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 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篇三: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
抢救的病员时;二、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
三、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五、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六、购买贵重医疗器械及重大经济开支批报时;
七、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八、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九、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十、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
安宁市人民医院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