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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一小申请材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7  分类: 申请材料 手机版

篇一:一老一小

“一老一小”医疗保险

编辑词条

2007年起,北京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将“一老一小”,即城镇无保障老人和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涉及人群分别为25万人和200万人左右。该保险要求是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属于本社区管理范围内,从来没有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人;而儿童则要求是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属于本社区管理范围内的16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含出生28天后的婴儿)。

针对“一老一小”看病就医问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正在积极调研测算,制定实施意见,有望在2007年第一季度出台相应政策。由于这部分人群数量大,新政策的落实将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开展试点工作,“一老”计划先从部分高龄老年人试点,逐步向全部城镇老人推进。“一小”计划先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推进,覆盖学生100万人左右。“一老一小”医疗保险覆盖最终在“十一五”期间全部完成。

参保范围

学生儿童的参保范围: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都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扩大至北京生源外地上学的全日制大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详细内容

制度细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6月21日公布“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非北京市户口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也可自愿选择参保。 根据“一老一小”大病医保制度划定的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是: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其中,女性年满50周岁的居民,也可参保。

学生儿童参保范围是: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等都可参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说明,非北京市户口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也可自愿选择参保。

这部分人群包括:原北京知青子女,参保缴费时要提交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少年儿童,需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的台商及其雇员子女,提交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父母一方有北京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亲或母亲的北京户口簿,以及学生与其的关系证明。

报销规定

一、北京的城镇老年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大病医保待遇不变,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二、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1家北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病医保待遇不变,医疗费也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三、老人和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符合北京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报销。

北京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其余1100元由财政补贴;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每人每学年筹资100元,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学生儿童大病医保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大病医保实施。

缴费标准

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然后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手续。

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填写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申请表》中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办理银行卡(折)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以现金形式缴费。

就医管理

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另外,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16家A类医院直接就医。参保后的儿童可直接到定点儿童医院就医。 免缴保费

劳动保障局表示,北京市如下特殊人群参加大病医保将可免去个人应缴的医保费。

1.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学生儿童;

2.参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所需材料: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报销标准

根据该项制度表示,“一老一小”将分别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为1300元,也就是说医疗费超过这一金额的,按60%的比例报销,其余40%自己负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而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期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开始往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

例如,某城镇老年人住院费花了5万元,可以报销的金额是:(50000-1300)

×60%=29220元。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当医疗费用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其余30%自己负担;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7万元。

例如一个参保孩子,患病住院花费了10万元,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0-650)×70%=69545元。

材料要求

老人材料

要求: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属于本社区管理范围内,从来没有参加过医疗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人。

参保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2份。

2.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任选其一,开户办理一个存折,每年存入足额300元现金。

3.两张1寸免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

4.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份。

5.《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申请表2份。

6.凡符合免缴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低保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等人员)。

儿童材料

要求: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属于本社区管理范围内的16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含出生28天后的婴儿)

需要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的复印件各2份

2.理论上,先到北京银行、北京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任选其一,开户办理一个存折,每年存入足额100元现金。但在实际操作中,所在社区会指定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唯一选项,且预存至少1000元人民币。

3.填写《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2份。

4.两张1寸免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3岁以下除外。

5.凡符合免缴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如低保人员等)。

政策问答

此项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二:一老一小药费报销说明

“一老一小”无业人员报销说明

一、一老无业人员药费报销程序:

1、住院报销程序

报销比率,1300以上报销60%,一年最多报销15万,二次住院报销650以上报销60%。

2、准备材料

没有社保卡医疗手册的参保人员住院时。需有社保卡后在医院看一次病把卡激活后才给予手工报销,报销时需出具社保卡、诊断证明,收据,病历全复印,情况说明、(姓名、身份证号,哪一天入院哪一天出院,医生诊断为什么病,当时由于什么原因未在医院实时结算,恳请社保中心给予手工报销。申请人、时间)本人的邮政银行存折或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就医时需到所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之外,如果不经社区医疗机构转诊否则不给予手工报销。

二、一小药费报销程序

1、住院报销程序

报销比率,650以上报销70%,一年最多报销17万,二次住院报销650以上报销70%。

2、准备材料跟一老无业是一样的。

三、“一老一小”无业门诊报销程序

1、报销比例

“一老一小”无业都是一样的,有卡人员在医院就医时必须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否则不给予手工报销。急诊除外。650以上报销50%,一年最多报销2000元。

2、一老无业人员报销程序

就医时需到所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开具转诊证明、除急诊之外,如果不经社区医疗机构转诊否则不给予手工报销。就医时需到自己选择的三家综合医院,A类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不用选择就可以直接就医。

收据、底方、本人的邮政银行存折或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转诊证明。有社保卡的需提供社保卡,但必须把卡激活。

3、一小报销同2一样,不同之处就是一小不需要转诊证明。

四、七日留观报销程序

需提供留观证明或诊断证明,报销时按住院的比例报销一样。

“一老一小”无业人员没有社保卡年底一次性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医疗手册或临时卡复印。其它材料一样。

篇三:北京市一老一小保险范围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 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7]11 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 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2.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1: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 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 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7]11 号) ,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 60 周岁的 居民和女年满 50 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 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 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 (乡 镇) 社会保障事务所 (以下简称“社保所”) 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 90 日内持本人户口簿 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 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 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 、 、 、 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 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 ; (二)享受本市城市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 难补助金领取证》 ;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 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 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 度。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 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 险手册》 。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 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

北京一老一小申请材料

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 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 特殊病种 的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病种”) 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的门诊医疗费用; 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 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 第十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 付标准为 1300 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 650 元。 第十二条 参保

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 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0%,个人负担 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 7 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 90 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 90 天按实际住院天数 结算;超过 90 天的,按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 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 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六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 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医疗费 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 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 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 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 12 月 31 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 付次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 3 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 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 A 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 9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办理变更手 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 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 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 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 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 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

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 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 或死亡前留观 7 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 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 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 2 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 1 家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 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 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 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 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 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2008 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三十一条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 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 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 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 [2007]11 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 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 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 8 月 31 日前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 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 28 天以内的新生儿) 。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持本人的户 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 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 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 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 、 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 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 ;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 难补助金领取证》 。 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大病医疗保险 年度。从缴费当年的 9 月 1 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 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 册》 。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 9 月 1 日前死亡的,由其家 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 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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