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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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合同条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3  分类: 招标合同 手机版

篇一:工程招标文件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会议纪要及协议;(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招标图纸(包括设计补充及变更);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陆套(含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并注意保密。若因承包人对图纸及其他资料保管不当、遗失、转借他人、复制等原因造成泄密后果,发包人对此保留终生追究的权利。承包人为此应承担

实际损害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计算,则承包人向发包人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①、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进行控制。②、对本工程合同、工程资料进行管理;③、对安全进行监督;④、协调好各种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签证;(2)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3)开工令、竣工令、复工令;(4)工期顺延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权: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及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工程造价的签证认可。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权: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需熟悉施工投标组织设计,应参与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负责组织本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全面施工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处理、协调本工程验收前的一切事宜。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能够调动承包人的足够资源,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现场经验,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现场项目经理和项目副经理必须是承包人投标前承诺的人选。发包人确认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驻场,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且实行施工压证,每周现场工作5天以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非经发包人同意,每缺席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每月累计超过3天,加倍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考核要求时,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在3天内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并承担每更换一次5万元的违约金,驻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行为、作业、管理等违反合同要求时,承包人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外,同时有权处以驻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对承包人经济处罚在例会中予以通报,并纳入工程决算。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将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50米内(由承包人统一挂表,并向有关部门缴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涉及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保护生产等相关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管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发包人确定合理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准备不充分,造成技术交底未完成,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后不影响正常开工日期。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______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___双方另行约定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环保、环卫、市容、交通等的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自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开工前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5天提交材料进场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及其用款计划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盗防抢、秩序、工程保护、用电(含过境电缆)、用水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等作出具体安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综合考虑计入报价。如果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根据发包方需求提供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办理涉及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竣工验收前工程全部成品、半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有损坏、遗失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文明施工措施执行,并做到:① 设置、维修和管理自有临时排污系统;② 每天保持施工辖区的畅通与清洁;③ 收集和处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内的垃圾,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时为止;④若因承包人现场清洁卫生工作不好,导致发生相关不利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新闻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的,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⑤交工

时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至发包人满意,承包人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要求与周边地区隔离,工程完成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出施工现场,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涉及环卫、治安、园区管理等手续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每周一报进度计划,工程例会由监理方主持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_收到正式书面文件提交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确定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_由于甲方原因延误工期,工期顺延,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若因为乙方原因造成延误,按2000元/天扣罚乙方,并以合同总价的5%为限_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对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①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放线后,须经监理、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复核后才能施工,严把工序报验关。

②如果下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是由上道工序引起的,承包人须承担1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③现场钢筋成形场地必须硬化,避免钢筋污染,控制模板周转次数、套数,杜绝出现结构问题。

④施工过程中若出现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上报监理及发包人,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上报质检、行业监管部门,查明原因,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工期不得顺延,同时承包人须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必须加强对相关隐蔽设施的保护,承包人

篇二:施工招标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合同通用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于2012年投标时按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于2012年为开展金牛区2012年第一批重要节点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二环路段)工程工程招标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

1.1.2.2 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项目经理(建造师): ,证书编号: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1.1.3.10 永久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增加:

1.1.3.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协调与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姓名: 。

1.1.4.5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4.7 补充: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

增加:

1.1.5.8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1.3 法律

增加: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成都市的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若这些规范标准有差异,按照最新版本、最高水准、最严格要求执行。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修改为:按“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中“合同协议书”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6.1.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工程开工前5天之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2份,并由监理人组织设计代表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1.2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补充以下内容:

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1.6.2.2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6.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5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2套(含编制竣工资料的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10化石和文物

1.10.1 补充以下内容: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11.3款的规定办理。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8 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工程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涉及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障碍时,负责与有关各方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应予以协助。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相关地质资料。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2.8.2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手续和水电接口、管线敷设、拆除等一切费用,任何因用水、用电问题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11.3条规定,确定延长竣工期限;

(3)按15.3条规定,所作出的变更决定及变更估价;

(4)按23.1条规定,所作出的工程索赔事项的签认和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3.1.4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3.1.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4、承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免费提供具备办公条件的现场办公室2间。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电,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停电、电压偏低、负荷偏小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电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4)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用水,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用水不便、停水、水压偏低等的风险。任何因施工现场供水原因而导致的造价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5)承包人应对开挖范围进行物探(须委托第三方探测并出具正式成果文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破坏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履约担保

补充内容:

4.2.1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指基本履约担保。基本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方式,通过承包人基本账户递交;如采用保函提供,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函格式。

4.2.2 履约担保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前一直有效。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本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用地恢复经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和所有工程资料合格移交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6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为了实施合同中要求的专业化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发包人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询价选定其他施工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货人作为指定分包人,承包人须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或供货合同。

(2)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穿越特殊障碍物(如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本工程的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承包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4)指定供货材料的计量及结算方法:

发包人指定供货人供应的材料到达现场后,由承包人指定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材料签收单。承包人将已验收材料的价款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中。

(5)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有关指定分包的合同中,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划分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

(7)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对于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的支付,在监理人签发支付证书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先期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应得款项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按分包合同应付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将按所代付款项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监理人在签发给承包人下一期支付证书时,应从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4.3.7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1)承包人可以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委托前必须经发包人批准。该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技术及协调等由承包人负责。当承包人委托的分包人在该工程项目中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可更换分包人,但必须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2)如承包人将穿越河流、深井降水工程等承包人无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人,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履约担保,如相关担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将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分。

4.4 联合体本项目不采用。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3增加“承包人进场前应提供一份项目经理及现场施工管理授权书给发包人,明确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印章的权限同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4.5.5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列名单委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上述人员与投标文件中不符或长期不到位,视同承包人转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4.5.6 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的履约考核: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个人的履约进行考核、备案,并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参考。

4.5.7 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至本合同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4.5.8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同时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2 本条修改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

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所派往本工程的人员应与合同协议书附件相符:

(1) 按合同协议书附件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应按监理人要求及时到位。未经监理人的批准,不得更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人批准、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3) 尽管承包人已按合同协议书附件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4.6.3 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作变更,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执行。

4.6.4 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驾驶员、爆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上岗;承包人应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6.1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补充以下内容

4.7.1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论何种缘由引起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更换,即使发包人同意,对承包人按每更换1人次收取2万元违约金。若出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离开工地2天及以上,发包人将按每发现1人次对承包人收取5000元违约金。

4.7.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更换现场人员的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按监理人员要求将人员调离本工程管理范围,否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监理人将视其为无法胜任现场工作:

(1)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正常工作的人员;

(4)违反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人员;

(5)无证上岗的人员(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7 承包人应执行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民工工资的相关管理办法。如发生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则每发生1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若发包人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按所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的15%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并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单位企业以后的投标。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增加:承包人应在每个月的20日之前将下月承包人所需材料的采购计划(包括材料品种、数量和采购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审批。由于承包人未按时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3 增加: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合同范本

第一章 施工合同书 ................................................................................... 1

第一章 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 3

第三章 施工合同专项条款 .................................................................... 23

第四章 合同附件 ..................................................................................... 38

第一章 施工合同书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总包施工合同。

鉴于乙方拟承建 工程(工程名称),并通过201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甲方以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万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组成和解释顺序:

总包施工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施工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其组成部分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补充协议条款和招标过程中乙方承诺(如有);

②.施工合同协议书;

③.施工合同文件;

④.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决算书;

⑤.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甲方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

⑥.承诺书(确认函)及外来文、册(确认函);

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

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⑨.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⑩.施工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廉政管理协议书。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本合同乙方每页都必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的全部内容认同。

第二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

支付的款项。

第三条:合同份数

3.1.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执四份,

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2. 本(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工程招标合同条款)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及公章后生效。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备案和

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

关保修条款终止。

3.3.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

同或协议。

第四条:施工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在双方签章且乙方交付履约保函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日 期:

第二章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甲方:

1.2. 甲方总代表: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

1.3. 乙方:

1.4. 项目经理:,指乙方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

1.6. 监理单位:,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1.7.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1.8.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1.9. 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1.10.工程:指甲方、乙方在招标、合同中约定承包的工程项目。

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

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1.13.三方施工合同:是指在该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招标,甲乙双方共同推荐施工

单位参加投标(乙方推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推荐单位数量,由甲方组织入围考察确定入围投标单位),甲方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甲乙双方以及中标单位三方签订施工合同(甲方作为该施工合同的第三方),乙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等向甲方负责,甲方负责直接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付款条件由甲方确定,乙方对此付款条件确认后,甲方方可付款),并要求中标单位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格式见附件《三方施工合同样本》。

1.14.三方订货合同:是指为了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订货的质量和按时供应,

解决甲乙双方对限价材料、设备价格的争议,由甲方组织招标,甲乙双方共同推荐供货单位参加投标(乙方推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推荐单位数量,由甲方组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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