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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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赠与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8  分类: 赠与合同 手机版

篇一:彩礼不属于赠予,见面礼不予返还

彩礼款不属赠予 见面礼不予返还

案情:

2008年8月,原告冯某民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张某某介绍相识,二人见面时,原告冯某民付给被告王某某见面礼1990元。同年9月3日二人订婚,在被告朱某家,原告冯某民经媒人张某某给付被告朱某彩礼款24000元。2009年3月28日,双方商量结婚日期,当天,原告冯某民经媒人张某某分别给付被告王某某、陈某文彩礼款4000元、10000元。2009年4月9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王某某到原告冯某民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冯某民与被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王某某陪送有电视机、DVD、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钟表、皮箱各一个及四双被子。十天后,被告王某某外出,至今未与原告冯某民共同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冯某民要求三被告返还给付的彩礼,遭拒绝,遂起诉,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冯某民与被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原告冯某民分别给付三被告数额不等的彩礼款,之后,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冯某民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二人初次见面时的见面礼,可作为赠与处理,其他彩礼款由收受人适当返还。二人举行结婚仪式时,女方陪送的物品应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辩称收受的彩礼款全部购买嫁妆,无证

据支持。本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华律网小编推荐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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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概况:

王小姐与李先生是大学同学,2008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小姐是独生子女,家境较为宽裕, 2008年12月在举办婚礼前夕,王小姐父母将一辆奥迪轿车作为其结婚嫁妆,2009元旦,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是婚后性格不合,因琐碎小事产生矛盾,互不相让,双方自2009年6月开始分居。2009年10月, 王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李先生离婚。在开庭审理中,李先生表示同意离婚,由于其上班单位离家较远,他提出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奥迪轿车归其所有。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

本人观点:

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当初作为嫁妆的奥迪轿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

嫁妆赠与合同

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李先生主张奥迪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从法律条款规定上,欠缺明示赠与谁的证据,将女方陪嫁的嫁妆认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之处,对此很容易产生争议。

现实生活中由于碍于情面,大部分人的行为都有不规范之处,不可能做到对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或公证。这里既有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是传统风俗习惯影响的结果。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是把举办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本案中,在婚姻登记之后,婚礼举行之前对所得财产从法律意义上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建议夫妻可以对大件财

产最好有一个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免产生财产争议。

篇三: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

试析恋爱期间财产赠与的性质

给女友买辆丰田车 分手后索要购车款

重庆晚报讯 热恋期间男方给女友买了一辆车,两人分道扬镳后,这车该归谁?日前,市一中院给出了明确的 说法: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 还钱的义务。法院介绍,2011 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艳,两人一见钟情。2011 年 8 月,小李为了讨得小艳的 欢心,花 31 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小艳的名下。去年 3 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小李在用这辆车,去年 4 月,小艳告到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小李返还车辆。 去年 7 月,法院判决小李还车。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去年 7 月,小李又起诉到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称小艳不当得利,要 求对方返还车款 31 万元。法院开庭时,小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 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小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但小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自愿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排除小李存 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证明小艳是不当得利。去年 9 月,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因参加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与鄂皆豪相识相恋,后分手。鄂皆豪为此起诉孙雅莉返还其作为彩礼赠送的宝马车。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孙雅莉返还鄂皆豪宝马车款28万元。鄂皆豪诉称,去年9月,他参加《非诚勿扰》节目,期间结识孙雅莉,后私下确定恋人关系,并商量结婚。本着结婚目的,鄂皆豪应孙雅莉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就是为男女双方寻求结婚对象而举办的。两人在参加该节目期间相识,并很快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可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孙雅莉称自己未见过鄂皆豪的父母,但根据鄂皆豪提供的合影照片,可以认定孙雅莉与鄂皆豪父母见过面。在孙雅莉和鄂皆豪朋友的电话录音中,孙也多次提及与鄂结婚的情况。因此可确定双方曾表露出缔结婚姻的意愿。法院认为,鄂皆豪在此基础上为孙雅莉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从车辆价值及使用时间等,法院酌情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大部分车款。

案例一:

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1.彩礼;2.车、贵重衣物等礼物赠与;3.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就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基于婚约基础上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关于彩礼,符合一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送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是借婚姻索取财产,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赠与财产、互赠小礼物,即使没有缔结婚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

案例中,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是附条件的赠与。当地并没有明确相应的风俗结婚是以车作为彩礼,虽然现代人结婚要求有房有车,热恋情侣互赠车也是有的事情。单纯以礼物的种类划分是否是彩礼是不正确的。其次赠与车的目的是否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没有实际证据能证明,没有明确证据能证明双方已经走入谈婚论嫁的地步,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小李说的为了按揭登记在小艳名下这就是两个人个人的协商商定,且无相应证据,法院无法支持。

案例二:

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就像非诚勿扰男嘉宾送花、送书、送特产之类的,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如果是大件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传统称为彩礼或者嫁妆,最典型的就是订立婚约,很多地方有先办订婚酒的习俗。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婚约也无需对方同意可以自行解除,但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赠与,即,附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本案例与案例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男方举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进入谈婚论嫁的地步,且双方认识的过程和交往场所具有特殊性,首先这是一个婚介场所,在这样场所上,如无特殊的证明,一般都会判定双方是以谈婚论嫁为前提进行交往;其次其具有公众性,等于向大众证明了双方关系有一定特殊性。其实若单独以这样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彩礼的性质的。但结合男方其他的证据如录音,与父母的合照等其证明力就大大提高。

而车子不同于一般小额物品,有些小额的物品绝大多数情况是不可能作为彩礼的,但是车子、房子差不多是对半开的可能性作为彩礼,所以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十分看重双方的举证。 本案例的男方的举证较充分,女方也提不出合理的反驳理由,故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彩礼性质,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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