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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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司法解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1  分类: 赠与合同 手机版

篇一:赠与合同的生效

篇一: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2012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2013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合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

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是肯定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篇二: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因病死亡。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

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

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赠与房产须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转移,而不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转移。《赠与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因赠与财产而产生的是债权与债务关系生效,并不是物权转移生效。

如上所述,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王某生前赠与孙子王某某的房产,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如果作为王某遗产,王某某可以依据《继承法》33条规定,要求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给予认可并承担债务,则继承人之间共同出具文书协助配合王某某过户, 如果王某的继承人对此赠与合同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王某某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对赠与合同效力确认后房产部门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协助过户。篇三: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条件赠与合同之比较评析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级________________

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条件赠与合同之比较

评析

院(系)名 称:法学院 专 业 名 称 :法学 学 生 姓 名 :张婷婷 指 导 教 师 :罗昆 教授

二○一三年六月bachelors degree thesis of wuhan university

and the conditional donation

college :wuhan university subject : science of law name : zhang tingting directed by :luo kun professor

june 2013

郑 重 声 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签名:

日期: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殊赠与如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被越来越广泛地

使用,但由于人们对其特征不是很了解,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概念、性质以及履行上的规则三个方面的比较来展开论述,对二者加以区分,从而弄清了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的限定对合同生效的意义不同,附条件赠与的生效需要所附条件的成就,附义务赠与中所附义务的履行对合同的生效没有影响,从而为判断具体的赠与合同类型和解决了在当事人之间因特殊赠与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免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误用混淆的情形。 关键词: 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利益平衡

abstract

key words: the donation subject to collateral obligations; the conditional donati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篇二: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篇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捐赠不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销的。篇二:1法律特征

1法律特征编辑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2相关规定编辑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3协议格式编辑【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 、男、 岁、住 (下称甲方)

受赠人: 、男、 岁、住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4程序编辑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1] 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赠与合同司法解释)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篇三: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l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 中,行纪人属于( b )。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不得分)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a. 平等、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bc )。 ab .

a.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c. 因一方受欺诈而订立 d.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bcde)。 bde

a.支付定金 b.赔偿损失 c. 中止履行合同 n继续履行合同 e. 采取补救措施

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abc )。acde

a. 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 宅基地土地使用

权 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5.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e )。 abde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的地点。

3.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和——两种类型。 乙合同的移转包括——、——?

5.混同的原因有——承受和——承受。

6.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赠与合同和——赠与合同。

7.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合同和——合同。

8.从技术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合同是——————合同。

9.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和——办理委托业务。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 可撤销的合同

2。合同的承受

3。侵权责任

4.合同解释

5.房屋租赁合同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3.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4.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12分)

试从法律责任竟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不久,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o分)

1.c 2.c 3.c 4.b 5.b 6.b ?

7.c 8.b 9.a 1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abcde 2.ab 3.bde 4.acde 5.abde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合同法律 2.成立 3.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自

由 4.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5.概括 特定 6.现实? 非现实 7.总承包 分项承包 9.要式 9.名义 费用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3.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5.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

1.答题要点: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分)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2分)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3分)

2.答题要点: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分)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分)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3分)

3.答题要点: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1分)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2分)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分)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2分)

4.答题要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分)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2

篇三: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2012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2013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合

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是肯定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

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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