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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20-03-22  分类: 脱贫攻坚 手机版
第一条 严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除个别特殊紧缺专业外,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不同单位录(聘)用相同专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推行按专业进行资格考试的办法。通过一定的形式的考录办法,积极吸纳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我县各行业、各部门工作人员队伍中,力争到2006年缓解我县人才紧缺状况。

  第二条 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培训,加强外语等级培训,实施标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强化"WTO事务专业人才"培训和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提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历水平。

  第三条 强化公务员的挂职锻炼、轮岗、交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年轻公务员到基层或上级单位挂职锻炼。开通我县与本省发达地区之间的公务员挂职交流通道,选派部分公务员出去挂职锻炼。在审批岗位、掌管"人、财、物"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实行轮岗交流。

  第四条 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公务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注重平时考核。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出具体量化、操作性强的平时考核机制。平时考核要以工作实绩为主,在每个月初要拟定本月工作目标任务,并建立台帐,月末按照述职、评议、量化打分等程序进行考核,做到一月一考,一季一评,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要依据,由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六条 强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连续两年评为优秀的,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享受健康休养(15天);
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由县政府予以嘉奖,记三等功或向省、市推荐记一、二等功。每三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十佳工作人员"评选活动,获县级"人民满意公务员"或"十佳工作人员"的,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记三等功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七条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上年度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在确定为不称职的次月降低一级职务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
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当行为,被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第八条 实行末位调整待岗制。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排名末位,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确定为末位调整待岗人员,包括: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一定影响的;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无正当理由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的;
因效能问题或其他有关问题被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的;
业务素质不高,或虽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等。被确定为末位待岗的对象,经组织审查确定后,予以待岗培训处理,培训期为3个月,培训期内不发奖金。培训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的在原单位重新上岗,不能胜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九条 严格国家工作人员离岗培训和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培训期间不发奖金。离岗培训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家 工作人员予以辞退、开除或解聘。

  第十条 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对象必须及时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若不作处理的,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处理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本意见自200x年6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级直属在县单位应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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