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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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形式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解析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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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分类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有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单来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保险单中一般印有保险条款,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据此,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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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保单。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5.其他书面形式。除上述四种形式外,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湘超额保险合同。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参考文献:/zjzcgl/jjf/201408/183667.shtml

篇二:书面形式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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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书面形式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核心内容:书面形式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表格合同、车票等合同凭证、合同确认书、定式合同、公证形式、鉴定形式。合同当事人通过以订立书面形式合同,确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书面形式是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书面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见的直接用文字记载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最普通的表现形式之外,其他常见的表现形式还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表格合同是指用一定的表格来记载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组成了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

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它本身不是合同,其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合同凭证并未完全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法律及有关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存在的书面文件,当事人一方可以对通过信件、电传、电报等方式签订的合同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确认书的目的在于把分散的合同文件统一起来,使合同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便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便于履行。

4、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一方当事人拟定好,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的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

5、公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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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形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或由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以审查并予以证明的合同形式。我国的公证采用自愿原则,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公证。

6、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由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方式作为合同有效要件的形式。我国的鉴证也是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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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形式

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前者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六)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非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是: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2)受益人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十受益人的。”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主体部分。

2.权利义务部分。

3.客体部分。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保险合同的内容由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构成。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由保险人拟定;特约条款是保险法所列举条款以外的条款,特约条款由双方共同拟定。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

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按一个运程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

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就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额计算损失。

(2)按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确定,即保险标的的价值额随市场价格变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3)依据法律具体规定确定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可以按下述方法确定:

(1)由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2)根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的账面价值确定。无论在定值保险中还是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都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等。

(一)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保单,

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

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二)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

(三)暂保单

临时保险凭证。

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

1.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3.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需要进一步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四)批单

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考试大收集]

(五)其他书面形式

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人只能在一至二年内可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因此,我国的法定宽限期较长,为60天。

四、复效条款

1.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2.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在失效期间,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或职业可能会有所变化。

3.被保险人必须一次交清效力中止或失效期间的保险费。

4.复效的申请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五、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此,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按照合同的约定。

六、不丧失价值条款

七、贷款条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九、战争条款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

十、保险单转让条款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考试大收集]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还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条件下或某一时间开始才生效。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了“零点起保”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按照无效的程度,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按照无效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保险合同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而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①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②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③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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