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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律师见证笔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9  分类: 赠与合同 手机版

篇一: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 20150109

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询问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男 ,年龄 ,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

姓名,性别,年身份证号码: 。

询问地点: 。 询问时间: 。 询问事项:《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签订事宜

问:你叫什么名字?你个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可有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疾病? 答: 问:你们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法律帮助?

答:

问:现在向你们简单的阐释一下律师见证的含义,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你们可明白了?

答: 问:根据上述委托事项,你们能向我们提供哪些材料。

答: 问:你们提供的资料是否是真实的?

答: 问:你们对签订《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了解,是否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签订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清楚?

答:问:你们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风险是否清楚明白?

答: 问:你们签订本协议是否是出于自愿,有无被胁迫、欺诈等情形?

答:

问:合同签订后,你们是否愿意依约履行?

答:

问:你们可还有其他补充?

答:

问:你们可愿为自己以上所述承担法律责任?

答:

询问人: 被询问人:

篇二:律 师 见 证 书

律 师 见 证 书

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律师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卢 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XX市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XX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XXX、XXX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XXX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赠与合同律师见证笔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XX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XX

2008年x月x日

二手房屋贷款律师见证相关

用贷款买二手房,律师在二手房抵押贷款中主要做如下一些工作:

一、需要对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即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核实和信用水平审查,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即房屋产权情况的审查;

二、作为见证方,见证或代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保证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当买方必须抵押贷款时,此时卖方还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的情况下,就必须将房产证同意变更到买方名下,以便买方申请抵押贷款,即二手房抵押贷款中的“先抵押,后放款。”

律师此时的作用是: 1、办理变更手续,将房产证变更为买方; 2、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将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 3、将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交给贷款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保存; 4、在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保证卖方将房产交给买方;

5、代买方将银行抵押贷款交给卖方以完成交易。

四、设立专项账户,以便代买方支付各种首期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督促交易各方履约。五、律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文书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在二手房屋贷款具体的见证中,律师往往做以下工作:审核卖家是否为房屋合法产权人;是否拥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包括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与售房单位有产权份额划分,单位员工是否有先购买权,其房改购房合同中是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卖该房屋;是否有欠缴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等应缴费用之情形;审核房屋是否已被出租、抵押、转让、赠与、出卖给他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使本转让行为无效;审核该房屋是否存在欠缴房改售房价款情形,取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卖家售房的书面意见。

由于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原风险。具体说来也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把房出售;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将房屋卖掉;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

(2)来自交易房屋方面的风险。这包括多种情况:用于交易的房屋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用于交易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

(3)来自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来自交易合同方面的风险。这是跟买卖其他房屋一样会遇到的问题,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而引发争议,那么一方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按规定,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管局才会核发过户后的产权证。

所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见证中 如何规避见证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律师见证应当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就当事人的资格来说,应当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核实。

其次,律师见证应当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律师见证的目标之一就是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律师见证必须对见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律师所做的见证只是行为见证,只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所签合同的内容作见证。那么律师做为法律人士的专业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的作证,就在于见证律师还担负着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应当严格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律师除了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当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等。 第四、见证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之前,应当逐一核查见证材料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律师见证讲稿

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律师能进行见证业务的法律依据:

1、律师见证业务最早是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最早依据就是1992年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中说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开展见证业务。

篇三:律师见证流程

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第六、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七、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诈骗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

2.2 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 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

3.1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3.2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3.3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3.1、

3.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

3.4 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

3.5 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3.6 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3.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 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

4.1 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4.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8)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

4.3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

4.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

4.5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

4.6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