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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3  分类: 责任书 手机版

篇一:烟花爆竹安全目标责任书

烟花爆竹安全目标

二○XX年度

XX年度烟花爆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

竹安全工作

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下次签订为止。

一、责任单位:

各村(居)委

二、目标责任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制,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并有档案资料。

(二)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三)健全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委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开展隐患日常排查,每逢重大节假日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预防,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不出任何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并建立隐患排查预防台帐,对排查出来的

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实行“一对一”监管,并限期整改。

(四)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活动。各村(居)委要加强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五)各村(居)委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处臵预案,出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全年实现伤亡或重大事故为零。出现伤人事故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办法

(一)由XX安委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考核单位进行检查,年终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严格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以年底对各村(居)委的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立责单位、责任单位各一份存档备案。

立责单位:责任单位:

责任人:责任人:

年 月日

篇二: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责任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

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 经营单位:

负责人:法 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 日

篇三:2015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

XXX镇2015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

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我镇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无事故,镇政府与你单位(经营户)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

一、你单位对辖区,包括行政职责、执法管理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保无私产、私销、私运、私储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发生。

三、确保不发生任何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四、你单位要与下属(管理)单位和组、户及烟花爆竹合法经营户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保证无“四私”行为,做到层层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专人与销售点联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档案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状况,制止不安全行为,堵塞不安全漏洞,整改不安全隐患,不得出现失控现象。

六、经常进行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销售旺季及节假日期间随时进行检查。所有检查都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当事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隐患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处100—500元罚款,可吊销许可证。

七、辖区、管理区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坚持安全条件,建立专柜销售,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严禁超量存放。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单位、村、组和专管人员有权禁止销售,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重罚。超量存放的,对超量部分坚决予以没收。

八、管理督促烟花爆竹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经营操作规程,严禁烟花爆竹接近火、电、高温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必须单独设立储存仓库的,储存量不得超标。督促经营人员及时参加安全培训。

九、严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出让、转借或变相出让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重罚外,一律收缴《许可证》。

十、广泛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的宣传活动;辖区内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等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和超标产品。

十一、目标责任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XX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镇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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