意,并不依靠任何前提条件。

2、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期限则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

3、服务期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中有财产内容,故对劳动者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对劳动者来说约束力较小。

实践中,服务期的性质大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具有同样的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则直接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可以变更权利义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认为,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还未结束时,劳动者有义务在

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与原劳动合同相同,也可以不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专家意见】

当今社会,一个企业成败兴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资程度,而《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辞职的约束力过小,这就可能导致部分强势劳动者出现恶意跳槽、任性辞职情况发生,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按第二种观点所说,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期限,首先不能当然保证劳资关系的稳定性,因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容易产生劳资纠纷。因此我们较为认可第一种观点,将服务期视为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劳动合同延期,且将劳动者辞职权进行时间上的限制,保证了用人单位的可期待利益,同时有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篇三:劳动合同法服务期问题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问题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就该定义来看,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服务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第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具有特殊性;第三,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自己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第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一)服务期的订立条件

所谓服务期的订立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必备要素,只有同时满足以下这些要素,用人单位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服务期协议来限制劳动者辞职的自由。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服务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随意离职。这种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特征,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便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来,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用人单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的一个首要前提。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出资培训或者出资招用等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约定服务期。除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培训等。此处的额外培训是指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运用此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的培训。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后,作为协议的显著特征,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前述的两个要素来同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但是,并非只要满足前述的两个要素用人单位就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与其达成服务期协议。此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而“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既有重叠,又各自独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服务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允许用人单位在采取一定的行为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服务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究其情况来说,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期限相同。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服务期的期限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均不会产生纠纷。需要提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告知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约定的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如何?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但是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不过,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比服务期限短。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其一,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的,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其是否可以

自由择业呢?我们认为,按照服务期的设立目的来看,劳动者在此期间应该不能自由择业,但是作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补偿,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则不存在什么问题,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又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应该将用人单位该行为视为放弃剩余服务期限,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拒绝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期限比服务期短的话,也有认为,“因为服务期的法律性质仍然是合同期限,服务期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比服务期期限长。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主要涉及到的是,如果在服务期限内,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三)服务期可否约定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本条的规定来看,说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而第22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于服务期的规定,

则可以约定针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可见,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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