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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写辞职报告有赔偿金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4  分类: 离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例】

A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A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A解除劳动合同,A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A劳动强度,减少A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A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A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A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A照办,公司可以给予A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A于2009年5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A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A非常气愤,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A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A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本案的A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A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篇二:05-【案例】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例】

A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A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A解除劳动合同,A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A劳动强度,减少A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A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A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A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A照办,公司可以给予A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A于2009年5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A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A非常气愤,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A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A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本案的A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A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

被迫离职写辞职报告有赔偿金

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篇三:被迫辞职补偿金的支付引起劳动争议

案例精评 -- 被迫辞职补

偿金的支付引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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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补偿金的支付引起劳劢争议

争议焦点: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按平时工资计算报酬是否属未按约定支付劳动 报酬?劳动者符合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解除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新法关注:《劳动合同法》确定了那些情形下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权利?

[案情简介]

申诉人梁某

被诉人某公司。

申诉人梁某于 1997 年 10 月 4 日入职被诉人的前身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任 职生产助理,月标准工资为 5984 元。2001 年 12 月 26 日后,被诉人公司名称变 更为某公司(但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电话、公司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员工 工作场所、岗位和工资福利等一切均不变)。在被诉人承诺前后两个公司工龄连 续计算的前提下,员工按被诉人的要求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被诉人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梁某的加班工资,而且严重拖欠梁 某的工资。于是在 2005 年 1 月 13 日,梁某在被诉人严重拖欠和克扣工资及拒不 改正的情况下,依法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诉人结算工资及支付梁 某的经济补偿。2005 年 1 月 19 日,被诉人回复梁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 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结算的时候,被诉人又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被克扣的 工资。梁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清,请求劳 动 争议仲 裁委员会裁 令被诉人: 1、 支 付解 除劳 动 合同 经济 补 偿金 人民 币

60169.95 元及其 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0084.98 元;2、支付 2000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份的加班工资人民币 8895.58 元及其 25%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 币 2223.90 元;3、支付 1997 年 10 月 4 日至 2005 年 1 月 19 日的社会养老保险 费;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申诉人梁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深圳某设备有限 公司的工作证件一份。2、申诉人的暂住证一份。3、某公司与申诉人在 2004 年 1 月 l 日所签订的劳务工合同书一份。4、某公司与员工欧某在 2004 年 1 月 l 日

所签订的劳务工合同书一份

3、申诉人的 2004 年 11 月份薪给收据两份。6、申诉人和方某某向某公司 递交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7、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929469355CN)

一份。8、某公司的门卫吴某某和罗某某证明两份。9、申诉人的 2004 年 10 月、 11 月和 12 月份上班工卡复印件三份。10、申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2003 深地完电字 0000516803)一份。11、某公司在 2005 年 1 月 19 日给子方某 某和方某的复函一份。12、关于某公司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一份。

被诉人在其所提交的书面答辩材料中辩称,1、被诉人的企业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26 日,而申诉人诉称的某公司是成立于 1994 年的,两个公司是两个完 全独立的不同的法人单位,并且申诉人系于 2004 年 3 月份才进入被诉人处工作, 被诉人在该期间开始支付了申诉人的工资和办理了工伤保险;2、申诉人进入被 诉人处工作后,已经依法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其福利待遇都高于同地 区同行业的其他单位;3、申诉人与被诉人解除合同系申诉人单方面辞职,在办 理解除合同乎续时,申诉人提出过高的无理要求。

被诉人某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一份。14、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某公司”的通知(深 外经贸资复[2001]0880 号)一份。15、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的 2002 年聘用工资 合同复印件一份。16、关于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的核准外商投资企注册登记的有 关资料一份。17、申诉人梁某的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1 月份的上班正卡十一份。 18、申诉人梁某的 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1 月份的工资单十一份。19、某公司与 申诉人梁某在 2004 年 12 月 30 日所签订的劳务工合同书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诉人代理人对证据 l 和 2,表示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对 证据 3,被诉人代理人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劳动合同备注栏上的文字意思 是申诉人身份的转化,并没有确定权利和义务:对证据 4,被诉人代理人表示与 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证据 5,被诉人代理人表示没有财务人员 的

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 6,被诉人代理人表示我方没有收到,不予认3

可:对证据 7,被诉人代理人承认收到了申诉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对证据

8,被诉人代理人表示真实性予以认可,无其他异议;对证据 9,被诉人代理人 认为是复印件,无法辨认清楚,不予认可;对证据 10、11 和 12,被诉人代理人 表示真实性无异议,子以认可;对证据 13、14、16 和 18,申诉人表示真实性无 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 15,申诉人表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不是与 被诉人签订的最后一份;对证据 17,申诉人表示真实性子以认可,但认为只是 反映其部分的工资,还有津贴等另一份工资单未提供;对证据 19,申诉人表示 甲方盖章栏上有作废的字样,属于无效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 1997 年 10 月 14 日进入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 担任该公司生产助理。2004 年 1 月 1 日,申诉人与被诉人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助理,每周实行 40 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作

8 小时,8 小时以外安排申诉人工作的,视为加班加点时间,同时在备注栏上还 注明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转为被诉人员工,该合同期限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 2004 年 1 月至 3 月份工资仍然由深圳某设备有 限公司发放,从 2004 年 4 月份开始则由被诉人发放。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 诉人没有继续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仍然继续在被诉人处工作。2005 年 1 月 13 日,申诉人以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报酬为由,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05 年 1 月 19 日,被诉人向 申诉人出具复函,承认已经收到了申诉人的书面通知,并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申请,当日申诉人办理了离职手续。申诉人的工资发放至 2005 年 1 月 19 日,其 每月工资包括日薪工资 173.33 元、伙食补贴、津贴和全勤奖。被诉人在支付申 诉人休息日(周六)工作的工资时,是作为正常上班日来计算的,不作加班时间计 算。申诉人的月标准工资为人民币 5769 元,申诉人 200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05

年 1 月 19 日的休息日(周六)加班时间为 40 小时。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办理社会 养老保险。申诉人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 5331.68 元。

另查,被诉人某公司系独资经营(港资)企业,注册登记日期为 2001 年 12

月 26 日,经营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止,该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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