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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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与健康保险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按每届

递增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险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高残保险金,高残保险责任终止。高残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仍可领取生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体高残,或自保单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所致身体高残,投保人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自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所致;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篇二:人寿与健康保险评估

人寿与健康保险评估

? 寿险顾问的评估

? 寿险公司的评估

? 客户的评估

? 寿险合同的评估

? 寿险保单的评估

? 寿险顾问的评估

1. 寿险顾问的重要性:弥补非对称信息

2. 可以提供寿险和健康险咨询的人:保险营销员、银行代理、保险代理公司等

3. 评估寿险顾问:

a) 客户利益至上;

b) 专业新知;

c) 持续不断的服务。

具体标志:专业训练、从业时间、相关领域的新知识、能够销售的产品种类、如不考虑其专业能力是否值得信赖。

4. 寿险顾问的职责

道德职业方面:

应有的关心:推荐适合的产品、努力确保所推荐的产品说明是可信的、确保所推荐的保险公司是稳健的。

? 寿险公司的评估

1. 评估保险公司的标准

1) 财务稳健与绩效:总资产、总准备金等,难有通用规则

2) 现有产品:产品的质量与数量、承保标准是否严格

3) 服务质量:赔付、日常服务(保单变更等)、保单失效率

4) 道德水平:

2. 保险公司的信息来源

a) 评级机构

b) 政府机构:监管机构、

c) 行业协会、报纸等公众媒体

d) 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如果当期的业绩较好,保险公司出于宣传需要,会在经营或代理销售网点张贴相关海报或宣传资料。

e) 业绩报告书,对于理财类保险,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保单的周年日向客户寄送上一年度的业绩经营情况。

f) 客户咨询服务电话,保险公司都设有全天24小时的客户服务电话,客户可以拨打所投保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有关理财类保险的业绩信息。

3. 寿险公司评估要素

a) 公司情况:规模、保费收入、盈余

b) 营业执照

c) 评级机构的评估

d) 财务分析:盈余的适当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财务杠杆

e) 产品表现:失效率(lapse rates)、投资收益、费用

? 客户的评估

保险顾问和消费者应该确保所考虑的保险是合适的(suitable),即保单对消费者的具体需要和情况是适合的。为确保适合的,保险顾问必须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年龄、家庭状况、财务状况、职业、收入、财富、风险态度、健康状况等。

? 寿险与健康保险合同的评估(理财规划师)

合同条款方面:

(一)保护投保人的条款

1. 完整合同条款。

2. 不可抗辩条款。

3. 宽限期条款

4. 不丧失价值条款

5. 复效条款

6. 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7. 续保条款

(二)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

1.自杀条款。

2.延迟条款。该条款给予保险公司延迟支付现金价值或者发放保单贷款的权利,最长的延迟期限为申请之后的6各月这一条款不适于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3.除外和风险限制条款。

(1)人寿和健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对于寿险保单中,确定被保事件是否发生相对简单:人是否死亡?死亡的人是否是被保险人。在这两个问题上进行欺骗,虽然不是不可能,但是非常困难。

在健康险保单中确定被保事件是否发生则可能相对困难,这一问题在伤残收入保单和其他定额健康险保单下尤其重要。

(2)寿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

航空除外。部分寿险条款免除了被保险人死亡于航空事故的赔付责任。

战争除外。该条款免除了被保险人死于某些军事情况下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控制保险购买者的逆向选择。

将抗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所有健康险保单都包含几个一般除外条款。在伤残收入保单中最常见的除外条款规定,保单不承保开始于最初两个保单年度内又既存疾病引起的损失。几乎所有健康险保单都排出了战争或者战争行为引起的损失。健康险保单也自动排除因故意自残引起的损失。另外当被保险人正履行某个国家或国际机构的军事服务职责时,保单暂停。

(三)为投保人提供灵活的条款

1.受益人条款。

2.保险金给付选择。

3.转让条款。

4.计划变更条款。

计划变更条款给予保单所有者变更保单形式的权利。通常只能变更为费率更高的保险计划,保单所有者通常必须支付新保单与原保单之间的差额,但不必提供可保证明。

5.不丧失价值选择条款。

6.保单贷款条款。

7.关于盈余分配的条款。

寿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有三:

1) 死差益;

2) 利差益;

3) 费差益;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来源外,还有其他的利润来源,包括:

4) 失效收益;

5) 投资收益和资产增值;

6) 残疾给付、意外加倍给付、年金预计给付额与实际给付额的差异; 7) 预期利润。

在分红现金价值寿险中,分红最常见的红利选择是:

1)现金给付;

2)抵交保费;

3)购买缴清增额保险;

4)累积生息;

5)购买一年定期保险。

上述五种红利选择权除了第五种外,其余四种都已出现在我国的分红保单中。

保险合同的特征

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即每一方都善意的依赖另一方的陈述,每一方都有义务不欺骗对方或向对方隐瞒重要信息。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即合同条款由一方制定,除了很少的例外之外,它必须由另一方完全接受或拒绝。因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导致合同带有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使其不可能成为商议合同。因此,对于合同中任何模糊和不清楚的部分,都应该作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即保单所有者的解释。

寿险合同及大多数伤残收入和长期护理保单都是定额保单,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给付货币总金额,而不管实际损失是多少。而大多数财产与责任及医疗费用保单都是补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为了订立合同,寿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求。任何合同欲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1)合同主体各方必须在法律上具有缔约能力;

2)协议必须建立在要约承诺的基础上,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以相同条件接受要约;

3)必须存在有价值的对价交换;

4)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1) 主体的能力。主体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律能力。如果缺乏缔约能力,可

能会使一方不公平的对待另一方,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

2) 合意。与其他合同一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存在要约与承诺。但是,

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与其他的合同又说区别。

3) 对价。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承诺而由投保人提供的对价包括投保申请中的

陈述和首期保费的缴纳。

4) 合法目的。欲使合同有效,合同目的必须合法并且不违反公共政策。在互

换合同中,希望交换的是大致相等的价值。

可保利益

根据法律。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可保利益,即如果一个人从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中可以预期获得货币性收益。

1)对本人生命的可保利益。每个人对自身的生命都拥有无限的可保利益,如果没有法律禁止,他可以将保险给付给他说希望的任何人。

2)对他人生命的可保利益。以他人生命投保的人必须对他人生命具有可保利益。

a.家庭婚姻关系;

b.债权债务关系;

c.商业关系。

3)可保利益的事件与持续。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规则是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必具有可保利益。

6.投保单及其解释。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投保单可以定义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寻求保障的要约,并认为是保险合同的开始。在这一文件中,准被保险人被要求准确回答一系列问题。

保单通常规定,保单是在投保单审核之后才签发的,投保单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并且一般包括一个条款说明保单和投保单“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完整合同”。

7.合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为了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的意思表示有效。合同语言应当清楚明白的表达当事人的意图。保险合同解释的规则考虑了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者之间的独特关系,这与大多数其他合同关系有很大的差别,保险中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下面两种人之间产生了不平等的商协力量:

1)作为专家的代理人、承包人、理赔及服务人员;

2)相对单纯、没有经验的投保人、保单者、被保险人。

篇三: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大纲和教案

《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大纲

课程号:0040870大纲编写人:曹强

一、开设学院:金融学院

二、教学对象:保险学专业、金融学专业

三、教学目的:

本课程着重分析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的费率、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以及养老年金、意外伤害、死亡和医疗等险种的基本条款和实际应用,结合丰富的保险案例,剖析各种人身风险,提出防范措施,为个人及家庭的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帮助。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系统地掌握人身保险的基础理论,较深入地了解人身保险合同与保险市场的运作,从理论、实务两方面掌握人寿保险经营的技术特点。

四、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员了解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及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系统的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及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面把握人身保险市场的供求规律以及人寿保险经营管理的技术特点。

五、教学课时及其分配:

考核形式——期末考试;试卷结构——试题分为五大类型;题量——2个小时; 分值分配——概念(20分)、填空(15分)、判断(15分)、简答(24分)、论述(26分)

或者交一篇相关论文

七、教材: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八、主要参考书目:

1. 《新编人身保险学》,魏巧琴,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 肯·布莱克,《人寿与健康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版。

3. 应世昌,《中外精选保险案例评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九、讲授提纲:

第一章 人身风险概述(1课时)

第一节 人身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风险的概念

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生、老、病、死的生理规律所引起的风险以及在物质生产过程或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灾害所引起的人身伤亡风险

二、人身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5.发展性

第二节 人身风险的分类

按照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对象分类,人身风险可分为生命风险、健康风险和失业风险。

第三节 应对人身风险的对策

一、非保险方式的对策

二、保险方式的对策

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4课时)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可保风险

客观存在的人身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大量的、分散的;必须是能预测发生规律的;不能是过于细微的小量风险;必须是人们有承担保险费能力的。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年龄或期限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

二、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即不问是否发生经济上的损失,也不问损失程度,它所关心的只是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约定好的保险金额。

三、给付性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是补偿标的的实际损失,而是通过给付保险金,帮助披保险人解决由于保险事故酌发生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困难。

四、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五、储蓄性

人身保险则既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

六、长期性

人身保险大多是1年以上,甚至被保险人终身的中长期性保险。

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人寿与健康保险合同)

按保障范围分类: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五节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述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性

三、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四、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第三章 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1课时)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人身保险的萌芽

二、人身保险的产生

三、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四、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第二节 英、美、日等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英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二、美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三、日本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第三节 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身保险简况

二、建国初期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以来人身保险的发展

第四节 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因素

自然因素;人口因素;经济因素;法律政策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技术因素

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6课时)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资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要约与承诺;对价;签约资格;合法的目的;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定额给付性合同;实践合同;大多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关系人和合同的辅助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构成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体检报告书、批单、保费收缴凭证等。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无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订立合同是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义务履行,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向的有关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金更的书面协议。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自然终止、履约终止、解约终止和退保终止等情况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虽然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是合同从订立开始起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经过确认,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和其他条款(9课时)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它的基本内容事: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

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入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为31天,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连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三、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

对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后失效,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过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四、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年龄误告条款是如何处理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依据。

五、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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