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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5  分类: 财务管理 手机版

篇一:国内第一个专业化管理会计教育委员会成立

国内第一个专业化管理会计教育委员会成立

全国40余所知名院校会计教育界专家齐聚经贸大学

共商中国管理会计教育发展

4月9日,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举办的“IMA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国管理会计教育研讨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务委员会主席、校党委王玲书记、副校长张新民教授,IMA常驻高管兼特聘专家Gary Cokins先生、负责国际发展的副总裁Jim Gurowka先生、中国区首席代表白俊江先生、学术经理马丹女士,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内的60余位会计教育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求,响应财政部的号召,加强管理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探讨深化中国管理会计教育新模式,从而实现推动中国管理会计教育快速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专门成立了IMA国际教育示范中心,并作为牵头单位联合了国内40余所知名院校会计教育专家,发起成立了“IMA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教育指导委员会”。

本次会议上,北京大学王立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化成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张新民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潘飞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孟焰教授、厦门大学傅元略教授以及来自中山大学、东北(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河北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等30余位高校的中国会计教育界专家被聘为委员会委员。

成立仪式结束后,Gary Cokins先生、王立彦教授、张新民教授、潘飞教授、孟焰教授及傅元略教授等与会专家还围绕管理会计在理论与实践中的新发展进行了精彩发言和研讨。他们从学术领域对中国管理会计教育的现状与未来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高校如何为企业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会计专业人才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

与会过程中,为更好地引进国际先进管理会计教育理念和知识体系,结合中国高校的具体情况,促进中国高校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建设和课程共享平台建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IMA国际教育示范中心执行主任浦军副教授公布了“IMA

高等教育支持计划”。该项目旨在针对合作院校管理会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

问题,整合国内外教学资源,在学科建设、师资力量、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出一系列高端实施计划,夯实管理会计高等教育基础,促进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据悉,包括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密歇根州立大学、杨百翰大学和华盛顿州立大学在内的多所国内外知名院校已成为该支持项目的获准院校。

本次研讨会是国内管理会计教育界空前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不仅对推动我国管理会计教育的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同时也加强了我国高校财会专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整体上看,对推动我国管理会计教育发展、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篇二:成立管理委员会的规定1

成立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为推进企业人才建设和企业各项经营的良性发展,达到夯实各项管理的目的,特成立以下四个管理委员会:

一、 经营管理委员会

1、

2、 成员名单:王堂有、李金、张航、刘刚 职责:稽查各部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和方案,月末跟进执行情况

3、 会议周期:每月一次(次月5日前完成)

二、 绩效管理委员会

1、

2、 成员名单:张小刚、邱棠 职责:对主管级以上(含主管)人员进行月度绩效考核,对各部门人员考核标准和考核模式进行分析、优化;对有绩效奖励的部门和个人的绩效方案进行审核,对分配方案进行分析。

3、 核查周期:每月一次(此月10日前完成),日常跟进由人力资源负责。

三、 质量管理委员会

1、 成员名单:桑金、邱林林、李同

2、 职责:对生产过程、原料、包材质量进行分析,对市场质

量投诉进行分析,对仓储环境进行分析,对检测仪器进行分析,及以上各个问题点的解决方案

3、 会议周期:每月2次(13-15日一次,26-28日一次),日

常跟进由质量部门人员负责。

四、 采购委员会

1、 成员名单:邹家明、黄江

2、 职责:对新增供应商信誉、资质进行评估分析,对当月供货

物料质量进行分析,对价格趋势进行分析,对原有供应商进行评估

3、 会议周期:每月一次(次月3日前),资料收集黄江负责。

每组安排一个主责人,主责人在会议结束后形总结文字发至本组成员,并进行跟进落实。

篇三: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

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虽然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须经银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没有不良的从业记录。

(四)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五)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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