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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7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

时间:2013年08月22日 | 作者:邓宜容律师 | 关键词:劳动 合同 | 浏览:5938 例如:有员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11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例如:有员工甲是在2004年2月1入职,2011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那么企业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问:為什么是7.5年不是7年?: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7.5年。

问: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呢?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

第二种情况: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2008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员工甲的合同在2011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员工甲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可。

以上四种情况请註意以下2点:

1、 如员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為500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给员工甲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按目前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计算;(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為1200元);

2、 如员工甲的工资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计算。

3、 重点之重:如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千万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上班。否则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或从员工入职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始计算。

篇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及计算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及计算方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位移法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变更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采用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

10、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人不能胜任工作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接触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人需进行经济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进行经济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7、劳动合同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四、五项。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此处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逾期不支付的应支付劳动者按本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而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付给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它更加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很多种,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是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今年1月1日为起始点,即年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多可获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因为其他情形所导致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则要分情况讨论。

经济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违约金VS赔偿金:三大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使用 “违约金”、 “赔偿金”的概念。这就需要明确其具体准确含义。二者具有相同点是,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有违法或违约事实。

篇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胡燕来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伞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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