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文 > 供货合同 > 列表页

【公证处实习心得体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8-11  分类: 供货合同 手机版

“耳闻不如目见,目见不如足践。”从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在来公证处实习之前,对公证工作的认识仅仅是听闻过它的存在。现今有机会零距离接触此项工作,亲眼所见的以及实际从事的具体工作与想象之中多有不同。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维护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它对民事及经济类的社会矛盾具有很好的事前化解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关系变动日益增多。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可公证的范围也涉及民商事绝大多数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的功能主要是:在今后可能引发诉讼中可以当做证据被法院直接采信,节省诉讼时间;
在债权类的经济公证中还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无需法院判决就可申请强制执行,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当事人。
装订、整理卷宗,使我初识公证工作。在重复机械的装订过程中,主任向我介绍:公证只是一种证明行为,并不具有与司法判决等同的效力,仅仅具有证据上的证明效力。提醒我,这是在受理任何公证申请前必须应该告知每位当事人的。通过装订、整理卷宗,我初步了解了公证书的格式要求,可进行公证的范围,办理公证所需当事人提供各类材料。边整理边向老同志请教。我大致掌握了办理公证的流程,学会了对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书面审查。
上门办公证,使我对公证工作有了立体的感知。作为公证人员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上门服务时,我们义不容辞。每隔几天,都会有当事人因为身体不便或是需要上门办理等原因申请上门服务。他们有的是年迈的老人,有的是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有的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单位……这时,我们便带上各种办证所用的格式表格、印章等到当事人住所地为其办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原件、复印件材料,我们都必须要对它们的真实性一一审核;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有义务帮其修改甚至带书;
告知当事人各种利害事项,引导他们正确填写表格;
当场询问当事人,并做好谈话笔录。“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这是这里的老同志经常说的一句话,当事人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在不违反程序、原则的前提下限度地满足他们。
公证是一项法律至上的证明活动,须处之以公心;
公证又是一项防患于未然的司法手段,以司法公信力为保障化矛盾纠纷于无形。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