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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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书(标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2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代理合同书(标准)

代 理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定 义

本合同对下述名词均赋予定义:

一、“约定产品”指 生产的 等系列产品。

二、“技术资料”指对“约定产品”的样本和产品技术说明书。

三、“技术服务”指对“约定产品”的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均为无偿服务。

四、“质量问题”指“约定产品”因生产材料或加工工艺而导致的产品性能参数指标与标定的不符的问题。

五、“代理销售”指甲方委托乙方对“约定产品”所进行的营销活动。

六、“售后服务”指对约定产品销售以后的跟踪服务。

七、“销售网络”指销售“约定产品”所发生的代理商、经销商。

第二条 委 托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约定产品的地区代理商。

二、本协议代理期间,甲方按照代理价格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乙方每一销售年度应实现销售约定产品不少于 块。

三、乙方销售价格与代理价格之差作为代理费。

四、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交付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在乙方代理期间完成销售约定产品的数量后,自动转为货款;若乙方在本年度未完成约定数量的销售,此款将不予退还。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权利、交易和付款条款

一、义务

1、甲方

(1)为代理商提供质量可靠、资质齐全的约定产品和技术资料。

(2)为代理商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费用由乙方负责)。

(3)协助代理商开辟市场,以及建立长期的竞争优势。

(4)根据接到的代理商销售合同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及时供货。

(5)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所经营其他产品的市场信息。

(6)负责为乙方进行售后服务培训,并帮助乙方建立起技术性售后服务体系。

2、乙方

(1)正确介绍甲方公司、产品,以建立有规模的长期的竞争优势。

(2)要与甲方交流所有的市场活动并参加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3)建立售后服务的网络体系。

(4)在合同期内,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

(5)有权坚持约定好的交易代理方式。

二、权利

1、甲方

(1)有权要求乙方全力向其客户推广甲方的产品。

(2)指定乙方在代理年度内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违规或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3)有权对乙方进行约定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

(4)有权要求乙方在所辖代理区建立专业售后服务点。

2、乙方

(1)对约定代理产品有自主经营权。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约定产品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3)对有质量问题的约定产品,乙方有权维护、更换。

(4)乙方为地区代理商,当地所发生一切相关业务均由乙方代表甲方办理。

三、销售政策

此协议书原则上用于直接销售合同。在合同地区视同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代理已得到授权,直接销售甲方产品给客户。若客户对销售的项目有特殊要求,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价格、交货日期和一些相关事项以前,乙方与客户签署合同的责任自行承担。

1、一般原则

(1)甲方按照约定给予乙方代理价。

(2)乙方对客户签订合同,并负责对客户售后服务。保修期内,无偿提供售后服务;保修期外,由乙方向客户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3)所有订货规格型号等均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送发给甲方。

2、付款及价格

(1)乙方在发送订单时支付总货款的30%,余款在乙方提货时一次性结清。

(2)代理价格按照本协议的附件《产品代理价格表》执行。

3、产品定单:在乙方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3天内,将订单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甲方,以

便与甲方及时供货。

4、售后服务:甲方对乙方应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技术服务培训及保障。

5、甲方应以正式的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表示对乙方订货给予确认,同时告知供货时间,一般情况下所订产品的供货期30个工作日。

6、代理协议签订前,甲方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项目将继续由甲方负责。甲方将在签订协议前将此部分项目告知乙方。

7、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在约定地区外进行销售。

四、如果约定地区客户和甲方直接联系,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把用户交由乙方管理。

五、乙方在销售约定产品时,实行报备制度。即某项目不在乙方代理区域,乙方因有特殊人际关系,就约定产品与用户进行业务合同,乙方需到甲方处备案。

六、发货:甲方负责将货物运抵乙方在地区的指定地点,甲方不对因不可抗拒力产生延长或不能发货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发货缺损的索赔要求都必须在乙方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提出。

七、报告

乙方应该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1、按季度以文字形式向甲方通告甲方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

2、报送所有对甲方产品的投诉、可获得的证据及其它情况,当乙方和任何顾客,对乙方销售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产生争议时,乙方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采取任何诉讼或和解行为。

3、乙方可自行印刷宣传资料,甲方提供设计、文本、图片等素材资料,并协助乙方制作完成。

4、甲方负责定期召开代理商会议,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八、乙方不能经营与约定产品相竞争的其它家产品。

九、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十、价格政策及管理

1、乙方参加投标或行业竞争项目时,甲方从产品推广、树立品牌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以低于代理价格实现销售的,低于代理价格的销售价格必须由甲方确定。

2、甲方应提供价格有市场竞争力的约定产品。甲方在调整产品价格时,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3、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乙方违规情况,分别对乙方进行警告,停止供货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并予以承担违约金10000~50OOO元人民币。

十一、市场宣传政策及支持

1、乙方在进行约定产品的宣传时,所有企业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以及甲方注册名称相一致,使用授权名称要与甲方授权名称相一致,并明确表明与甲方的关系,不得误导用户。

2、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乙方在销售时,应向用户正确介绍甲方产品的性能。

3、如需参加与推广约定产品有关的行业会议及展会,应提前通知甲方,如果甲乙双方共同参加活动,费用由双方议定后进行。

第四条 期限和终止

一、本合同期定为 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本协议:

1、乙方没有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严重违反了任何双方的购销合同。

2、乙方停止或提出将要停止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

3、甲方认为会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发生,而乙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连续 个月内无任何销售业绩。

5、甲乙双方的“停止”决定,均须提前 个月向

代理合同书(标准)

对方以文字形式送达。

三、在终止协议的通知有效的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使乙方能够完成已有的订货,能够满足协议有效期内已形成的买卖交易对产品的需要。

四、在要求终止的通知送达后,而协议仍为终止前的期间,对乙方的委托不再有效,甲方可以把乙方交给其他代理商来管理。

五、终止的效力。

协议的终止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所有乙方欠甲方的资金,均立即到期和必须偿还。否则加收滞纳金为双方代理总额10%。

2、乙方必须取消和不再继续使用任何能使公众认为乙方仍是甲方产品代理商的标志、广告和其他材料等。

3、收回所有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依据法律和协议,双方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均享受有赔偿的请求权(包括利益及信誉损失)。

第五条 不许可转让和工业产权

本协议赋予乙方的权利、利益、责任,没有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或做其他处置。所有与约定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项和甲方提供的有关的文字说明都是甲方财产,无论在协议期间还是终止以后,乙方都不能对上述甲方权利、财产,要求以乙方名义注册登记,也不能以与甲方上述权利、财产相通、类似、模仿的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要求注册。

第六条 通知

一、任何必须的通知都应用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二、任何邮件通知书投递五天以后,即视为已送达;任何传真、电子邮件通知一旦发生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七条 司法解释和弃权

一、本协议根据法律解释,在所有方面受其约束。

二、法院对由于此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享有司法管辖权。

三、甲方和乙方都不对其协议声明弃权。

第八条 合同的完整性及修改

一、本协议将代替与乙方有关的,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有关约定的协议和安排,以前协议和安排在本协议生效之时终止。

二、本协议代表当事人双方完整的合同关系,没有双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修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的条款根据使用法律规定无效时,无效条款将被修改,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如果需要,也必须尽可能地依据合同的精神修改无效条款。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

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三、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附件:

1、《产品代理价格表》一份。

2、《建议销售价格表》一份。

篇二:代理协议书(核心代理)-标准版

代理协议书(核心)

协议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为自然人时):50022519890310317

邮箱: 电话:

乙方: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翠柏路7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张生

营业执照号码:330196000040020

邮箱: 电话:40000865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代理乙方【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内容

1、代理事项

甲方代理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线下客户服务工作,具体包括线下客户签约和客户维护。

2、代理权限

a、乙方授权甲方为【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_____省______市(区/县/镇)的核心代理商,但甲方并非该地域范围内的独家代理商。

b、乙方只基于本协议承认甲方为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代理商,概不承认甲方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

3、代理期限

a、本协议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b、甲方拟续期本协议的,应至少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满足以下条件且乙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1)甲方忠实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未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2)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

4、代理费用

a、甲方代理价格为(含乙方后续升级与优化的功能):

(1)【微网站系统】单账户服务费价格:首年1100元/年,次年续费起1000元/年;

(2)【人人店分销系统】单账户服务费价格:首年6000元/年,次年续费起3000元/年。

b、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服务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作为接受本协议约定代理相关的基本费用,该款项不可退回。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价格为甲方开通相应数量的系统账号。如甲方在本协议代理期限内追加支付服务费的,每次支付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c、甲方须将本协议项下其应支付的所有费用汇至乙方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江干支行

账户名:杭州微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账 号:19005301040013580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知道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以及接受此服务所需要的所有费用。

2、甲方有权自行确定其对外的服务费价格,但首年不得低于乙方最低对外服务费价格(备注:【微网站系统】单账户服务费3800元/年,【人人店分销系统】单账户服务费15000元/年),否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核心代理权或代理权。

3、甲方自行利用乙方开发的【微网站系统】制作其客户的微网站。

4、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所提供的关于【微网站系统】与【人人店分销系统】的以下附加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统一提供的关于行业解决方案的PPT;

b、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包括新功能)、微网站制作(包括高级制作)、销售组建等的培训;

c、乙方提供的关于销售技巧、每月优秀销售、谈判技巧等的分享;

d、乙方提供的关于平台产品介绍、活动策划、营销推广、团队组建等的建议; e、乙方免费提供的总部微营销课程及代理商培训课件等资料。

5、甲方承诺其将尽诚、尽职在本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维护客户、拓展业务,本协议期限内代理目标为:为客户成功开通【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账号的服务费总金额首月不低于0.5万元,第二个月不低于1万元,第三个月不低于1.5万元,此后每月不低于2 万元,年度不低于20万元(以本协议约定代理价格为标准)。如甲方超出该地域范围或未完成代理目标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核心代理权或代理权。

6、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真实、完全披露其已代理的与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本协议代理期限内,不代理任何第三方与乙方所开发【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甲方违反该约定的,向乙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

7、甲方承诺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违反该约定给任何第三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如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取消其核心代理权或代理权,同时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2、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正常运行。

3、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功能的升级与优化。

4、乙方承诺为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提供【微网站系统】及【人人店分销系统】的附加服务。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协议对方的业务信息、技术资料等非公开信息均应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或转让。

2、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均持续有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和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无须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补充、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书面变更相关内容。

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给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4、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三:标准代理合同

ENER产品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

签约地点: 珠 海 签约时间:( )

甲方:珠海艾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简称ENER)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2楼 邮编:519015 法定代表人:杨力钧 电话:0756-3333074 3333076 传真:0756-3333077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双方保证自己是合法存在的法人组织,具有经营与经销本合同 指

定产品的资格,并互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二条 :代理销售区域范围

1、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行政区域为:;

2、 乙方同意为上述指定区域之代理商,并承诺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首期采购任务有效期、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首期采购任务有效期为15日,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3、本合同期满,乙方可以申请续签,但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已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年度采购任务,同等条件下将有优先权续签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范围和代理系列产品的权利。

4、 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见附件

5、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授权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完成首

期采购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产品采购及付款方式

1.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授权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15日内完成首期采购 万元人民币任务,半年内应累计完成万元人民币的销售任务。一年内应累计完成万元人民币的年度销售任务。

2. 订货时乙方应向甲方指定办事机构发出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收到订货单后经确认该笔订货是否有效。如确认订货有效,则每份订货单及确认函均构成一份独立有效的买卖合同,本合同有关付款方式,交货等相关条款可视为对该独立合同的有效补充。

3. 乙方书面订货单得到甲方确认后,乙方须3天之内支付货款30%给甲方作为预付款,其余70%须在甲方发货前三天支付给甲方。

4. 货币结算单位为人民币,付款日期均为货款已到达甲方账户的日期。

第五条:交货与运输

1. 乙方书面订货单得到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

2.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或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款的情况除外。

3. 乙方可自行来甲方指定地点提货,亦可委托甲方代办航空、铁路、公路、快递等形式的托运。甲方承担铁路行包或汽运及保险的费用(如铁路,公路运输)。如乙方要求特殊运输方式(如航空和快递),需出具委托书,运输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发货后,将提货单及发货票随后寄给乙方。

4. 乙方提货时必须当场开箱验货。如发生货物缺失、破损等,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由相关承运部门提供货品缺失、破损证明,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六条:产品保修

乙方在销售中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可向甲方申请保修、调换,具体操作按甲方《艾能电气科技2004年度市场营销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产品退、换货政策

1、 产品保修(换)期限

ENER对正式备案的售出产品(以收到经销商反馈的“ENER登记联”为准),自用户购买之日起,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产品保修服务以及终身有偿

维修服务。

2、 产品保修(换)原则

在ENER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在用户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了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前提下;如果确实由于产品的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产品的各类故障,ENER将免费为用户提供返修或调换货品服务。

ENER产品售出后,如果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货,必须同时符合并接受以下条件,否则ENER对乙方的退货要求不予受理:

①当乙方因自身销售原因,可以向甲方提出退货的请求,甲方经对实际情况核实后,可以按照合同给予乙方退货还款。乙方只能在产品采购后1个月之内提出退货申请。超过一个月,不予退货还款。即:申请退货日期(以乙方发送退货申请传真日期为准)距乙方采购产品日期(以ENER发货日期为准)时间不超过30天。

②乙方退回的产品(以ENER实际收到的退货品为准)必须保证未经安装使用,且外观及各部分完好无损;(退回产品的运费需由乙方支付)。

在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况下,ENER可以为乙方办理退货手续,退款标准为乙方原采购货品金额的100%,同时退货产品的包装,运杂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退回的货物有损坏,甲方将视损坏情况扣除相应的款项,剩下的货款退回乙方;退货后,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3. 产品返修原则

对于以下符合产品保修(换)原则规定的质量问题产品,ENER只能提供原货品返修服务(不可调换):

1) 为用户特殊定做的大功率(非常规)型号产品。

2) 用户购机安装三个月后,发生质量问题,且可以进行修复的产品。

3) 购机安装三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但可以修复的产品,经与客户沟通并征得客户同意,允许进行产品返修的。

第八条:价格调整利益保障政策

为充分保障广大经销商的利益,ENER在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时,将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ENER保证产品价格体系正式调整前七个工作日将价格调整信息通知代理商。

2、对于ENER进行产品价格体系调整前(以ENER正式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体 系日期为准)已经发生采购的行为,ENER不负责进行差价补偿。

第九条: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有建议和指导乙方实施甲方制订的市场营销方案的权利;

1.2具体措施见《艾能电气科技2004年度市场营销方案》中的相关条款内容;

1.3有核定乙方特约经销区域及特约经销产品市场最低售价的权利;

1.4有审核、规范乙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的权利;

2、 甲方的义务

2.1在乙方完成首期采购任务后,向乙方出据代理商证书及证明,维护乙方作为代

理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2.2向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时所需的营销、技术和广告宣传资料及相关的产品认证

证书。

2.3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其代理经销产品的市场开拓与销售

工作时,甲方需按照《艾能电气科技2004年度客户服务方案》中相关条款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技术支持、培训支持等相关配套服务。

2.4向乙方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2.5协助乙方做好货物托运及调换工作;

2.6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和规范市场秩序;

2. 7严守乙方的商业机密。

3、乙方的权利

3.1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特约经销产品在产品特约区域的经销权;

3.2享有按《艾能电气科技2004年度市场营销方案》享受一切奖励条款规定的权

利;

4、乙方的义务

4.1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进行守法经营;

4.2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处理好特约经销区域内

产品终端用户的投诉与相关服务请求,并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4.3严格遵守甲方《艾能电气科技2004年度市场营销方案》中关于市场营销秩

序维护及经销商行为约束方面的相关规定;

4.4不得擅自生产、伪造甲方之产品,并要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专利、商标等

知识产权的工作;

4.5乙方必须安装专用的通讯设备,保持与甲方的持续沟通,及时反馈各种市场

营销信息;

4.6乙方印制各种针对甲方的宣传资料前必须呈甲方审核,并经甲方书面许可后

方能发布;

4.7遵守甲方颁布的年度营销方案、客户服务方案,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组织的

各项活动;

4.8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甲方亦无须为

乙方与任何第三人发生的经济或民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同修改、终止

1、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合同变更简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宣称此种情况存在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收到上述通知的一方未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令双方共同满意地纠正、补救或消除这种情况,则申诉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生效。在上述30天期限内,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2.1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及合同相关附件之约定;

2.2 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

2.3 出现不可抗拒力的情况,以至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2.4 一方在公众场所、传媒等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或自身公共形象严重败坏。

3、经双方书面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

4、乙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首期采购任务,本合同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已影响