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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6  分类: 申请书 手机版

篇一: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人:吴祥银 男

地址:

申请事项:

事实理由:

2011年7月22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对吴祥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申请人及吴祥银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吴祥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祥银涉嫌盗窃,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此事也未给失主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大道的大道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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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足及应当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把握该条款的规定。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3)流窜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7)一人犯有数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三是要防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责任追究制。

篇二: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女,岁,汉族, 人,住北京市 ,系犯罪嫌疑人 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男, 岁, 人,住北京市,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201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本人系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涉嫌罪名为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

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作为的家属,我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201 年 月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住房登记本复印件。

篇三: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淑文,女 ,汉族, 1976年4月4日出生。 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身份证号:132428197604040224。

手机:13784051686

被申请人:张永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申请事项:对张永立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2年10月24日保定市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永立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张永立目前的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张永立案发前曾于2012的年5月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腰间盘突出病,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和照顾。

案发前后张永立也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张永立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张永立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徐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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