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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合同可以用水笔签字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8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代签字保险合同

篇一: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要明白代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的法律缘由。从投保人一方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这告知应是书面的,投保人的签名则表明对告知的认可。从被保险人一方看,含有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所以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可,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投保人随便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积极促使或消极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既代表合同当事人的要约又代表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更严重的是影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转变为维持合同效力的事实主体,如果没有他对投保人的选择,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如在广州发生的黄某为谋取保险金,雇佣杀手杀害其未婚夫一案中,即是黄某以其未婚夫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代其在被保险人栏中签字后买凶杀人。

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必须在这失衡的关系中对被保险人作出补救,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让被保险人通过对投保人的自愿“选择”,从而来规避可能的道德风险。值得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签名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受到欺骗、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都导致“同意”意思表示的无效。

我国《保险法》对上述“同意”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实质要件必须被保险人对投保行为“同意”,形式要件是该“同意”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实务中“书面同意”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中相关栏目中亲笔签名。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体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余书面材料,投保书中被保险人签名栏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证明被保险已“书面同意”的唯一证据。没有此唯一的证据的后果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否则,被保险人没有书面签名同意投保将导致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如在1996年上海一客户李某诉某外资保险公司一案中,李某的妹妹以李某为被保险人投保,受益人为李某。后李某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法院最后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有人会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名可不可以代理呢?我们的回答是:不可以。因为代理是民法中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从签名本身来看,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应该由事实义务人本人进行,不能进行代理。从保险合同的约定看,投保书中已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栏”,可以认为合同已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必须自己完成签名。如我国《民法通则》在“代理”一节中就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任何“代理”签名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国际金融报》 (2000年08月30日第五版)篇二: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1]

百度文库专用

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

效力问题研究

潘红梅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这三年来的法律学习,拟写一篇《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作为我的毕业论文。论文将从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二、

从证据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单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伴随着我国保险业,保险制度的曲折历程,在我国,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可以说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焦点。在众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以投保单上不是被保险人签字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成为典型的案例。而因此引发的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成为热点。

《保险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一、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第一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下是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论述的代签名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

一、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无据可依。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作是寿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关键。人寿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受法律法规的指导。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忽略了法律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和处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性,同时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面的利益。使之达到平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52条规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内容的形式。而其中的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的形式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是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当前法律没有把签名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亲笔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条件:1、合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符合这些要求就是有效的。在现实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从以上分析看,保险人权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二、以证据方面来说,保险人也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有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投保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投保人一方有单方中止合同的权利。保险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与其他的约定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要求投保人填写的项目。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除此以外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因此,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还具有证券作用。

代签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购买保险时,一些人因为觉得麻烦或者临时有事,会让营销员或其他人为自己办理。在需要当事人本人亲笔签名的地方,由他人代签。通常来说,这种代签合同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保单签字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享受权利最重要的一个手段。保险合同是一份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保障对象,一定要在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亲自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否则,根据保险法,由此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合同。

目前,有些人因嫌麻烦或临时有事,没有按照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的规定认真填写,而是让营销员或其他人为自己办理。这种做法极不可取,很容易引发纠纷。因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没有见到被保险人本人,对签字的真伪无法辨别。如果承保后发生保险赔案,或因签字发生争议,被保险人有可能蒙受一定的损失。另外,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出发,作为被保险人也一定要认真阅读、填写有关文件并亲自签章。如果保单是由人代签的,一定要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做一个补签字的手续。

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代签字也不可取。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包括投保人)代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相关法律知识:

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篇二:新华人寿有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第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

条、5.2条、5.3条、6.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

人”。

1.

1.1 保险合同 合同构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

成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附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

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

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投保范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围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除另有约

定外,最大年龄为65周岁)、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

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合同成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

立与生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合同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容变更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解除合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同的手资料:

1.2 1.3 1.4 1.5

续及风

险(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详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

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2.1

2.2

2.3

2.4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额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险期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间 保险责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疾任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或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 综合医疗保险金=(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合理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门诊免赔额)×赔付比例 门诊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责任免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除任:

3.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

的交纳 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保险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故通知 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

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的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

3.1 4. 4.1 4.2 4.3

4.4

5.

5.1 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连带被保险人与其所属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的给付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基本条款明确说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

明与如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

实告知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

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

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

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

5.2 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5.3 年龄确

定与错误处理

5.4 被保险

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

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本条款第5.2条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如发生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对增加的被保险人、连带被保

篇三: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B )

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A )

A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新华保险合同可以用水笔签字吗?)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 )

A保险协议书B电报 C电传 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 C)

A,保险证 B投保单C 暂保单 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C )

A依法确定 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D )

A批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

A附合性和射幸性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 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 )

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

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A)

A保险利益B保险标的 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C )

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 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 1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B )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 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 )

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

A法定条款 B法律条款 C法定保险 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称为(B )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保险价格 D保险金额

1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 )

A成立B订立 C成交D生效

1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 B )A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D违反公共利益

19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A)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 D其他变更

20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 C )内申请复效。

A 3年 B 5年 C 2年 D 1年

2I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D )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 C赔偿限额D保险金额

2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适用的条款解释原则是(C )A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23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 )

A 64万元B 80万元 C 90万元 D 100万元

24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 C)

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 C )A批注解释原则B文义解释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2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 2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未来可能领取保险金的人包括(A )

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C投保人或受益人 D投保人或代理人 28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则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C)A自始无效 B部分有效C仍然有效D全都无效

29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称之为(A)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仲裁解释

30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C )合同。

A定值B不定值C补偿性 D给付性

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是( C)A人身保险合同B以古玩、字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3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按照保险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称为

(C)

A意图解释原则 B补充解释原则 C文义解释原则 D批注优于正文原则 33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通常是(C)

A保险单B保险凭证C投保单 D风险调查表

3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是(B)

A合同成立 B交纳保险费 C合同合意 D合同签订

35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是( A )

A诉讼B仲裁C协商D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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