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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6-10  分类: 党性分析 手机版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_党组织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 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 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 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 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 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 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 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 期 5 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 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 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 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 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 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 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 候补委员职务。

死亡、 丧失国籍、 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 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 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确有必要时, 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 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 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 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 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调动、 任免下级党委书记、 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 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 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 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 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 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 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 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 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 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 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 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 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 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 监督责任, 坚持纪在法前、 纪严于法, 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 不能腐、 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 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 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 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 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 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 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 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 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 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 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 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 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 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 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 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 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 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 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 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 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 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 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 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 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 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 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 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其意见 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 方式进行,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 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 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 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 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 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 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 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注重通过国家机关、 政协组织、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基层单位等渠道, 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 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 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 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 委领导和工作监督, 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 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 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 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 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 参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

1996 年 4 月 5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 《中 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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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2018】党组工作条例-范文 word 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党组工作条例 201X 年 6 月 16 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试行)》,同志们,以下是 参考!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 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 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 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 2018】党组工作条例-范文 word 版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 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 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 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 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 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 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 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 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 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 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 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 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 决定。

【最新 2018】党组工作条例-范文 word 版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 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 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 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 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 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 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 3 至 7 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 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 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 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 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 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 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最新 2018】党组工作条例-范文 word 版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化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 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 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 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 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 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 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

2016年最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解读_党组织工作条例全文最新版

2016 年最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解读《条例》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 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第二条首先 明确了党组的重要地位。

“现实中,党组与机关党委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分析 指出,二者在性质、地位作用、产生方式、职权职责上均有不同。党组是由本级党的委 员会批准设立,在单位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比如财政部党组,党组的职责为讨论和 决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问题;而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单位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比如财政部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 职责为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每个党员 进行监督。

党组制度从 1945 年党的七大就正式建立,该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但长期以来,党组制度除了党章中用 3 个条文作原则规定 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

目前,全国共有党组 8.6 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 4 个层级,其中中央批准设立 的 139 个,省(区、市)党委批准设立的 2013 个,市(地、州、盟)党委批准设立的 1.7 万多个,县(市、区、旗)党委批准设立的 5.7 万多个,还有一些党组由上级单位(企业) 党组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实践中,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 确、议事决策不规范,这些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要求,不利于保证党组 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强调党 组要真正在所在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 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 年)》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纲要(2013—2017 年)》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

“目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因此, 完善党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甄小英说。

在谢春涛看来,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 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世功则认为,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 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 聚焦党组运行突出问题,四大内容创新引人关注 《条例》共 8 章 39 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板块。三大板块对党组的性质 地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党组制度运行各环节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 聚焦党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纵观整个《条例》 ,四大内容创新引人关注:——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强调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条例》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为 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 《条例》设定了以下制度:(1)领导制度。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 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

(2) 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 1 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 时请示报告。(3)备案制度。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批准其设立 的党组织备案。(4)党组书记述职制度。上级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 职情况。(5)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对党组及其成员进行考核。(6)列 席会议制度。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加强对党组决策的监督。

“这些制度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 署,使党组能聚精会神把党建工作牢牢抓在手中。”谢春涛认为。

——凸显了党组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更好落实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方针。

《条例》强调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 的领导,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 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对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党 组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甄小英表示,“这是《条例》根据新形势作出的规定,对于强化全面从严治党,解 决实践中一些党组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有重要作用。” ——规范了党组设立,完善了党组职责。

针对实践中党组设立条件不够明确、范围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 《条例》 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由于党章 对党组的职责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党组职责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经常出现交叉, 《条例》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 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强调贯彻民主集中制,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

《条例》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 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在议事决策程序方面, 《条例》 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 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 《条例》对党组会议召 开次数、召集与组织、讨论与表决、决策执行等程序性内容也作出了全面规范。《条例》对党组运行机制全面系统“设计”8 章 39 条的《条例》 ,对党组运行规范全面而系统。

《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范围作了 进一步明确。

《条例》详细规定了“应当”和“可以”设立党组的对象。此外,党组的 设立程序也有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党组设立分为主动设立和申请设立,并且一般应 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相较于《党章》中对党组成员配备的原则性规定, 《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 了党组成员的配备结构和数量、党组书记的配备、党组成员任免等。比如“党组成员一 般设 3 至 7 人”“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成员一般由 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甄小英表示,对党组成员配备进行细致规定,有利于解 决实践中党组成员配备不统一的问题。

就党组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 7 类重大问题 进行了列举,比如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值得注意的是, 《条例》 第十五条特别明确了国有企业中党组和董事会或经理层的职权划分, “比如规定经营管 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等, 这有利于解决党组 在企业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协调统一的问题。”甄小英说。

强世功认为, 《条例》中规定,在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 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这体现了党规与国法 的相互衔接。

关于党组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形式, 《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会 议党组成员的到会人数、表决人数, 《条例》规定严格,比如“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 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2/3 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赞 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在谢春涛看来,这些约束有利于防止“一把 手”一言堂、权力过分集中,体现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工作部门,设立的是党组性质的党委,此类党委不同于 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它的设立依据为 《党章》 第四十八条, “对 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目前,外交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国家行政学院等 9 个中央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设立了党委, 这些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 均由党中央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设立、职权职责、议事程序等不够规 范、不够统一。”谢春涛说。考虑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不同于由选 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工作 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性质、地位、设立、职责等,从而实现对党 组(党委)规范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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