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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年的交强险保险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6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上海二中院2015)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

目 录

1、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郑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3、仲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4、范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5、许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6、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7、陈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8、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9、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0、朱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

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苏某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2日,苏某独自驾驶保险车辆于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受损,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苏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甲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等32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驾驶人苏某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车上高速公路应当有人陪同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对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提示投保人阅读,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请。

【提示】

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可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要旨】

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2010年11月8日,郑某将保险车辆出借给同乡潘某,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强某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认定郑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13万余元。潘某全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案确定的义务后,被保险人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系争保险条款是甲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前适用至今的格式条款。《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在本案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已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若仍依据原有保险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将大幅缩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对

2O15年的交强险保险合同

责任范围发生的限缩(即免除相应责任)负有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并应在保费核算上作相应调整。合同当事人对前述格式条款产生了两种解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潘某认可郑某的起诉行为,并提供案外人强某的收条,证明已全额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商业三责险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而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随车主义所承保的是车辆产生的责任,而非某个具体驾驶人对外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仲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情】

2012年11月8日,仲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3年10月8日,仲某正常驾驶机动车遭遇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车辆受损。车辆维修后,仲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对发动机部分损失拒赔。仲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毁损系因驶入积水地导致,而道路积水的形成原因则在于当天的连续暴雨,故仲某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暴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属于正常路况,甲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仲某系故意驶入积水地,故仲某并不存在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尽管保险条款又约定保险车辆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保险条款已经约定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对甲保险公司依据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免责之条款主张免赔,不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仲某的诉请。

【提示】

因暴雨导致道路积水,驾驶人正常驾驶保险车辆驶入积水地导致发动机损毁,如驾驶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应认为属于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如驾驶人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当然可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篇二:2、车船税及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新车乘以应纳税月份数/12)

篇三:第2讲 保险合同1111

第一讲

一、风险(risk)

对风险的理解:

风险是某种期望结果(期望值)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某种情形下的期望损失。

风险因素,也称危险因素(hazards),凡是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条件,包括有形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和行为风险(Morale Hazard) 风险事故(Perils),由风险因素引发的损失事件

损失(loss):Insured losses&Economic losses

二、风险成本及其影响

风险成本的理解

潜在风险成本:损失的可能性

显性风险成本:天津爆炸案造成的损失(显性成本)震惊世界

风险成本的影响

潜在风险成本:风险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额外经济和精神负担,处理不当,影响到全社会资源配置

更多的紧急备付金

很多人因为需要承担购买汽车带来的责任风险成本而改变。。。。。

无法提供一些商品或服务

医生因害怕产生医疗纠纷而让患者转诊。。。。。

精神负担:忧虑和恐惧

风险成本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自担原则

潜在的风险成本须以某种方式显性化,否则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经济成本,社会为其承担风险成本。冒险的负外部性

为什么瑞海公司(其实大多数中国公司)敢于冒如此大的风险?风险认知失灵与风险成本外部化产生的道德风险

如何使潜在的成本显性化?监管?强制保险?

风险控制法

回避(avoidance)、预防(prevention):工程物理法 ,人类行为教育

减损(reduction)、风险隔离(Isolation of risk)

三、如何应对潜在的风险成本

风险融资法、风险自留(retention)、风险对冲(抵消,如套期保值)

转移风险(trnsfer):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公司组织,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等。)

四、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的构成要件(理想的保险市场状态)

1、风险是必须纯粹风险(pure risk)2、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

3、大量\同质\独立风险标的4、非巨灾(catastrophe)损失

5、保险费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有效需求)。

保险市场失灵

从供求二个方面均可引发市场失灵:

从供给角度看,由于风险标的损失的相关性引发的巨灾损失,使得保险人面临着不可承受的巨灾损失压力,使得理性的保险人会减少或不提供市场供给。如地震保险、农业保险、恐怖主义袭击保险、飓风损失保险等

从需求角度看,由于保险产品的期权性和灾害的“认知失灵”(风险损失绝对不会发生在我身上),人们总是不愿考虑那些小概率的事件,这导致人家对于保险的需求不足。 保险市场失灵,说明保险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

五、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本质:是多数人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

保险是社会化的互助机制,是市场化的互助机制,是市场条件下解决风险成本的主要方法保险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通过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对偶然损失进行共同分担(美国风险管理学会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魏华林《保险学》)

从不同的角度看保险

从财务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以确定的成本保障不确定的损失

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与银行、证券一样都归属于金融服务业,其产品是无形的服务。

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

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与保险公司签约? 还是与上帝签约?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损失转移机制。

六、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的功能

补偿损失功能

如何应对日益严重的自然和人为灾害损失(巨灾,catastrophe)?目前我国政府主导承担型的灾害应对模式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是什么?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灾害中损失补偿功能? 金融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金融市场的内在普遍联系:协调发展

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具有高度的内存依存性

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史表明:没有哪个金融市场能够“一枝独秀”,金融市场需要协调发展。

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场

信贷市场与保险市场

为什么我国股票市场熊多牛少?

由于保险市场、养老市场发展滞后,全社会缺乏真正以价值为增殖为导向的长期资金。 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是美国证券市场第三大资金来源

当然,养老基金和保险市场发展也离不开证券市场

投资管理是养老金制度流程的中心环节,离开强大的资本市场,就不可能建立起强大有效的养老金体系

离开了强大的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也不可能发展壮大。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通过金融市场把保险风险转嫁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创新了风险转嫁的新模式。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西方保险业已经发展到“无所不保”和有损必赔,源于保险公司具有强大的盈利能力 发达国家如何解决医患矛盾?

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强制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师责任险是执业的前提

美国执业医师每年交纳保费在数千到数十万美元不等,脑科或心脏医师每年的责任险保费达到其收入的20%-25%

具体到索赔时,医生和患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因为负责赔付的是保险公司 交强险化解社会矛盾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

随着汽车时代的降临,交通事故问题变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保险的作用:

社会稳定器(减震器)

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化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

保险与赌博

保险=赌博吗?

保险不是赌博,但保险滥用会演变为赌博

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性质可以分为: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政策保险(Policial Insurance)

按保险标的分为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信用保证保险(Credit&Guarantee Insurance)

按危险转移层次分为

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再保险(Reinsurance)、

按实施方式分为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

七、保险业发展概况

衡量一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总保费收入(Total Premium Volume)

保险深度(Insurance Penetration):当年保险费收入与GDP的比值

保险密度(Insurance Density):人均保险费

第2讲 保险合同

3.1 保险合同的概述

3.2 保险合同的要素

3.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

3.4 保险合同的变更

3.5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述

一、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必须满足合同的共性: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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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述

? 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

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 合同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有下列一些独有的特征:

? 1、射幸性(aleatory)

? 2、双务性(bilateralty)

? 3、补偿性(indemnity)

4、附和性(adhesive)

6、个人性

7、诺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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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任何合同的要素均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 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 1、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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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 投保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人(insurer)

?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 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 保险人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insured)

? (1) 被保险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亨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通常有下列几种确定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直接列出被保险人名称

以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订立多方面适用的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

(1)受益人概念

依《法学词典》 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台湾《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定义为“ 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从上述几个定义可以看出: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中。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 受益人的资格:我国的法律没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甚至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

? (2)有关受益权特点

? 受益权是指对保险金享有的请求权

? 受益权是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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