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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政委浅谈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20-02-13  分类: 脱贫攻坚 手机版

**县公安局作为县委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单位,紧密结合县委“推进科学发展、奋力追赶跨越”这一主题,确立了我局的主题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三项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本主题内容之一。笔者结合当前公安系统和我县实际就警民关系互动发展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之一。新中国成立后,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鱼水情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首儿歌是我们这代人的集体回忆,在那个时代,警察的形象是阳光的,是值得信任的。笔者不否认在警察队伍中有很多爱民、为民的好警察,警民关系融洽仍是主流,但不少地方的群众对警察仍有意见,警民关系处于“亚健康”的不和谐状态依然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今中国,警察与民众之间似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群体隔离、对立的倾向。在社会转型的旋涡中,警察承载了很多重任,也面临着超强付出所带来的自身危机,转型社会的阵痛同样与警察如影相随。一位警嫂在互联网发言质问:警察队伍每年因公牺牲达400人,为何我们的人民仍对警察怨恨不止?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为了维护一方社会治安的,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理应得到百姓的尊敬和热爱。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公安民警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个别警察甚至堕落成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一些地方警民关系紧张,因此,“修补警民关系”不仅是在**,而应该成为各地公安机关重要的一课。
               
            警民关系的不和谐,从本质上看,也是在社会变革时期才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现阶段的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所出现的失调和冲突,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的不正之风引起的,也有广大老百姓自身的认识偏差所带来的,更有其他客观方面的是非曲直,而要彻底融合警民关系,无疑是给人民警察这一神圣的身份加重了负担。真正要解决好警民之间的关系,也就应该研究这一特殊时期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来缓和警民之间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许多矛盾,增强警民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
                
            和谐警民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就是一种良性的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指一个社会组织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为组织树立良好形象,旨在谋求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与社会公众的谅解和支持,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社会关系。公共关系是由社会组织、媒体、公众三要素组成。良好的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采取塑造形象、协调关系、传播管理等方式,通过媒体作用于公众,使公众对社会组织产生好感,自愿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所形成的互助互利的关系。
               
            有鉴于此,笔者对全国公安机关目前单方“一厢情愿”的“讨好”式活动效果产生凝问并斗胆认为: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才是公安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
                一、从法律角度冷静面对当前“亚健康”状态的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最基本职责是执行法律,公安民警最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这是我国法律本身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最低要求,也是公安工作的底线,如果抛开对法律的执行去谈警民关系,笔者认为是在做秀。然而,由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中国国情而处于尴尬局面:
                (一)在公安机关自身方面。
               
            1、警察无可奈何,无法回避法律(法律的执行本身可能产生不和谐因素)。由于全球警察属于国家暴力机器之一,往往会出现镇压式的打击管理。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任务,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重要区别,就是要通过刑事执法手段和行政执法手段,保证其他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属于我国法律执行的坚强后盾。这是法律硬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无法回避。群众可不管这些,他只知道人是警察抓的,帐记在民警头上。
               
            2、缺乏执法技巧,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失衡。同样一件(案)事,不同民警去办其效果可能不同,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以查处卖淫嫖娼举报线索为例,A组民警按规定着装、携带检查证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出示警察证并依法告知检查来意,发现举报线索有误店内是一对夫妻,当即向其道歉并叮嘱晚上注意安全后退出;
B组民警虽未着装,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出示警察证并依法告知治安检查来意,发现举报线索有误店内是一对夫妻,当即说明发现门锁未关好、最近这一带案件高发我们来看一下,叮嘱晚上注意安全后退出;
C组民警未着装、未携带检查证,强行进入美容美发店说:“我们是警察,有人举报这个店有人卖淫嫖娼……”,店主说明我们是夫妻,民警对举报线索深信,根本不听说明并强行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这三组民警对举报线索依法查证的不同执法方式,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差异显而易见。
               
            3、自身执法行为不公、执法素质不高。如今老百姓对公安工作评价有新的“标准”:不是看你干了多少好事,而是执法是否公正严明;
看你发了案能不能破获,有了危难能不能解决,各项管理是不是保障到位;
在执法中是不是保护了公民权益,是不是能及时发现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不是能保一方平安。徇私舞弊以及“乱收、乱罚、乱扣”等诸多现象,这不仅让群众觉得不安全,还令群众十分反感,给群众对警察的印象造成极坏的影响。随着公安队伍不断壮大,青年民警也大量增加,他们大部分都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干劲足,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与群众合作的经验,甚至会出现个别警察执法时态度不热情,言语不文明,出警不及时等不好的现象,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等等。这些问题虽然体现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整体形象,同时也破坏了警民关系。
               
            4、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导向偏颇,带来执法行为上和效率上的偏差。目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绩效管理模式有越来越企业化的趋势,警务管理尽量往抽象的数字上靠,原因是能够为管理带来方便。这种警务管理的企业化趋向,带来不少弊端,将警务活动所具有的伦理内涵丢失了。另外,内部监督与民警权益冲突不断,民警查民警、内耗,为别有用心的人留下话柄。被外部、内部多面夹击扭曲警民关系,其结果是警察劳累,流血、流汗又伤心时有发生。
                (二)在人民群众方面。
            1、对人民警察的期望过高,认识也不够。群众由于对我国法律不太了解认为,警察就是神,所有案件应该全部破获、坏人就该关起来。甚至对“有事找警察”神话,警察成为万能工具。稍有不满意,不管该不该警察管理,常常用“我要投诉你”作为结束语。
               
            2、不协作,万事不求人。从现实生活看,老百姓认为为与警察打交道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是。在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一般怀着一副“少惹是非”心态,不能积极配合警务工作的进行,甚至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发生的矛盾产生不满,与公安对立情绪,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3、极少数人由于本身思想素质不高而对警察存有思想偏见。一些有钱人蔑视警察,看不起警务人员;
有的又嫉妒警察,讥讽警察行为很造作,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一旦在社会管理中发生矛盾,关系很难协调好。
                (三)在其他方面。
                1、非警务活动。一些党政部门往往凭借自己的权威,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无形中给公安机关施加了压力。
               
            2、在群体性事件中职责不清,把警察权作为救命稻草。特别是一些撤迁安置事件处置中,很少过问撤迁、施工的合法性,让警察承担保护违法的执法风险。
                3、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4、警察成了社会矛盾的转嫁者。为应对社会矛盾凸显的局面,警察付出了太多的辛劳。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冲突期,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持续广泛,众多的社会矛盾,使警察始终处于风口浪尖之上,警察永远处于“灭火”的状态。当警察疲惫地奔波于各种群体性事件的现场时,我们看到警察尴尬地被置于群众的对立面,警察承载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下的“迂回发泄”。
                二、在法治环境下警民和谐关系互动的可能性
               
            孟建柱在08年10月23日至25日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指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全民参与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用法律情感串联起人们之间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关心。在现代社会中,不理解法律,自然也无法理解人生。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警察是法律的使者。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虽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子产“铸刑书”、晋国的“铸刑鼎”、巴比伦王国的“石柱法”,笔者认为不仅仅是成文法典公布作用,更重大意义在于发挥法的教育功能、体现了法本身的价值。
               
            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公安执法(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中央专门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出了定义,反复细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基本要求,诚信友爱、充满活力靠法治滋养,安定有序离不开法治规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依赖法治强力保障。法治是空气或水,人的智慧如果不能溶解其中,就会成为一种病态。抛开法治去谈和谐警民关系,是一种病态和谐,即使有短暂所谓和谐,也只是昙花一现。因此,贯穿和谐警民关系的主线应当是法治,而不是对法律的亵渎,警民和谐关系互动完全可以以法律执行为主线。
               
            法律被誉为公平、正义的象征,重新定位警民之间的关系被提上议事日程。在重新定位警察角色,避免警民正当话语权的错位时,警民之间应当在理性、平和、法治的状态下换位思考,合理利用大众传媒等形式,打开一个通过法治平等的对话空间、平台,这才是消除双方隔阂、改善关系,实现两者双赢的最佳途径。
                三、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的建议
               
            无论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是人民群众,都希望改善公共关系,都希望在法治的框架内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三个不,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笔者认为对当前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明确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的主体。
               
            在我国处理军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应该是公共关系处理的典范。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借鉴,提倡并高歌“警爱民,民拥警,警民团结一家人”。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一个完整的公共关系主体,而人民群众是集合概念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因此,笔者建议将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的主体确定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和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较为科学。
                (二)确立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方向。
               
            公安机关应当在对社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不同时期的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方向,并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确定方向。不能搞警民关系一刀切和不切实际的花权秀腿,不然警民关系不但得不到改善还有可能恶化。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同样是警民关系和谐互动发展总的方向。中新网8月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今天出版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建立、完善由人民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推动建立新型警民关系,确保对执法权力的全程监督,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笔者认为,周永康同志切中当前影响警民关系之要害“人民群众评判执法”、“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人民群众评判执法”,就是一种警民互动发展过程,说穿了就是让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权。
                (三)以大众传播媒介为主渠道,沟通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
               
            话语权是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良好媒介。警民关系和谐的前提是交流和理解,警务对接民众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沟通。警察与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对话机制,是新形势下重建警民关系,强化公安职能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落实“三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承载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公安机关只有坚持警务公开,只有坚持多倾听、多沟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公平正义,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公安机关要用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治安,将良好警察公共关系作为现代警务的重要内容。要提高警察在协调各类社会关系中的技巧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贯串良性沟通,只要警察能够以平等的姿态与民众沟通,就一定能赢得民众的支持。一个真实的、具有公信力的警察形象,是求得民众理解和支持的沟通基础。社会稳定的根本因素在于社会公平,良好的服务需要广纳善言。公安机关要重新审视自己所拥有的话语权,建立与民众以及法学家良好的对话机制。不要出于“维护形象”的考虑而让自己的形象及权益顿失,可通过听证程序、传媒交流、学界沟通、警民恳谈等不同形式的对话渠道,保障沟通与时俱进。
               
            公共关系活动的过程,主要是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进行信息传播和沟通的过程,有组织地开展公安社会宣传,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这是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途径。要借助当代传媒手段,多侧面、全方位地扩大公安宣传阵地,围绕三个重点强化公安对外宣传的开放度及透明度。一是宣传公安工作职能相关法律,体现公安机关的执法实绩,在严格遵守内部宣传纪律的前提下,揭开公安工作的神秘面纱,让群众了解公安。二是宣传公安队伍的规范典型,掘取公安民警中众多感人肺腑、可歌可泣的素材,精雕细琢,突出形象,制作出像《今天我休息》、《中华之剑》那样富有感染力的精品,广为宣传,让群众信赖公安。三是宣传公安工作的社会化,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让他们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并充分利用公安机关自办的各类公安宣传阵地,开辟“警方服务台”、“警方忠告”、“警方热线”等专栏;
充分利用城市街头的公益广告、宣传橱窗等,系统全面地开展各项公安宣传,及时发布各种社会需要的警方信息。要针对近年来互联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上网用户激增的情况,注意发挥“第四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门网站,大力加强网络公共安全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发布公共安全信息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社会治安和犯罪动态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发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各类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向社会和公众广泛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和办事程序;
三是针对不同季节特点和场所,发布包括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及防范知识;
四是大力宣传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各项举措,为群众答疑解难,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激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和监督公安工作的机制,让人民分享法治建设成果。
               
            对人民群众来讲,法治建设成果就是民主法制健全、法律进入市民生活。从公安机关来说,人民群众对于治安管理的广泛参与和直接监督,是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关键。因此,公安机关通过发挥民主职能,在做群众工作方面花大力气,下大功夫,积极探索走群众路线的新路子,更广泛,更深入地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充分依靠和组织他们积极参加社会综合治理,逐步形成完善的广泛群众性的社会治安自治机制,并且大力提倡和激励见义勇为精神,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譬如实行公安派出所定期向居民报告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访谈,聘请社会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担任监督员,以及答复人民咨询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从而更好地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监督,推动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在12月25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央关于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要求,积极借鉴‘警民恳谈’、‘社区议事会’等各种形式,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警民和谐互动。
                (五)加强民警基本素质工程建设,打牢和谐警民关系基础,树立“七心”。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的“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安工作的水平。”,点出了公安工作的核心所在: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执法主角,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是警民关系的实践者,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警民关系互动发展的成败。
               
            一要有事业心。勿将执法工作当成职业来做,应将其当成事业来做。职业是一种谋生手段,容易为了生计产生贪欲、乱执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是强烈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执法方法和执法艺术的升华,需要民警有事业心才会去钻研、探索。
               
            二要有爱心。这是处理好警民关系的基础和奥秘所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地区,如果人人都有爱心,和谐社会就能实现。一个人如果没有爱心,做什么工作都不会有责任,也不会有成就。老百姓在你心中份量有多重,你在老百姓心中份量就有多重。在处理警民关系过程中,我们多一份爱心就多一份感动,多一份爱心就多一份理解,多一次爱心就多一次解决问题的机会;
相反,少一份爱心就会多一份冷漠,群众就多一份怨恨、多一份敌意,就会减少一次增进感情的机会。“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这是前人心系民生的写照。
              三是要有热心。这是处理好警民关系的基本态度。群众有事找警察就像病人求医,医生的热心可以给病人带来温暖,可以增强病人痊愈的信心。我们处理警民关系的态度同样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感情。民警热情的态度,体贴的话语,可以增进群众的认同感,便于彼此沟通交流,“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执法中一句充满温馨的话语、群众就会心平气和;
接待时一杯暖人的开水,群众就会感到无比的温暖。
             
            四要处以公心。这是处理好警民关系的重要标准。从涉警上访群众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上访案件是办案中执法不公造成的。如果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失去对公平、正义的信赖,甚至可能采取有悖法律、政策的过激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会增加不和谐因素,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每一次执法、每处理一起案件,都要用法律政策的标尺量一量,用公平正义的天平称一称,使每一次执法和办案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都体现公平与正义。那么公安机关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的形象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就会更牢固、更高大。
              五要有诚心。这是解决警民关系的关键所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接待来访群众时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执法办案时故意刁难,居高临下,颐指气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增加群众的敌视和怨恨心理。特别是我们在走访涉访群众过程中,认真倾听是一种美德,对于走访民警而言,耐心倾听群众意见或访求是达到走访效果的重要前提,也是打开心结的钥匙。每一名走访民警都要努力做到,从见到被走访人的第一面起,就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或者诉求,认真分析群众反映的问题,诚心诚意地对群众说实话,真心真意地为群众解难题,这样我们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达到我们主动化解矛盾、增进感情的目的。
             
            六要有恒心。这是处理警民关系的基本要求。我们在走访群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一些群众的问题靠一两次工作是很难解决的。要使群众理解我们的工作、达到走访的效果,除了认真帮助群众处理问题以外,还要耐心地、不厌其烦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既要解决具体问题,又要解开思想疙瘩。

             
            七要用心。这是处理警民关系的有效方法。我们讲同一块土地,不同的人耕种收成不一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耕种者是不是用心播种、扎实耕耘。在处理好警民关系中,我们每一名民警都是一名耕耘者,要做到:脑子要想事,心里要装事,眼睛要看事,耳朵要听事,嘴巴要说事,用心思考,用心工作,用心干事。只要用心工作,办法就多,措施就灵,效果就好;
只要用心工作,影响警民警关系问题就会得到解决,我们民警的人生价值就会在工作中体现,我们民警对事业的追求就会在干事创业中实现。
                (六)改革执法执勤方式,实现警察角色的转变,重塑警察形象。
            孟建柱在10月23日至25日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指出,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执法艺术,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警察角色指的是警察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从当前情况看,要让绝大多数的人民警察冲破人际关系的层层桎梏,丢弃以管理者自居的心态,衡定心理天平,逐步把自身的角色完全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上,这是一个艰难的心路,却同时是重塑警察形象必备的心理要求。为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现警察角色的转变。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使同事、下属从自己的言行中受到感染、带动,并以此为参照自觉地去实践。
                (七)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拥警办公室,加大民警权益政府法律救济,解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后顾之忧。
               
            (八)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重大工程实行政府法制部门法律审核,始终使公安机关警力置于依法保护依法行政及合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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