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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承揽合同定作人责任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9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伤可以不负责吗

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伤可以不负责吗

2008年7月,某某公司仓库石棉瓦年久失修,公司负责人找到了平时在镇上从事个体建筑活动但无建筑施工资质的王伟,双方约定由王伟承揽该公司仓库屋顶的石棉瓦更换工作。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约定: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王伟自行承担责任。

承揽合同签订后,王伟从本地劳务市场找到了老宋,雇用其承担仓库石棉瓦的更换工作。就在老宋工作的那天下午,仓库屋顶的铁梁突然断裂,由于王伟未给老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老宋从距地面5米的仓库屋顶之上跌落下来。经鉴定,老宋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老宋被送往医院救治,王伟下落不明,某某公司则拒绝对老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老宋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又得不到任何赔偿,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伟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某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伟未出庭参加诉讼。某某公司则辩称,老宋与王伟之间是雇佣关系,老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王伟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仓库石棉瓦更换工作属于简单的修缮工作,王伟虽无建筑施工资质,但根据我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个体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承担房屋修缮工作的,无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因此,某某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方面不存在过错。

难道王伟失踪,老宋的损失就无人赔偿了吗?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应与王伟一起,对老宋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因王伟与老宋系雇佣关系,老宋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受到人身伤害,作为雇主的王伟应当对老宋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王伟承揽的是某某公司仓库的石棉瓦更换工作,故某某公司系该更换工作的定作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雇员在承揽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一律不承担责任,而是看其是否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定作人同样要对承揽人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虽然王伟承担房屋修缮工作无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这并不意味着某某公司在选任定作人方面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国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高(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高空作业承揽合同定作人责任)处作业施工应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施工。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也就是说,即使定作人某某公司无须对承揽人是否有建筑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也并不意味着其在选任承揽人时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定注意义务。本案中,某某公司的仓库高度在5米左右,在其仓库屋顶更换石棉瓦应属高处作业,带有相当大的施工危险性。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定作人某某公司应当选任具有相应高处作业技术能力和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从事上述工作。而其选任的承揽人王伟,既无建筑施工资质,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其雇用的员工老宋更未受过任何专业技术培训。作为定作人的某某公司对于上述情形是知道的。因此,某某公司在选任承揽人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某某公司应与王伟共同承担老宋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本案中,未接受过高处作业专业技术培训的老宋受无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王伟的雇用,为某某公司的仓库更换石棉瓦,其工作既属于高处作业,又属于安全生产活动。老宋作为雇员,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定作人某某公司是知道也应当知道雇主王伟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因此,老宋既可以向王伟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某某公司提出同样的要求。

篇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800字)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李某(即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原告来到被告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原告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原告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原告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杨浦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某家电公司(即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

法院另查明:被告经营家电销售生意,原告从事被告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原告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被告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原告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原告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被告知晓该事实,在原告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35897元。 程律师评析:1、本案中,原告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被告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原告凭劳动成果与被告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3、本案中,原告长期接受被告的指派,为被告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而被告在明知原告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

对于安装空调该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被告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被告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原告完成,存在选任过错。被告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4、同时,由于原告本人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篇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责任

◇ 徐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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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4月10日,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城北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李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左桡骨茎突骨折、右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50425元。李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电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李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家电公司商店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李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李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在李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分歧

关于某家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自己的车辆、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空调安装工作,其与某家电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作为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李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某家电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李某凭劳动成果与某家电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是承揽关系无疑。但是,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本案中,李某长期接受某家电公司的指派,为某家电公司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而某家电公司在明知李某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对于安装空调该特种作业的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某家电公司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某家电公司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存在选任过错。《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所以,某家电公司对李某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家电公司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由于李某本人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某家电公司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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